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式CO2灭火系统是船舶固定灭火系统中最为常用的一种,通常用作船舶机器处所、装货处所、燃油设备处所、液货船的货油泵舱等处所发生火灾后的最后措施,对保障船舶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是在实际应用中,由于设备维护和人员操作等问题,也容易引发CO2泄漏事故,尤其对于机器处所等通常有人值班的处所,如果CO2施放预报警故障会造成CO2释放时机舱人员无法知晓快速撤离。
本文从一款船用固定CO2系统施放报警控制箱的检查探讨CO2释施放预报警,对典型缺陷进行分析和法规解读。
一款带复位功能的固定CO2系统施放报警控制箱
为了确保CO2施放预报警装置的启动,通常会在释放控制箱内、机舱施放阀等处安装有行程开关,并和报警系统联锁。
当行程开关触发,报警响起,为了灭火的有效性,部分船舶会将风油切断也加入到该联锁中。
在开展FSC检查过程中,安检员发现很多国内船舶配备了一款带有复位功能的固定CO2系统施放报警控制箱(图1)。
▲图1
这款固定CO2系统施放报警控制箱,在正常情况下,“解除复位”按钮为抬起状态,保证释放前在被保护处所发出声光报警。
当按下“解除复位”按钮时,CO2系统施放预报警被复位,所有声响报警被静音,船员可以打开施放箱、释放阀门等进行维护保养,此时均不会激活报警,也不会造成船舶风油切断。
但是在相应的维护保养结束后要及时解除复位,否则当船舶真正施放CO2系统时就不会及时激活施放报警。
为何此类控制箱多安装于国内航行船舶
要弄清这个问题还要从CO2控制箱风油切断连锁谈起,此类施放控制箱的复位功能设计的初衷是为了方便船员对系统进行维护保养,避免在船舶航行过程中对CO2系统维护保养意外造成船舶风油切断,进而造成船舶碰撞、搁浅等事故,近年来已发生了多起此类事故。
关于CO2控制箱风油切断连锁功能的要求,笔者查询了适用国际航行船舶的SOLAS公约、FSS CODE及其历年来的修正案和国内航行船舶的《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及其修改通报等,均无相关连锁要求。
但是在1998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行业标准》(CB/T3294-1998)中明确提出了将二氧化碳施放开关箱内的电气行程开关应接入二氧化碳施放报警装置与机舱风机、燃油切断控制系统之中。
国内船用CO2灭火装置的生产商均遵从国家船舶行业标准(CB/T 3294-1998)设计生产船用CO2灭火装置,所以国内航行船舶在确保二氧化碳施放前报警和延时施放的要求基础上,安装了CO2控制箱风油切断联锁。
但在《钢质船舶入级规范》2018第4篇第2章第9节“船舶与乘员安全系统”这一章节中明确了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的施放前报警和施放不应导致自动切断该机器处所的风机和油泵的要求。
典型案例
船舶安检员对某轮开展FSC检查时,发现该轮固定CO2系统施放报警控制箱“解除复位”按钮被按下(图2),安检员随即与主管船员进行沟通,了解复位原因,该轮船员表示,船舶CO2系统经常误报警且经常发生风油切断,于是将该系统进行了复位,但未查明原因。
于是安检员要求船员提前做好机舱风油切断的准备,解除CO2系统复位。
船员解除复位后,发出CO2施放报警(图3),且机舱风油切断。
安检员要求该轮查清误报警原因,对施放预报警进行修复,经过该CO2系统维保单位检修,发现该轮CO2系统机舱施放控制阀限位开关故障、CO2系统手动施放拉锁所在施放箱限位开关故障,造成该轮CO2施放预报警持续发生误报警。
从上述案例来看,当船舶CO2系统发生施放误报警,造成船舶风油切断后,船员未查明原因,简单对该系统进行复位,这可能造成该轮如果机舱发生火灾需要施放CO2系统时,不会发生施放报警,造成机舱人员无法及时撤离的严重危害。
CO2系统施放预报警法规要求
1.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2:第十一篇第一章1.7.1(6)对于任何经常有人员在内工作或出入的处所,应设有施放灭火剂的自动声响报警装置。
它应在灭火剂施放前一段适当的时间发出报警。
2.非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第四篇2-2章1.4.1(6)对于任何经常有人员在内工作或出入的处所,应设有施放灭火剂的自动声响报警装置。
