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船配备应急消防泵的基本原则
公约74S-1/CII-2/R4.3.1和公约74S-24/CII-2/R10.2.2.2要求,货船应配备动力驱动的消防泵的最小数量为:1000GT及以上的货船,2台;小于1000GT的货船,2台(至少1台为独立动力驱动)。
事实上,对于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可以不配备应急消防泵,但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这些条件包括消防泵的最小数量、排量、压头、随时供水等性能技术标准,也包括消防泵所在处所的通风、照明、结构防火、通道布置等结构布置要求。
由于公约没有限制性地规定实现“任一舱室失火不会导致所有的消防泵失去效用”的具体的方式和方法,所以对于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如果任一舱室失火不会导致所有的消防泵失去效用,则可以不配备应急消防泵。
综上,对于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如果不配备应急消防泵,则必须确保“任一舱室失火不会导致所有的消防泵失去效用”。
结合公约相关规定和IMO相关通函以及IACS的相关统一解释,从最经济的冗余设计和结构布置考虑,实现“任一舱室失火不会导致所有的消防泵失去效用”,从而可以不需要配备应急消防泵的最低条件或最低标准是:
1.独立分舱:2台主消防泵及其通海连接件和动力源分别布置在相互分开的舱室内。
2.结构防火:每一主消防泵所在处所应至少隔热至A-0级标准,以使任一舱室失火不会导致2台主消防泵都失去效用。
机舱外的一台主消防泵所在处所不得与A类机器处所或装设另外一台主消防泵的机舱的限界面相邻接,如果此种布置不可行,则两个处所的共用舱壁应隔热至将此主消防泵所在处所视为控制站类别处所的结构防火标准。
3.通道布置:机舱外的1台主消防泵所在处所与A类机器处所或另外1台主消防泵所在的机舱之间不允许设有直接通道。
如果此种布置不可行,主管机关可以准许这样的通道布置,即在通道上设置一个气锁机构,在A类机器处所或机舱侧的门应为A-60级,另一侧的门应至少为钢质,两扇门均应适度气密、能自闭、不设任何门背钩装置。
作为替代,可以采用能在远离A类机器处所或机舱和该主消防泵所在处所操作的水密门,通道不会因机舱或A类机器处所或该主消防泵所在处所的失火而轻易被切断。
在这两种情况下(气锁通道或水密门通道),应设有到达该主消防泵及其动力源所在处所的第2条通道。
4.限界形式:如果此2台主消防泵所在的处所相邻接,则其限界舱壁或限界甲板的数量不得超过1个,即限界舱壁或限界甲板不得呈阶层(不得呈梯形)。
否则,必须配备符合公约和强制性规则FSSC要求的应急消防泵。
配备要求
明确了最低配备标准,下面我们来讨论以下具体的要求。
1.防火要求
从最经济的冗余设计和结构布置考虑,如果货船不配备应急消防泵,则所配备的2台主消防泵的每1台消防泵所在处所都应至少隔热至A-0级标准,查公约相关表格可知,布置在机舱外的1台主消防泵应视为控制站类别的处所。
倘若配备的2台主消防泵均布置在机舱之外的分开的舱室内,且两个舱室的限界面相邻接,则两个舱室的共用舱壁应隔热至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所确定的具有最严格限界面要求的结构防火标准。
所以,对于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如果不配备应急消防泵,则其“结构防火”的最低条件或最低标准如下:
(1)机舱外的一台主消防泵所在处所视为控制站类别的处所,其限界面应至少隔热至A-0级标准;
(2)机舱外的一台主消防泵所在处所不得与A类机器处所或装有另外1台主消防泵所在的机舱的限界面相邻接。
如果此种布置不可行,则两个处所的共用舱壁应隔热至具有最严格限界面要求的结构防火标准。
当然,只要能实现“任一舱室失火不会导致2台主消防泵都失去效用”,任何高于上述“结构防火”最低条件或最低标准的设计和布置,都是符合公约要求的。
2.通道布置
对于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如果不配备应急消防泵,则必须对所配备的2台主消防泵所在处所与相邻机器处所的通道布置做特别考虑,确保任一舱室失火不会导致此2台主消防泵都失去效用,保护的方式和程度至少应相当于公约对应急消防泵所在处所与相邻机器处所之间直接通道的相关要求。
结合公约74S-1/CII-2/R4.3.3.2.7和公约74S-24/CII-2/R10.2.2.3.2.2要求以及IACS的相关统一解释(When a single access to the emergency fire pump room is through another space adjoining a machinery space of category A or the spaces containing the main fire pumps,class A-60 boundary is required between that other space and the machinery space of category A or the spaces containing the main fire pumps.),对于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如果不配备应急消防泵,从最经济的冗余设计和结构布置考虑,则所配备的2台主消防泵所在处所的“通道布置”应符合下述要求:
机舱外的1台主消防泵所在处所与A类机器处所或装有另外1台主消防泵的机舱之间不允许设有直接通道。
如果此种布置不可行,则主管机关可以准许布置这样的通道,即在通道上设置一个气锁机构,A类机器处所侧的门或另外1台主消防泵所在机舱侧的门应为A-60级,另一侧的门应至少为钢质,两扇门均应适度气密、能自闭、不设任何门背钩装置。
作为替代,可以采用能在远离A类机器处所或另外1台主消防泵所在机舱或该主消防泵所在处所操纵的水密门,通道不会因A类机器处所或另外1台主消防泵所在机舱或该主消防泵所在处所的失火而轻易被切断。
在这些(气锁通道或水密门通道)情况下,应设有到达该主消防泵及其动力源所在处所的第二条通道。
需要注意的是:
1.货船可以不配备应急消防泵,但至少应满足本文所述的最低标准,确保“任一舱室失火不会导致所有的消防泵失去效用”。
2.小于1000总吨的客船可以不配备应急消防泵,但至少应满足本文所述的最低标准,确保“任一舱室失火不会导致所有的消防泵失去效用”。
3.公约明确要求:1000总吨及以上的客船,任一舱室失火不会导致所有的消防泵失去效用。
实现“任一舱室失火不会导致所有的消防泵失去效用”的最低标准应不低于本文所述的最低标准。
4.应注意,公约74S-1/CII-2/R4.3.3.2.7和74S-24/CII-2/R10.2.2.3.2.2中的“机器处所”是指“A类机器处所或主消防泵所在处所”,而不是74S/CII-2/R3定义中的“机器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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