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2021年度船舶救生、消防类检修检测服务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加强船舶检修检测服务行业管理,规范船舶检修检测服务行为,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于2021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船舶救生、消防类检修检测服务专项督查活动,重点督查船舶检验机构对检修检测服务机构技术条件和安全质量的管控情况,现将督查情况通报各单位,并提出要求如下:
一、专项检查情况
本次专项督查活动采取现场督查和实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活动覆盖了辽宁省、河北省、天津市、山东省、江苏省、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长江流域相关省市所有船舶救生、消防类检修检测服务机构,共督查船舶救生、消防类检修检测服务机构380家,发现问题1909项;
实船督查74艘次,发现问题144项。
根据发现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有关规定,要求25家船舶检验机构暂停对94家检修检测服务机构的相关采信服务,其中,日本船级社(中国)有限公司(NK)、英国劳氏船级社(中国)有限公司(LR)、中国船级社(CCS)、韩国船级社(中国)有限公司(KR)、美国船级社(中国)有限公司(ABS)、必维船级社(中国)有限公司(BV)、挪威船级社(中国)有限公司(DNV)暂停检修检测服务机构均超过20家。
具体情况见附件1。
二、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硬件技术条件不满足规定要求。
部分检修检测服务机构的固定检修场所尺寸、环境温度湿度控制、检修检测专用设备、视频监控设备等明显不符合《船舶检修检测服务机构技术条件》(以下简称《技术条件》)规定的要求。
(二)人力资源配备不足、业务不熟悉。
部分船舶检验机构(主要是渔船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核定的检修检测人员明显不符合《技术条件》规定的数量和资历要求;
部分检修检测人员缺少必要的培训或者培训不到位,不熟悉检修检测服务规定的程序和操作规程;
部分检修检测服务机构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其技术负责人和检验员存在跨机构重复任职或虚假任职等情况。
(三)部分检修检测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开展检修检测服务。
部分检修检测服务机构未严格执行相关检修检测程序和规程,存在未在规定场所内进行手提式灭火器充装及保温服密性试验,未按要求对船舶消防系统钢瓶及筏用CO2钢瓶进行水压、充装试验,未按规定要求对气胀式救生筏进行密性试验及备品属具更换,未经检修检测就直接发证,日常检修检测数据不上传检修检测发证管理系统,检修检测视频、台账、记录缺失或者未按规定归档,不使用统一的检修检测发证管理系统签发检修检测证书、证明等情况。
三、主要原因
(一)检修检测服务机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检修检测服务机构安全意识不强,重效益、轻安全质量,从业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培训及业务管理投入不足,甚至以不正当手段参加市场竞争。
数量众多的渔用救生筏检修站为家庭作坊式,普遍存在人员不专、业务不精、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等问题。
(二)部分船舶检验机构未按规定建立或未有效落实相应的检修检测服务质量管控制度。
由于船舶检验机构的检修检测服务质量管控制度不健全,验船师管理随意性大,对检修检测服务机构现场核实把关不严。
部分船舶检验机构和验船师在日常监督中不认真履职,存在人情管理现象,甚至干涉船舶检修检测服务市场,指定检验检测服务单位;
部分渔船检验机构未落实《技术条件》中有关商渔船融合的规定,对船东选择的商船检修检测服务机构普遍存在不进行现场核实、不允许更高等级的检修检测服务机构提供渔业船舶检修检测服务的现象。
四、加强检修检测服务管理的要求
根据专项督查发现和反映的问题,依据《船舶检修检测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技术条件》,提出加强检修检测服务管理要求如下:
(一)检修检测服务机构完成检修检测服务后,应当将《技术条件》规定的检修检测过程监控视频刻录在光盘等媒体介质里,介质随检修检测后的设备一同上船,以备船舶检验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检验或检查。同时应当将相关监控视频过程资料归档保存。
(二)开展检修检测服务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培训资格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培训条件。
培训前应当报所在地辖区直属海事局,经辖区直属海事局组织船舶检验机构和产品生产厂家评估后,满足培训条件的方可开展培训。
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对培训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评估,通过评估的培训人员,由培训机构颁发相应的培训证书,并报辖区直属海事局录入我局检修检测发证管理系统,接受监督管理。
对上述通过培训评估的人员,船舶检验机构核实时应当视为合格。
产品生产厂家拟独立开展特殊检修检测培训的,应当报所在地辖区直属海事局,经辖区直属海事局组织特殊性认定评估后,方可开展培训。
培训应当公开,不得为参培单位设置限定条件。
培训同样需要满足国家规定的培训资格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培训条件。
(三)直属海事局每年度要组织辖区内船舶检验机构和产品生产厂家对检修检测服务机构落实《管理办法》《船技术条件》的情况和检修检测质量进行抽查,督促船舶检验机构落实监控责任。
(四)船舶检验机构要根据本次专项督查发现的问题(《现场督查问题清单》见附件2),对检修检测服务机构采信结果进行处理,并于2022年9月1日前向我局报告检修检测服务机构问题的整改情况和本单位监管问题的整改情况。
我局将视情况组织开展专项督查问题整改回头看工作。
(五)各船舶检验机构要加强对检修检测服务工作的管理,完善相关制度,严格落实管控责任,避免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今后,对未严格落实《管理办法》《技术条件》和本通报要求的船舶检验机构和船舶检验人员,我局将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2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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