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查逃逸船
11项违法行为!
看看这艘船
都违反了哪些规定!
海事违法行为教育
▶南京海事局◀
违法查处
2022年6月25日,西坝海巡执法大队接指挥中心指令,江苏海事局逃逸船“皖星***”轮被船舶智能卡口系统发现踪迹,指令要求现场检查,严格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接到指令后,西坝海巡执法大队迅速赶往现场,对涉嫌查扣后逃逸的“皖星***”轮进行了全面检查,共计发现了该船11项违法行为,对该船进行了现场普法和教育,船方主动认识到错误,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均认可并接受处罚。
这艘船到底有哪些违法行为?违反了哪些规定?
一、船尾未标识船籍港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一条:“船舶应当具有下列标志:(二)船尾船名下方标明船籍港”的规定。
二、船舶载重线标识未永久性勘划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及《内河船舶法定技术检验规则(2011)》第4篇载重线2.2.1.1:“甲板线、载重线标志和载重线应永久地、明显地勘划在船中两舷”的规定。
三、船舶未按规定报告进出港信息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规定。
四、船长未持有保持航行安全的证书、文书资料(国籍证书、安全装载手册不在船)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八条:“船长管理和指挥船舶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规定。
五、航行日志未记录/六、轮机日志未记录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六条:“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遵守船舶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如实填写有关船舶法定文书,不得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的规定。
七、船长未随船携带船员服务簿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六条:“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的规定。
八、垃圾记录簿未记录/九、油类记录簿未记录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十四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油驳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非油驳的拖驳船队应当将油类作业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在经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油类记录簿》中”和第十五条:“1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以及经核准载运15名及以上人员且单次航程超过2公里或者航行时间超过15分钟的船舶,应当持有《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和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船舶垃圾记录簿》,并将有关垃圾收集处理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于《船舶垃圾记录簿》中”的规定。
十、AIS未保持连续的正常开启状态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四十六条:“配备自动识别系统等通信、导助航设备的船舶应当始终保持相关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准确完整显示本船信息,并及时更新抵离港名称和时间等相关信息。相关设备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向抵达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规定。
十一、未按规定开展开航前自查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四十二条:“中国籍船舶应当建立开航前自查制度。船舶在离泊前应当对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和货物装载情况进行自查,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格式填写《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并在开航前由船长签字确认”的规定。
在此,海事小哥哥提醒各航运公司、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诚信、守法经营是根本,切勿违法、失信、逃逸等,一切违法的侥幸心理终会被法律所严惩。
信息来源 | 南京海事
图文 | 周伟 刘蔚
编辑 | 周伟
审核 | 贾亚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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