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注意!船员利用虚假资历办证典型案例警示
发表于 2022-05-30 16:29
为进一步强化船员证书核发管理,坚决打击利用虚假资历办证行为,海事管理机构加大了船员资历真实性核查力度,查处了多起利用虚假资历办证的案件,并按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处理,起到了强力的震慑作用。现将近年来查处的相关典型案例予以警示,请广大船员朋友、船员外派机构和船员服务机构引以为戒,遵纪守法,在申办船员证书时做到合法合规。
案例1
2021年8月,船员曾某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内河三类轮机长适任证书。海事执法人员在证书核发中发现该船员2020年5月19日至申办证书日任职“***货0755”轮轮机长的资历存疑。经查验船舶登记系统“***货0755”轮已于2019年3月8日注销船舶所有权和国籍证书,船员在该轮的任职资历与客观事实不符,船员承认该段资历为虚假资历。
案例2
2021年7月,船员梁某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内河二类船长适任证书。海事执法人员在证书核发中发现该船员2016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15日在“**航25”轮的船长资历存疑。通过查验船舶登记系统无“**航25”轮登记信息,经进一步核实,该轮为船员虚构的船舶,船员在该轮的任职资历与客观事实不符,船员承认此段资历为虚假资历。
案例3
2021年9月,船员苏某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内河二类轮机员适任证书。海事执法人员在证书核发中发现该船员2020年8月16日至2021年5月23日在“**航9363”轮的资历签注情况异常。经调查核实,船员实际未在该轮任职,此段资历并非船长签注,船员苏某承认通过虚构、篡改服务簿资历以骗取适任证书。
案例4
2021年12月,林某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内河二类船长证书。海事执法人员在证书核发过程中发现该船员2017年5月10日至2019年3月3日任职“**货0278”轮船长、2019年4月10日至2021年3月15日任职“**货0298”轮船长的资历存疑。经调查核实,船员林某为公司海务人员,在以上两段任职资历时间内实际在公司从事海务工作,并未在船任职。该船员承认通过虚构、篡改服务簿资历以骗取适任证书。
案例5
2021年12月,海事管理机构在协查船员资历的过程中发现关联船员张某的任职资历存疑,引起海事执法人员警觉,经调查取证,该船员用于办理无限航区三副适任证书再有效换证的“*山”轮三副任职资历为虚假资历,系该船员通过模拟船长笔迹,篡改服务簿资历造假,构成以欺骗手段取得船员适任证书的违法行为。
案例6
2021年11月,船员陈某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内河二类轮机长适任证书。海事执法人员在证书核发中发现该船员2021年2月1日至申办证书日任职“**货3513”轮轮机长的资历存疑。经调查核实,该船员在此期间仅有过2段短暂实际任职资历,其它时段并未实际在船。负责记载该段资历的“**货3513”轮驾驶员(履行船长职责)陈某娣存在不如实填写船员服务资历的违法行为,船员陈某构成以欺骗手段获取适任证书的违法行为。
案例7
2021年12月,船员卢某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内河二类轮机员适任证书。海事执法人员在证书核发中发现该船员2020年2月18日至2021年12月1日任职“**001”轮轮机员的资历存疑。经调查核实,该船员仅在“**001”船顶班任职两天,其余时间并未实际在船任职,船长未如实填写服务簿资历,卢某构成以欺骗手段获取适任证书的违法行为。
案例8
2021年6月,船员马某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沿海航区一等大副适任证书。海事执法人员在证书核发中发现该船员2021年02月23日至2021年05月31日任职“**001”轮见习大副的资历存疑。经调查核实,该船员通过使用伪造的印章、模仿船长签名、盗用船舶账号在船舶报告系统虚假报告等方式获取虚假资历,构成以欺骗手段获取适任证书的违法行为。
案例9
2021年9月,船员洪某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沿海航区三等船长适任证书。海事执法人员在证书核发中发现该船员2021年04月13日至2021年07月20日任职“**一号”轮船长的资历存疑。经调查核实,该船员通过盗用船舶账号在船舶报告系统采取虚假申报的方式获取虚假资历信息,构成通过欺骗手段获取适任证书的违法行为。
案例10
2019年8月,船员焦某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无限航区一等船长适任证书。海事执法人员在证书核发中发现该船员近五年内仅有满足再有效换证的任职资历,通过比对船员出入境记录,对2019年4月26日至2019年8月12日在B轮的船长资历(该资历信息为某外派机构通过派遣报备产生)产生怀疑。经调查,船公司证实该船员在此期间一直在岸上工作生活,并未上船任职,其资历信息为某外派机构虚假报备产生,船员焦某构成通过欺骗手段获取适任证书的违法行为。
上述典型案例中相关船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义务性条款规定,应追究其违法责任,目前船员已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近年来海事管理机构在为船员办理证书提供便利的同时,也进一步加强了船员任解职资历的管理,出台了船员任解职资历延伸核查、跟踪核查、相互协查等措施,通过加强对海事现场核查、服务(外派)机构监督检查,并借助定位识别等科技手段加强船员资历信息的源头把控,让船员资历造假的违法行为无处遁形。
一、船员面临的行政处罚和限制措施
1.船员使用虚假资历申请船员适任证书的行为,海事管理机构将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等级(类别)、职务资格、航区相同的适任证书,并对船员实施相应的违法记分扣分和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
2.海船船员使用虚假资历申请并取得船员适任证书的行为,海事管理机构将撤销有关许可,没收船员适任证书并处以一定数额罚金的行政处罚,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等级、职务资格、航区相同的适任证书,并对船员实施违法记分扣分和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
3.内河船员使用虚假资历申请并取得船员适任证书的行为,海事管理机构将撤销有关许可,并处以一定数额罚金的行政处罚,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类别、职务资格相同的适任证书。
4.查处船员使用虚假资历办证时其他违法行为处置。
(1)船长未如实填写船员服务簿资历的行为,海事管理机构将处2千以上2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实施相应违法计分扣分。
(2)船员自行涂改、篡改船员服务簿资历的行为,海事管理机构将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并实施相应违法计分扣分。
二、机构或单位面临的行政处罚和限制措施
1.船员服务机构(包括海员外派机构)和用人单位未定期备案或不如实备案造成船员虚假资历信息的行为,海事管理机构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同时将相关机构和单位列入信誉管理,永久不能享受无纸化远程办证、材料减免、邮递等便利服务。
2.航运公司(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谎报、瞒报船舶进出港信息,造成船员虚假资历信息的行为,海事管理机构将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内河港口)、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沿海港口)的处罚。
三、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的情形的,移送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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