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停泊危及其他船舶安全,公司船员都要罚,最高罚20万!
发表于 2022-05-16 17:23
海上 025
船舶停泊危及其他船舶、海上设施的安全
违反条款 | 《海安法》第47条第1款 |
处罚依据 | 《海安法》第103条第9项《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18条第9项 |
处罚对象 | 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船长+责任船员 |
处罚额度 | 2万-20万+2000-2万 |
备 注 | 罚款+暂扣证书,情节严重的,吊销证书 |
法条原文
1.《海上交通安全法》第47条第1款
船舶应当在符合安全条件的码头、泊位、装卸站、锚地、安全作业区停泊。船舶停泊不得危及其他船舶、海上设施的安全。
2.《海上交通安全法》第103条第9项:
船舶在海上航行、停泊、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九)船舶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码头、泊位、装卸站、锚地、安全作业区停泊,或者停泊危及其他船舶、海上设施的安全;
3.《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18条第1项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船舶在海上航行、停泊、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3个月至12个月;情节严重的,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九)船舶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码头、泊位、装卸站、锚地、安全作业区停泊,或者停泊危及其他船舶、海上设施的安全;
裁量基准
1.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2-3万元;船长:2000-5000元;暂扣适任证书3-4个月。责任船员:2000-4000元;暂扣适任证书3-4个月。
2.一般船舶停泊危及其他一般船舶、海上设施的安全的;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3-4万元;船长:5000-8000元;暂扣适任证书3-5个月。责任船员:4000-6000元;暂扣适任证书3-4个月。
3.客船、危险品船舶停泊危及其他船舶、海上设施的安全的;一般船舶停泊危及其他客船、危险品船舶的安全的;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4-5万元;船长:8000-1万元;暂扣适任证书4-6个月。责任船员:6000-1万元;暂扣适任证书4-5个月。
4.造成一般事故的;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5-10万元;船长:1-2万元;暂扣适任证书6-12个月。责任船员:1-2万元;暂扣适任证书5-12个月。
5.造成较大等级以上事故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10-20万元;船长:吊销适任证书。责任船员:吊销适任证书。
常见海上海事违法行为裁量基准使用说明
一、基准表中“案由”直接援引法条或根据法条进行表述。
二、基准表中“法定幅度和种类”引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以上”和“以下”的含义为其在对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的含义。
三、基准表中所列仅为海事管理常见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并未包括所有违法行为和处罚依据。涉及到基准表以外的违法行为,仍然需要依法进行处罚。
四、基准表中“一般等级以上事故”包括一般等级事故。“小事故”指的是《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一般事故等级中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万的小事故(停航7日以上的搁浅事故除外)”。
五、基准表中“较重情节”和“严重情节”如没有直接规定,裁量原则按照《海事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相关条款执行。
六、基准表中“险情”是指海上险情,即对海上生命安全、水域环境构成威胁,需立即采取措施规避、控制、减轻和消除的各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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