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事局关于2022年高温和洪汛期长江江苏段实施相关监管措施的通告
发表于 2022-05-12 15:10
江苏海事局关于2022年高温和洪汛期长江江苏段实施相关监管措施的通告
通告第18号 2022年5月11日
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2022年高温和洪汛期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32号)等规定,现就高温和洪汛期(6-8月或南京下关站水位超过8米时)在长江江苏段实施相关监管措施通告如下:
一、各航运公司要优化生产调度,安排船况佳、操纵性能好的船舶和长江航行经验丰富的船员驾驶船舶进江。进江海轮载货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每马力4吨,主机功率低于8000马力的肥大型散货船(船长180米至225米)要适当减少载货量,留有足够的储备功率,确保船舶正常航行时最低航速满足《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中“在通航分道内逆流最低航速不得低于4节,顺流最低航速不得低于6节”的要求。
二、船舶通过尹公洲、和畅洲下口、嘶马湾等复杂航段应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交通组织。船长150米以上的船舶和5000载重吨以上的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应避免夜间(每日22:00时至次日05:00时)靠离泊作业和在夜间通过尹公洲、和畅洲下口、嘶马湾等危险复杂航段。
三、进江海轮应按《长江干线船舶靠离泊和引航或移泊辅助作业拖轮配备标准》要求使用辅助作业拖轮。当南京下关站水位超过警戒水位(8.7米)时,应增加1艘与原辅助作业拖轮相应马力的拖轮。
四、吊拖船队在长江江苏段正常航行时必须配备足够数量和马力的拖轮以确保安全航速航行,航速每小时不得低于4公里,且吊拖船队的拖轮每马力最大拖带量,上行时不超过5吨,下行时不超过8吨。
五、吊拖船队总长度(包括拖轮)不超过230米,驳船编队不超过2列,每列不超过4 艘驳船。其中:
(一)通过南京长江大桥和南京大胜关长江大桥(高铁桥)的吊拖船队总长度(包括拖轮)不超过200米,驳船编队不超过2列,每列不超过3艘驳船;
(二)载运危险货物的吊拖船队总长度(包括拖轮)不超过200米,驳船总数不超过4艘。
六、重载吊拖船队在航经以下水域时应根据需要适当增加拖轮:
(一)进出锚地、河口;
(二)通过南京长江大桥、南京大胜关长江大桥(高铁桥)等限制性桥梁;
(三)通过尹公洲、和畅洲下口、嘶马弯等危险复杂航段。
七、气象部门预报途径水域蒲氏风力达到5级及以上时,吊拖船队应尽早采取避风措施并停止航行;风力达到6级及以上或水位超过当地公布的停渡水位时,客汽渡船、旅游客船停止航行。
八、日最高预报气温达35℃以上的高温天气,当日10:00时至16:00时暂停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当出现雷电天气或现场风力达到7级及以上,应暂停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装卸、船舶洗舱、油污水接收、供受油等作业;装卸闭杯闪点低于28℃的危化品应当选择气温较低时段作业,并采取喷淋等降温措施。
九、海事管理机构将加强洪汛期船舶航行安全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章行为将依法查处,并按规定对违法行为主体实施信用管理。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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