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22年4月,威海海事局依法对S轮罚款66000元。
经调查,该轮建造完工后装载仪一直没有配备到位,船舶实际状况与船检证书不符的情况长期存在。同时,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还发现该轮公司岸基管理人员对装载仪作用掌握不到位,缺乏必要的监督指导;船长任职仅13天,对船舶状况了解尚不全面;大副对船舶稳性计算重要性认识不充分,一直未开展船舶稳性计算。
基于调查情况,威海乳山海事处执法人员综合相关因素,依法依规对该轮所有人作出罚款60000元、船长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船舶停止装货作业,按规定配备装载仪和完成稳性计算后放方可装货。
船舶、海上设施的实际状况与持有的证书、文书不符
违反条款 | 《海安法》第9条第3款《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船舶检验和管理规定》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 |
处罚依据 | 《海安法》第96条第1项《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11条第1项 |
处罚对象 | 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船长+责任船员 |
处罚额度 | 2万-20万+2000-2万 |
备 注 | 情节严重的,吊销船舶有关证书、文书;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证书12-24个月直至吊销 |
法条原文
1.《海上交通安全法》第9条第3款
持有相关证书、文书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船舶、海上设施、船运集装箱以及重要船用设备、部件和材料,并应当依法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2.《船舶检验和管理规定》相关条款
3.《船舶和海上设施船舶检验条例》相关条款
4.《海上交通安全法》第96条第1项
船舶或者海上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或者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有关证书、文书,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十二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一)船舶、海上设施的实际状况与持有的证书、文书不符;
5.《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11条第1项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船舶、海上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或者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有关证书、文书,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12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一)船舶、海上设施的实际状况与持有的证书、文书不符;
裁量基准
1.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2-4万元;
船长:2000-4000元。责任船员:2000-3000元。
2.普通设施的实际状况与船舶证书、文书不符;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4-8万元;船长:4000-8000元。责任船员:3000-6000元。
3.航行安全、救生消防设备的实际状况与船舶证书、文书不符;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6-10万元;船长:6000-1万元。责任船员:5000-1万元。
4.船舶、设施存在重大改建的;造成一般等级事故的;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10-20万元;船长:1-2万元。责任船员:1-2万元。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吊销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有关证书、文书;
船长:暂扣适任证书12-24个月。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12-24个月。
6.造成较大等级以上事故。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吊销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有关证书、文书;
船长:吊销适任证书。责任船员:吊销适任证书。
注:1、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存在重大不符合规定情况的,吊销DOC、SMC。
2、船舶劳工条件与海事劳工证书不符的,吊销海事劳工证书。
常见海上海事违法行为裁量基准使用说明
一、基准表中“案由”直接援引法条或根据法条进行表述。
二、基准表中“法定幅度和种类”引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以上”和“以下”的含义为其在对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的含义。
三、基准表中所列仅为海事管理常见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并未包括所有违法行为和处罚依据。涉及到基准表以外的违法行为,仍然需要依法进行处罚。
四、基准表中“一般等级以上事故”包括一般等级事故。“小事故”指的是《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一般事故等级中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万的小事故(停航7日以上的搁浅事故除外)”。
五、基准表中“较重情节”和“严重情节”如没有直接规定,裁量原则按照《海事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相关条款执行。
六、基准表中“险情”是指海上险情,即对海上生命安全、水域环境构成威胁,需立即采取措施规避、控制、减轻和消除的各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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