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案例
一艘国内航行海船(货船)根据其现有的演习记录、航行日志和船员描述情况来看,3个月内开展的救生演习均未将救生艇进行下降操作,检查官对其开具了相关缺陷,是否正确?
答:需要根据龙骨安放时间进行核对
所以自11规则起,也就是2011年9月1日以后安放龙骨的船舶,其救生艇才有每3个月下降一次的要求,对于2011年9月1日以前安放龙骨的船舶,救生艇只需要每4个月扬出水面一次即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自11规则以后救生演习的说法在正文中被替换成了弃船演习(标题仍用的救生演习),因此对于2011年9月1日以后安放龙骨的船舶的缺陷,建议用弃船演习来描述与规则原文更为一致。
第二部分 易忽视的衍生问题
1、救生艇没有依次降放能否作为缺陷?
答:要根据龙骨安放时间分情况讨论。
解析:首先根据99和04规则的描述:救生艇应在救生演习中依次轮流使用。也就是说除非船上只有一艘救生艇,否则左右舷救生艇应该交替使用,不能出现连续两次使用同一舷的救生艇的情况。但根据11规则及其以后规则的描述:不同的救生艇应尽实际可能按上述(1)⑤要求,在逐次演习中降放。所以说自11规则以后救生艇左右两舷交替使用的要求变成了尽实际可能,可以理解成非强制的要求,所以在检查中应特别注意自11规则以后救生艇没有依次降放的强制要求不能作为缺陷。
2、缺陷描述为:XX月未开展救生/弃船演习是否准确?
答:要根据龙骨安放时间分情况讨论。
解析:船舶一个月内未开展救生演习是否构成缺陷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定,在99规则和04规则中的同样位置都用了这样一句话,第四篇第3章4.2.5(2)货船和其他船舶每月应集合船员作1次救生演习(3)举行救生演习的日期及操练的细节,应记入航海日志。对船舶未按规则举行救生演习者,应记述其原因,并定出补作救生演习的日期。在11规则和20规则改成了:每名船员每月应至少参加一次弃船演习。所以对于2011年9月1日以前安放龙骨的船舶其救生演习要求按照每月一次来开展演习,但如果没有开展演习可以通过补作救生演习来弥补,那么对2011年9月1日以前安放龙骨的船舶如果救生演习未按时开展,建议描述为:XX月未开展救生演习且未定出补作救生演习的日期也未补作救生演习。而11规则的描述可以理解成必须每月开展弃船演习,所以2011年9月1日以后安放龙骨的船舶如果救生演习未按时开展,建议直接描述为:XX月未开展弃船演习。
3、(三)99和04规则上述条款只说明了船舶需要开展救生演习,没有和11规则一样明确到每个船员参加弃船演习,那么对于2011年9月1日以前安放龙骨的船舶如果不是每个船员都参加了救生演习是否不构成缺陷?
答:构成缺陷。
解析:虽然99和04规则在上述条款没有明确说明,但是在相关应变部署表的条款中明确要求应变部署表应特别指明每位船员应到达的岗位及必须执行的任务,所以按照应变部署表进行演习理论上也应该是所有船员必须参加,但是99和04规则并没有说的那么明确要求所有船员必须参加,所以建议将缺陷描述为:XX船员未按照应变部署表的要求参加XX月的救生演习。
案例提供 | 南京海事局安检实训基地
文案编辑 | 江凡
图文审核 | 徐超、潘文荣、刘辉
审核 | 贾亚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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