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案例
2020年5月17日,泰州海事局执法人员巡航至泰州海轮锚地时发现,某船务公司所属船舶“德鑫XX”轮船舶最大吃水13米,不符合江阴以上(江阴大桥至南京新生圩)12.5m深水航道船舶最大吃水控制在11.36m及以下的要求。
案件处理
该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构成了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到限制区域,未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特别规定的违法事实。海事执法人员依法决定给予船务公司壹万玖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温馨提醒
1.洪水期长江流速较快,大型海轮应控制船舶装载量以减少船舶吃水,确保船舶最低航速不低于《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规定的最低航速。
2.船舶应根据航道尺度、锚地条件、拟靠泊码头前沿水深、季节性水文特点、船舶操纵性能和船员驾引技能等因素严格控制船舶最大吃水,保障船舶在长江江苏段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
3.船舶应准确报告船舶吃水情况,严禁船舶瞒报吃水情况。
4.船舶应密切关注水文气象信息及恶劣天气预警信息,调整优化航行操作方案以策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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