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莆田海事局通过电子巡航发现并处理一起外籍船舶进入非开放水域行为。经立案调查,伯利兹籍“SU LIAN***”轮途径莆田水域时未向相关部门报告或者申请,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锚泊。
目前莆田海事局已对“SU LIAN ***”轮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未依照国务院关于船舶进出口岸的规定取得许可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罚款共计17万元。
近段时间以来,偶有发生外国籍船舶未经许可进入我辖区非开放水域行为,并锚泊或漂航,严重威胁海上交通安全。为此,莆田海事局坚守海事的初心使命,采取有效有力措施,加强水上安全监管。
该局持续加强VTS(船舶交通管理服务系统)监控,做好平海湾,兴化湾的重点水域管控,一旦发现船舶非法进入非开放水域,将根据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对相应违法行为实施立案处罚,并及时将情况通报莆田市海上疫情防控专班,与海关、边检等口岸单位做好协同执法。
下一步,该局将结合当前海上疫情防控复杂严峻形势,继续加大远程监管和海上巡查力度,严格落实“外防输入”,进一步加强对外籍船舶的动态管控,切实抓好海上疫情防控工作,全力保障辖区水上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外籍船舶进入或者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办理许可要怎么做呢?
1、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五十五条 除依照本法规定获得进入口岸许可外,外国籍船舶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但是,因人员病急、机件故障、遇难、避风等紧急情况未及获得许可的可以进入。
外国籍船舶因前款规定的紧急情况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的,应当在进入的同时向海事管理机构紧急报告,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指令和监督。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报管辖海域的海警机构、就近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和当地公安机关、海关等其他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八条 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许可的条件:(一)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二)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三)船舶拟临时进入的非对外开放水域已经当地口岸检查机关、军事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并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允许国际航行船舶临时进入;停靠的码头、泊位、港外装卸点满足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四)载运货物的船舶,所载货物没有国家禁止入境的货物或者物品;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港许可;(五)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2、办理条件
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已经当地口岸检查机关、军事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同意;
拟临时对外开放水域适合外国籍船舶进入,具备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条件;
船舶状况满足拟进入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
船舶已制定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的措施以及应急预案。
3、办理形式
窗口受理
4、申请材料
书面申请(说明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港口)范围及必要性)原件1份;
当地口岸检查检验机构、军事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同意意见原件1份;
满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应急、保安要求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
港口、水域通航状况专家评估意见(涉及通航安全时)原件1份;
委托证明原件1份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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