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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5日起
长江以下水上交通违法行为举报有奖
最高奖励5000元
为进一步加强长江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和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和污染防治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长江海事局决定实行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内容
客船、危险品船未持有有效法定证书、文书。
客船、危险品船应急操舵装置、应急发电机等应急设施设备故障,或消防救生设备设施存在严重缺陷,或船体破损、航行设备损坏影响船舶安全航行,未及时修复。
客船、危险品船在大风、大雾等恶劣天气冒险航行。
船舶擅自改建,船舶适航性、救生和防火要求不满足技术法规要求。
以上1-4项,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但不限于)。
1.航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或航运公司不掌控船舶安全配员、不掌握船舶动态、不掌握船舶装载情况。
2.航运公司指定人员、海务、机务等岸基主要安全管理人员跨航运公司兼职或在船上兼职;航运公司在安全管理上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3.国际航行船舶未经许可进出口岸。
4.客汽渡船舶超载运输、冒雾航行。
5.“三无船”从事水上交通或运输,及擅自利用“自备船”、非客船载人交通。
6.船舶超载运输,或船舶谎报、瞒报吃水,未留足富余水深。
7.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未申报,或瞒报、谎报行为,超载运输。
8.危险品船舶未按规定清洗舱、非法洗舱。
9.船舶非法排放水污染物(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液体残余物、生活污水、船舶垃圾等)。
10.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擅自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水上过驳作业。
11.污染物接收单位出具虚假污染物接收证明。
12.船舶虚假交付船舶污染物。
13.故意涂改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标识。
14.故意不按规定安装或开启AIS,非法编制、占用、冒用未经许可的船舶标识码(一船多码)、套用、冒用其他船舶标识码(一码多船)。
15.船舶未按规定配备船员、无证驾驶。
16.船舶使用伪造、变造、转让、买卖、租借的船舶证书、船员证书从事营运或其他有关活动的。
17.船员培训机构、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证明的。
18.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污染事故未按规定报告。
19.内河船舶非法从事海上运输。
20.船舶在流行性疾病高发地区作业、上下人员隐瞒不报。
以上1-20项,属于安全生产和污染防治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二、举报方式及奖励标准
举报人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联系方式见附件)进行举报。在举报时,应详细告知举报具体对象、举报内容,鼓励提供照片、影像等证据资料和线索。非实名举报不予受理。
经调查属实的,海事管理机构将对举报人给予人民币500-2000元奖励。
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消除了导致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现实即时危险的,给予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奖励。
三、其他事项
举报人应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故意捏造、歪曲事实或者诬告、陷害他人,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为便于调查处理和奖励实施,举报人应提供真实姓名、单位、身份证号及联系方式。长江海事局将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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