它应在灭火剂施放前一段适当的时间发出报警。
3.国内航行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第四篇2-2章1.4.1(6)对于任何经常有人员在内工作或出入的处所,应设有施放灭火剂的自动声响报警装置。
它应在灭火剂施放前一段适当的时间发出报警。
4.国内航行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第四篇2-2章1.4.1(6)对于任何滚装处所和经常有人员在内工作或出入的处所,应设有施放灭火剂的视觉和听觉的自动报警装置。
听觉报警应位于在所有机器工作的状态下在整个被保护处所内都能听见的位置,且应通过调节声压或声调使该报警与其他听觉报警区分开来。
释放预报警应自动开启,如通过打开释放舱室的门启动。
报警所需的时间长短应为撤离该处所所需的时间,但是无论如何在灭火剂被释放前应不少于20s。
5.国内航行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第四篇2-2.1.4.1(6)对任何滚装处所、装有集成式冷藏集装箱的集装箱货舱、由门或舱口进出的处所和通常有人员工作或进出的其他处所,应设有释放灭火剂的听觉和视觉自动报警装置。
听觉报警应位于在所有机器工作的状态下在整个被保护处所内都能听见的位置,且应通过调节声压或声调使该报警与其他听觉报警区分开来。
释放预报警应自动开启,如通过打开释放箱的门启动。
报警所需的时间长短应为撤离该处所所需的时间,但是无论如何在灭火剂被释放前应不少于 20s。
普通货物处所及仅有局部释放装置的小型处所(如压缩机房、油漆间等)不必配备这种报警装置。
6.海船法定建造检验技术规程2011:13.6.1(7)检查声光报警装置的工作情况,测定CO2施放预报警时间至少20s。
7.海船法定营运检验技术规程2011:9.2.5.1(6)检查机舱二氧化碳遥控施放装置,并作二氧化碳施放前的声光信号报警试验。
相关建议
1.取消CO2施放报警与船舶风油切断的联锁。
一是由于法规未对该连锁强制规定,平时检查、保养、测试等过程中控制箱门开启频率较高,且航行过程中由于船员误操作、震动以及其他原因造成控制箱门行程开关动作,造成机舱风油切断,极易造成事故发生。
二是建议施放箱旁设置机舱风油切断手动按钮,设置两个独立的步骤,并将风油切断操作列入机舱CO2施放操作程序里。
2.建议取消上述CO2施放控制箱的复位功能,虽然复位功能的设计初衷是为了便于船员维护保养,但在实际检查过程中,发现大量船舶为了避免机舱风油切断,均对该系统进行了复位,且很多船舶由于人员更换,现任主管船员并不了解此种复位的作用。
对于因为CO2系统故障时进行复位的船舶,许多船舶因为复位消除了报警,长期不对故障设备进行修复,此种复位不仅消除了施放预报警,也消除了泄漏、失电等其他报警,极易引发其他次生伤害。
3.诸多的二氧化碳误释放伤人事故在实践中已经对一些船员造成“宁愿不作为”的心理影响,船员对于船舶的二氧化碳系统避之不及。
航运公司要将固定式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标记为非连续使用关键性设备,定期邀请设备厂家或***机构为休假船员进行CO2设备的原理和操作的授课,确保设备随时可用和避免出现人为操作事故,船岸双方应加强信息沟通,对设备检查或操作有任何疑问时,随时有畅通的联系渠道。
4.船舶安检员和验船师在FSC检查和船舶检验过程中,应加强对带有复位功能的CO2施放箱的检查,对于进行复位的施放箱,重点关注复位原因,督促船舶查明故障原因。
对于故意对该系统进行复位或是长期复位不纠正的船舶,安检员可结合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在船运行情况开具相关体系缺陷。
在检查过程中,安检员还应着重加强对船员操作性检查,重点关注主管船员对系统原理、施放操作程序、维护保养操作要点等方面的熟知程度。
同时,安检员和验船师也应加强对CO2系统原理的学习,加强对CO2系统施放箱的检查深度,不要因为主管船员出现害怕报警、害怕风油切断、害怕误操作等情况,而草草检查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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