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船舶货物残留物排放监管,切实保护海洋环境,泉州泉港海事处结合当前开展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风险集中治理行动,突出重点,主动作为,近日查处辖区首艘散货船港池水域违法排放货物残余物案件。
案例情况
近日,泉州泉港海事处执法人员对停靠在码头卸煤炭的“中XX”轮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轮左后舷主甲板多个泄水口有货物残余物流入海,同时船尾部附近海面上有“黑色”异常情况。
经调查,该轮在卸货期间为调整船体平衡向货舱两侧的压载水舱打入压载水,左舷压载舱溢出的压载水携带主甲板上的煤炭残余从泄水口直接排放到港池水域,货物残余物是该轮在卸煤时抓斗洒落主甲板的煤炭。
该货物残留物(煤炭)属于K类(对海洋环境有害物质)船舶垃圾,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入海。该轮本次将船舶垃圾(货物残留物)排放到港池水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等相关法律法规。针对以上违法行为,泉州泉港海事处依法实施立案调查。
以案释法
什么是货物残余物和船舶垃圾?
货物残余物是指:MARPOL公约附则V中,货物残余物系指本公约其他附则未涵盖、且在装载或卸载后仍留在甲板上或货舱内的任何货物的残余物,包括装载和卸载的多余货物或溢出物,无论其处于潮湿或干燥条件下或是夹带在洗涤水中,但不包括进行清扫后在甲板上残留的货物灰尘或船舶外表面上的灰尘。
船舶垃圾是指:《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2016年修正案(2018年3月1日正式生效)对船舶垃圾进行了修证:
货物残余作为船舶垃圾的一部分,其排放和收集应严格遵守公约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船员在处理完货物残余后,应该严格按照公约要求在《垃圾记录簿》第Ⅱ部分中及时记录。
货物残余物如何合规排放呢,看看国家标准怎么说?
根据我国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第7条 船舶垃圾排放控制要求规定:
01、对于货物残余,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含)的海域,应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的海域,不含危害海洋环境物质的货物残余方可排放。
02、在任何海域,对于货舱、甲板和外表面清洗水,其含有的清洁剂或添加剂不属于危害海洋环境物质的方可排放;其他操作废弃物应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
因此本案中,该外轮非法排放含煤污水的行为是非法排放船舶垃圾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船舶和码头方安全防范建议
船舶在营运过程中会不可避免的产生货物残余垃圾,如果管理不善,就会对海洋环境造成重大危害。船舶和码头在实际装卸货过程中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尽量减少货物残余物的产生。
01、船长和大副在装卸货前,应根据公司安全管理体系中相关须知文件制定合理的《装卸货计划》,并要求值班驾驶员严格按照《货物装卸计划》要求监督作业;
02、船舶在装卸货过程中,保持船岸间的有效沟通,防止发生装卸事故造成货物大量溢撒。船员要自觉加强装卸货期间的巡查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汇报。同时在装卸货结束后,对残留在甲板上的货物进行及时清扫,防止因为雨水冲刷或其他原因造成残余物落入海中。
03、经营煤炭等大宗散货的码头,在采用抓斗皮带传送方式作业时,应尽可能减少甲板散落并保持喷淋系统正常开启,并妥善收集装卸过程中全部处所产生的污水,以防洗涤水入海。
04、加强对船员进行所装货物专业知识的培训,确保船员熟悉其特性、装载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同时,船公司要加强船舶管理,督促船员严格按照公约要求做好货物残余物的清理和收集工作,并做好正确记录。
泉州泉港海事处将加大对违法船舶查处力度,依托行政处罚提高执法震慑力,警醒船方规范自身污染物排放行为,同时进行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开展宣教活动,让其知悉因何被罚,避免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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