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海上设施的配员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发表于 2022-03-23 16:39
海上交通安全法
《海上交通安全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这部海上交通安全最基础最重要的法律已经施行半年啦。今天,小编跟大家谈谈《海上交通安全法》关于船舶、海上设施的配员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相关罚则。
各位船方看过来,请您仔细阅读下面的注意事项!
对比事项 | 现行罚则 | 原罚则 |
处 罚 条 款 |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 第九十六条 船舶或者海上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或者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有关证书、文书,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十二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一)船舶、海上设施的实际状况与持有的证书、文书不符; (二)船舶未依法悬挂国旗,或者违法悬挂其他国家、地区或者组织的旗帜; (三)船舶未按规定标明船名、船舶识别号、船籍港、载重线标志; (四)船舶、海上设施的配员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 原《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 第二十三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条的规定,船舶未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3个月至12个月的处罚。 本条第一款所称未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包括下列情形: (一)船舶所配船员的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定额要求; (二)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
处 罚 种 类 | 罚款; 情节严重的,暂扣、吊销许可证件。 | 罚款; 情节严重的,暂扣许可证件。 |
处 罚 对 象 | 罚款的对象:违法船舶或者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 暂扣许可证书的对象:船长、责任船员; 吊销许可证件的对象: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船长、责任船员。 | 罚款的对象: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船长; 暂扣许可证件的对象:船长。 |
处 罚 金 额 | 对违法船舶或者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对船长: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暂扣许可证书 | 1. 适用情形:情节严重的; 2.暂扣许可证书的期限:十二个月至二十四个月。 | 1.适用情形:情节严重的; 2.暂扣许可证书的期限:三个月至十二个月。 |
吊销许可证书 | 情节严重的适用 | 未设定该种处罚 |
海事姐姐温馨提醒
通过对比可以看出,现行《海上交通安全法》对船舶、海上设施的配员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法律责任更加严格,主要表现在:
1、新增吊销许可证书这一行政处罚种类
情节严重的,吊销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有关证书、文书,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十二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2、增加罚款的处罚对象
除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和船长进行罚款外,新法还增加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罚款。
3、罚款数额大幅提升
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罚款从“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提升至“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上限提高至二十万元,是原来的十倍。
4、延长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时间
由原来的“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提升至“十二个月至二十四个月”,暂扣期限大幅延长。
小编在这里对比了这么多项、碎碎念这么久,就是希望大家严格遵守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各项规定,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处罚决定书上,我们不想见到您的大名!
供稿 | 张丹(执法督察处)
编辑 | 刘西云(危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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