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十类显性违法行为海事必查!
发表于 2022-02-21 16:33
随着长江大保护的不断深入开展,船舶污染防治理念深入人心。大部分船员能够遵纪守法,规范使用船舶防污染设备,不乱排乱倒,用实际行动保护母亲河。但仍然有部分船员为了应对检查,弄虚作假。泰州海事局梳理了十类船舶污染物排放显性违法行为,希望广大船员朋友切实履行防污染主体责任,开展自查自纠,避免发生类似污染水域环境违法行为。
十类显性违法行为
01、船舶生活污水直排入江
船舶卫生间排出口直通江底,能直观观察到江水,且有使用痕迹;船舶生活污水管路进口阀关闭,应急旁通阀开启,生活污水直排入江。
02、船舶冲洗甲板污水入江
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的船舶,特别是载运煤炭、水泥、矿粉等货物的船舶,船员冲洗甲板产生的污水直接入江。
03、船舶残油接收长期无记录
船舶残油超过1年以上未在油类记录簿中记载,且船舶无法提供接收单证或船e行电子记录。
04、船舶未按规定配备防污染设备
船舶应配备防污染设备,而实际未配备。证书中记载的防污染设备相关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05、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未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或储存装置进口阀部分管路未连接。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线路故障,设备无法通电,且船舶上未配置生活污水储存装置。
06、船舶排放生活污水弄虚作假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管路上安装了流量计,流量计无读数,船舶生活污水标准排放接头存在严重的锈蚀导致法兰盲板无法拆卸,船舶存在弄虚作假现象。
07、船舶排放的生活污水数量明显不符合实际
按照内河11规则(每人每天50L)19规则(每人每天70L)进行测算,测算数量与船舶排放数量明显不符。
08、船舶未按规定使用防污染设备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曝气风机和排放泵的工作模式均设置不正确,如设备通电正在运行,排放泵工作模式在“AUTO”自动模式,曝气风机工作模式在“MANUAL”手动模式。
09、船员不熟悉防污染设备使用和排放规定
责任船员不熟悉设备的工作原理和操作流程,不熟悉公约和法规关于船舶生活污水处理和排放的相关规定。
10、船舶排放洗舱水未遵守操作规程
货物记录簿上记录的船舶排放洗舱水的海域水深小于25米,排放时航速低于7节,排放速率超过最大设计速率。
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1年9月16日,泰州海事局执法人员在永安码头对某轮港口国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轮8月23日抵达长江口锚地锚泊,9月9日进江,9月10日抵达靖江,9月13日抵达泰州永安码头。船上船员13人,集污舱容积7.36m³,按每人每昼夜产生70L生活污水计算,集污舱容积不能满足此航程需求。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船舶在长江口海轮锚地锚泊期间违反标准排放船舶污染物。
案例二
2021年12月6日,泰州靖江海事处执法人员在博联码头附近检查时,发现周围所有的“浙普工XX”轮将1桶船舶残油(约5kg)与生活垃圾(约5kg)通过焚烧处理,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
案例三
2021年12月15日,泰州海事局高港海巡执法大队快反小组在执行无人机空中巡航任务时,发现引江河口附近水面呈现不同寻常的深黑色,通过溯源,发现上行船“豫信货XXX”轮船尾有一条黑色污染带。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发现,该轮船员正在冲洗布满煤灰的甲板,混有货物残留物的污水直接排入长江。
法律法规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九条 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事海洋航运的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的,应当遵守内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的残油、废油应当回收,禁止排入水体。
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第六十条 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在内河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标准和交通运输部的规定向内河水域排放污染物。不符合排放规定的船舶污染物应当交由港口、码头、装卸站或者有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理。
第十六条 禁止向内河水域排放船舶垃圾。船舶应当配备有盖、不渗漏、不外溢的垃圾储存容器或者实行袋装,按照《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对所产生的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存放。
3.《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条 船舶结构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防污染规范、标准和要求。船舶防污染设备应当按照规定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用。
第八条 船舶应当根据船舶种类、吨位、功率和配员等配备相适应的废油、残油、垃圾和其他有害物质的存储容器,并正常使用。
船舶应当加强生活污水的管理,防止、减少粪便等生活污水的直接排放。
第十条 禁止船舶向内河水域排放废油、残油、货物残渣和船舶垃圾。
船舶航行、停泊、作业以及进行船舶修造、拆解等有关活动时,向内河水域排放含油污水、压载水、洗舱水、生活污水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和要求。
第十一条 危险货物运输船舶的清舱、洗舱及清洗装运容器产生的污物、污水应当分类集中收集处理,不得排入水体。
4.《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五条 禁止船舶向内河水域排放含货油残余物的油污水、残油(油泥)、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和船舶垃圾。
第七条 船舶进行涉及水污染物排放的作业,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录。
第二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现场监管,对船舶和相关单位、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船舶防污染设施设备配备、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防污染设施设备未配备或者未保持正常使用的船舶,通报发证船舶检验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依法严肃处罚。
5.《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
5.1.1 在内河和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内(含)的海域,船舶生活污水应采用下列方式之一进行处理,不得直接排入环境水体:
a)利用船载收集装置收集,排入接收设施;
b)利用船载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到5.2规定要求后在航行中排放。
5.2 在内河和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内(含)的海域,根据船舶类别和安装(含更换)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时间,利用船载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的船舶生活污水分别执行相应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6.2 在沿海水域排放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含)且水深不少于25米的海域排放;
b)在船舶航行中排放,自航船舶航速不低于7节;
c)在水线以下通过水下排出口排放,排放速率不超过最大设计速率。
7.1 内河禁止倾倒船舶垃圾。
END
供稿 | 朱海涛
编辑 | 林 飞
审核 | 吉 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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