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张家港海事局对新加坡籍外轮“JAL SIDDHI”轮未按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23日10时左右,张家港锦丰海事处执法人员在对靠泊越洋码头的新加坡籍外轮“JAL SIDDHI”实施供受油作业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轮在作业期间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执法人员随即责令该轮停止作业并进行现场取证。
经调查,“JAL SIDDHI”轮在码头供受油作业期间未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张家港海事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三)项的规定,依法对该轮实施行政处罚并开具单笔9万元的罚单,严厉惩戒了船舶污染违法的行为。
《长江保护法》实施以来,为保障长江张家港段船舶污染防治常态化机制有效落实,张家港海事局持续强化船舶防污染作业现场监管,严把船舶防污染作业核查关,加大违法行为查处惩治力度。
下一步,张家港海事局将继续保持高压态势, 结合信用管理体系建设,持续强化船舶防污染作业现场检查和惩处的力度,切实推动船舶污染防治“江苏模式”工作走深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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