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4年10月21日,“海协”召开国际海上安全会议,制订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 74),这是我国加入“海协”后第一次出席制订国际公约的大会。
▲中国代表团部分成员合影,其中,丁奇中(左起第三人)、沈肇圻(左起第一人)为船检局人员
▲中国代表团部分成员合影,其中,董博义(右起第一人)为船检局人员
SOLAS 74公约是第五个版本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SOLAS公约对船舶及设备、船员操作、公司和船旗国等实施有效管理和控制,从而保障海上人命安全,是海上人命安全方面最古老、最重要的公约,其主要目的是提供船舶构造安全、设备安全和安全操作的最低标准,同时要求船旗国有义务确保悬挂其国旗的船舶达到这一要求,公约规定船舶必须持有公约规定的有效证书作为达到公约标准的证据。
会议开幕式后分成两个委员会进行讨论,第一委员会讨论安全公约本文和附则第一章,第二委员会讨论除第一章以外的附则其他章节,也就是技术条款。
虽说是第一次出席制定国际公约的大会,但经过我国代表团的努力,取得了大量成果。
1、公约生效条件,草案规定,本公约应在至少有15个国家交存接受文件之日起12个月后生效;
该15个国家中的7个国家应该各有不少于100万总吨的船舶。
不论是接受公约的国家数目,还是其中部分国家拥有船舶总吨数目,都是1960年安全公约,甚至1948年安全公约的老规定。
按照草案建议的生效条件,发达国家完全可以不顾发展中国家的情况,强行推动公约生效。
显然是不合理的,也谈不上普遍性。
必须增加接受公约的国家数,包括他们拥有的商船总吨数。
会议经过一番讨论,最终决定将接受公约的国家数由15个增加到25个,去掉其中7国的船舶为100万总吨,改为这25个国家的合计吨数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数的百分之五十。
初步实现了普遍性原则,维护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2、修正程序。
公约和附则第一章仍采用明示接受,除第一章外的附则采用默认修正程序。
它将会加快技术条款修正的生效,对发展中国家有不利之处。
但在“海协”内已经多次讨论并通过。
我们认为,修正不应只由“海协”海上安全委员会来审议,一则它属于选举产生,并且受船舶吨位的条件限制,发展中国家很难取得席位,再者公约是缔约国所签订的,不只是“海协”会员,缔约国是主人,因此即使由“海协”海上安全委员会来讨论,至少应有三分之一缔约国参加,并经出席投票的三分之二缔约国同意,才能通过。
经讨论,这一主张获得多数同意,草案作了改写。
默认的期限改为两年,对发展中国家来说,争取到更多时间来考虑、研究和确定态度。
3、“领土”条款,这也是从1948年安全公约延用下来的。
二战结束后,不少“领土”已取得独立地位。这种条款属于殖民性质。
我们认为不应再留有这种不公正条款,且已不符合当时形势,因此我们主张将‘海协’公约中所有有关‘领土’的条款都删去。
安全公约更不应写进去。”
这个意见未见反对。
公约中删去了这一条款。
4、缔约国资格。
草案规定:如在一年内不接受某项修正案,将取消缔约国资格,意即开除。
这项规定也是来自1948年安全公约。我们认为这是一种强权。
发言阐明:“对某一修正案的接受和实施,应当本着自愿参加的原则。国家之间的政治和经济关系都应当建立在互相尊重主权的原则基础上,已经接受和尚未接受某些修正案的国家之间,应当本着互相尊重、平等协商的精神处理问题。”
会议接受我们的主张,删去了这个条款。
5、保留。
草案规定不允许保留。
我们认为,保留与否,也属于国家主权。
对此,会上争执不下。
最后决定,按照国际惯例,可以保留。
但在公约中不明文规定,可以保留,也不写明不允许保留。
6、文字。
按照“海协”议事规则,中文尚不是官方语言。
在1973年第八届全体大会期间即向秘书长提出,如我国派代表出席这次安全会议,所签订的公约,应有中文正式文本。
草案规定,本公约正本一份,用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写成。
各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会议通过了这个条款。
7、附则第一章例外条款中,草案又从1960年安全公约照搬来“制造简陋的木船如印度洋帆船、中国木帆船等”,我们指出简陋的木船已很少,更不必举例解说,会议同意删去“如……”字样。
会议通过的SOLAS 74由13个条款和一个附则组成。
附则是公约的重要组成部分,凡引用该公约时,同时也就是引用其附则。
公约于1980年5月25日生效。
我国于1980年1月7日加入该公约,并于公约生效之日起对我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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