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开展的“2022年船舶载重线和货物装载专项检查”活动已于5月1日正式开始,为有针对性地强化执法人员熟悉船舶密性和货物装载相关要求的能力和水平,南疆海事局充分利用“三学三实”船舶安检专题培训机制,组织开展船舶载重线和货物装载相关的专题培训,着重对一线执法中典型案例、常见缺陷、检查要点及相关法律依据进行介绍。
本次专项检查的对象为船长20m及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
1、船舶概况
2、检查情况
2021年某月某日,南疆海事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散货船开展船舶安全检查,检查中发现安检缺陷13项,其中两项为载重线相关的滞留缺陷,一是通风筒外观腐蚀严重,有洞穿情况;二是空气管未装设自动关闭装置。
通风筒检查
1、定义
通风筒是指作为空气进出舱室处所的通风导管,用于包括机舱、货舱、泵舱间、电瓶间、二氧化碳间以及人员经常出入封闭处所等的通风。
2、技术规则
1.《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第三篇第2章第2节2.8.1
通风筒在“位置1”或“位置2”,应有钢质或其他相当材料的围板,并与甲板牢固连接。如任何通风筒的围板高度超度900mm,必须有专门的支撑。
2.《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第三篇第2章第2节2.8.3
在位置1的通风筒,其围板高出甲板以上4.5m,位置2的通风筒其围板高出甲板以上2.3m,除有特殊要求外,一般不需要装设关闭装置。对于沿海航区和遮蔽航区,可用2倍或1倍其他上层建筑标准高度分别代替4.5m、2.3m。
3.《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第三篇第2章第2节2.8.4
除本章2.8.3规定以外,通风筒的开口应具备有效的风雨密关闭设备。对船长不超过100m的船舶,其关闭设备应永久地附装于通风筒上;其他船舶,如不是这样装设的,它们应方便地贮存在指定附装的通风筒附近。在位置1的通风筒,甲板以上高度至少应为900mm。在位置2的通风筒,甲板以上的围板高度至少760mm。
注:在专项检查过程中,根据船舶龙骨安防日期,选择相适应的规范。
3、检查要点
1.通风筒外观腐蚀情况有无洞穿、断裂等情况;
2.通风筒的高度是否符合要求;
3.通风筒高度超过900mm,是否设置专门支撑;
4.通风筒是否有关闭装置,如未设,查看高度是否符合要求;
5.通风筒如设有关闭装置,能否正常关闭防火挡板等。
4、常见缺陷
1.通风筒外观腐蚀严重,存在洞穿、断裂等情况;
2.通风筒的高度不符合要求,在“位置1”甲板以上高度至少为900mm,“位置2”甲板以上高度至少为760mm;
3.通风筒高度超过900mm,未设置专门支撑;
4.通风筒距离干舷甲板的高度不符合4.5或2.3米的要求,但未设置关闭装置;
5.通风筒如关闭装置失效,未能关闭防火挡板等。
空气管检查
1、定义
空气管是指设在压载舱、隔离空舱、油舱(柜)以及其他液体舱柜上部,并延伸至露天甲板之上,在注入或排出液体时能保证舱(柜)内的气体顺利进出,起到与外部大气保持等压的装置。
2、技术规则
1.《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第三篇第2章2.9.1
如压载水舱或其他水舱的空气管伸到干舷甲板或上层建筑甲板之上,其露出部分应结构坚固;自甲板至水可能从管口进入下面的那一点高度,在干舷甲板上至少应为 760mm,在上层建筑甲板上至少450mm。如上述高度可能妨碍船上工作,可同意用一个较小的高度,但需经确认该关闭装置和其周围环境是可采用该高度值。
2.《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第三篇第2章2.9.2
空气管装设自动关闭装置。
3.《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第三篇第2章2.9.3
液货船上可使用压力真空阀(PV阀)。
4.《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2012第三篇第10节3.10.3.1
空气管的终止,下列舱柜空气管应引至干舷甲板以上开敞地点:燃油舱柜 、货油舱柜、加热的滑油舱和液压舱。
5.《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2012第三篇第三章第10节3.10.4.1
空气管的尺寸:对于用泵注入的舱柜,空气管的横截面积应比注入管的横截面积至少大25%,在任何情况下,空气管的内径应不小于50mm。
6、《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2012第三篇第三章第10节3.10.3.5
燃油和货油舱的空气管的管端应装设耐腐蚀和便于更换的防火网,金属防火网的净流通面积,应不小于该空气管所要求的横截面积。
7、《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2012第三篇第三章第10节3.10.2.5
燃油日用柜、沉淀柜、及滑油舱柜的空气管的安装和布置应使空气管破损时不会直接导致飞溅的海水和雨水通过破损的缺口进入舱柜内。
3、检查要点及常见缺陷
1.空气管外观腐蚀严重,存在洞穿、断裂等情况;
2.空气管高度不否符合要求,在干舷甲板上至少为760mm,在上层建筑甲板至少为450mm;
3.空气管未装设关闭装置;
4.关闭装置不能自动关闭,自动关闭型装置失效或关闭装置为非自动关闭型;
5.空气管的终止,下列舱柜空气管应未引至干舷甲板以上开敞地点:a.燃油舱柜、b.货油舱柜、c.加热的滑油舱和液压舱;
6.燃油舱和货油舱的空气管的管端未装设耐腐蚀和便于更换的防火网;
7.燃油日用柜、沉淀柜及滑油舱柜的空气管的安装和布置使空气管破损时直接导致飞溅的海水和雨水通过破损的缺口进入舱柜内(沿海航区及其之下航区船舶和小于500总吨船舶除外);
8.空气管的内径未达到应小于50mm的要求。
船舶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船舶载重线和货物装载影响着船舶的航行安全,务必引起从业人员的重视。作为海事管理机构一线执法人员也会不断提高个人能力和专业技能,认真履行海事监管职责,为辖区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保驾护航。
供稿 | 金利明 崔健
编辑 | 陈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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