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22年6月某日,南疆海事局执法人员检查台州籍散货船“P”轮时,发现“P”轮大副倪某明显带有酒气,执法人员随即使用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检测,确认倪某呼吸中酒精含量超标。
南疆海事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倪某给予了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P”轮船长给予了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船员应当按照有关航行、值班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船长的指令操纵、管理船舶,保持安全值班,不得擅离职守。船员履行在船值班职责前和值班期间,不得摄入可能影响安全值班的食品、药品或者其他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
船员未保持安全值班,违反规定摄入可能影响安全值班的食品、药品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有其他违反海上船员值班规则的行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关于防止船员酗酒,《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履行安全、保安和海洋环境职责的船长、高级船员和其他海员血液酒精浓度(BAC)不高于0.05%或呼吸中酒精浓度不高于0.25mg/L;值班人员在值班前四小时内禁止饮酒,且值班期间血液酒精浓度(BAC)不高于0.05%或呼吸中酒精浓度不高于0.25mg/L。
小马哥有话说
检查时,该轮处于货物装卸阶段,正是大副工作繁忙的时间段。而倪某在上午10点左右的饮酒行为,不但严重影响了他在工作期间的人身安全,也给船舶装卸作业的安全留下了隐患,是对他自身安全和船舶、货物安全的极大不负责任的行为,体现出了“P”轮严重的管理责任缺失。
针对“P”轮船长的管理缺失,小马哥在对该船长进行批评教育的同时,也依法对他进行了行政处罚。同时小马哥电话联系了“P”轮的船舶所有人和管理人,对他们进行了批评提醒。
在此小马哥不光要提醒船舶所有人、管理人和船长加强管理和监控,更是要提醒各位船员朋友,有兴趣爱好可以,但千万要遵守相关规定,不可当“酒船员”,毕竟船上工作,安全是第一位的。
供稿 | 马海鲲 (散矿大队)
编辑 | 陈建辉(危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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