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的适航状态,船舶时常会在港内进行明火作业。该类作业安全风险高,如若操作不规范,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极易发生火灾或爆炸安全事故。南通崇川海事处提醒船员朋友切实提高安全意识,掌握以下安全作业本领。
船上明火作业指哪些
船上明火作业是指任何能直接或间接产生热和火花的船上工作,如:焊接、气割、燃烧、研磨、打磨、钻孔、破碎、锤击及使用不具备本质安全的电器设备和内燃发动机设备。
船上明火作业风险
1.明火作业管理不当,容易发生烫伤、触电、火灾、爆炸等事故。
2.使用三无电焊船舶、无专业技术能力的作业人员从事船舶明火作业,容易发生船舶火灾、爆炸等事故。
明火作业报备
1.明火作业应提前24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如存在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满足提前24小时报备要求的,船舶应不晚于作业前2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
2.报告途径:通过海事“一网通办”平台进行《船舶在港区水域内安全作业备案》的申请。
3.报告的内容:船名、船舶经营人、停泊位置、船舶载货状况、作业种类、作业时间、安全防范措施、船长安全声明、作业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备人联系方式。船舶从事烧焊或明火作业,还应提供动火部位及项目,消防车(船)监护情况(适用时),可燃气体清除证书,安全员及作业人员姓名。
明火作业前
1.检查承接作业单位资质,承接作业的单位必须具备船舶修理从业资格。
2.检查作业人员资质。从事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明。
3.检查作业周围环境,确保船舶进行明火作业的条件符合国家标准GB/T1336-92第三条的有关要求。
4.明火作业场所需要进行测爆检查的,必须清除舱内油、气,取得船舶可燃气体清除证明,并在报备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出示。液化气船、散装液态化学品船和油船明火作业,还应遵守其它有关的特别规定。
5.测爆合格的舱室或处所,明火作业必须在4小时内开工,否则应重新测爆认可。作业前和作业中,必要时,应有专人对施工区域及受影响处所随时复测可燃气体浓度。
明火作业中
1.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立即停止动火。
2.在大风、大浪等恶劣天气或其它可能影响港内安全作业的情况下,船舶不得进行或及时停止有关港内安全作业,并于重新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3.船舶在进行港内安全作业期间,应按有关规定显示号灯或号型,并保持VHF守听。
明火作业后
作业人员离开明火作业现场,应及时清零可能遗留下来的火源,不留任何隐患,作业完成后应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近期典型案例
2022年3月1日,南通崇川海事处执法人员在巡航中发现,南通二号锚地的锚泊船“豫信货***”正在进行明火切割作业,执法人员随即登轮检查,经查,该轮在进行船舶船体外板更换作业,船主认为作业量小,抱有侥幸心理,未办理报备手续。执法人员立即叫停该轮明火作业,责令其办理船舶明火作业报备手续,并依法立案查处。
海事部门提醒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有关作业,不按照规定备案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前款所称有关作业,包括以下作业:
(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
(二)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
(三)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本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包括下列行为:
(一)检修影响船舶适航性能设备;
(二)检修通信设备和消防、救生设备;
(三)船舶烧焊或者明火作业;
(四)在非锚地、非停泊区进行编、解队作业;
(五)船舶试航、试车;
(六)船舶悬挂彩灯;
(七)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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