上个月刚刚更新的巴拿马第281号商船通函,修改其第3.9.1条关于固定CO2的检验要求:
1、针对每两年度的称重和吹通检查,新增应确认所有固定式灭火系统的气体钢瓶水压试验的测试日期。
2、针对每十年度检查确认项目,新增如下要求(但如果设备制造商的维护计划更严格,则按制造商计划执行):
①应至少每10年对所有气体钢瓶的水压试验的日期进行确认;
②依IMO MSC.1/Circ.1318/Rev.1通函要求,在第二十年以及后续的每十年,应对所有气体钢瓶进行水压试验,此外,当气体钢瓶送去做试验时,应由其他钢瓶替代之,以使灭火设备维持符合SOLAS最低要求。
3、针对上一条要求,巴拿马海事局新增相关解释,以明确适用范围:
①若现行CO2钢瓶已超过二十年,则应在第三十年前完成尚未测试钢瓶的水压测试;
②若现行CO2钢瓶已超过十年,且尚未执行水压试验的钢瓶无法于第二十年以前完成试验,则剩余的钢瓶应在第二十年以后第一次坞内检验前完成水压试验;
③在任何情况下,第三十年以后及其后续每十年,所有气体钢瓶皆应执行水压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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