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船员违法记分办法
发表于 2018-06-09 13:07
版头
小版头:《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新办法在今年1月1号正式实施了,新生效的记分办法有哪些新要求?船员朋友又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带着这些疑问,让我们走进今天的《船员会客厅》——“解读新版船员违法记分办法”
各位听众朋友,大家好,这里是长江之声,您现在收听的是《船员会客厅》节目,我是您的朋友伊琳。
众所周知,《船员违法记分办法》对船员的影响就和交通违法处理规定对司机的影响一样大。而今年1月1号,新的船员违法记分办法正式实施了。这新版记分办法跟每个船员都息息相关,其重要性不言而喻。那么,对其中的一些细则和规定,您是否了然于心呢,还是因为该办法冗长而似懂非懂呢?本期节目,伊琳将为您详细解读《新版船员违法记分办法》,为船员朋友们答疑解惑。
(短过渡)
《新版船员违法记分办法》分总则、周期和分值、实施、培训和考试、附则等5个章节,一共16条。附件《船员违法记分分值标准》一共列举了45种海船船员水上交通安全类违法行为、9种海船船员防治船舶污染类违法行为、47种内河船舶船员水上交通安全类违法行为、9种内河船舶船员防治船舶污染类违法行为,并分别明确了对应的记分对象、分值和判定违法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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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新版办法和旧版有什么区别呢?新版办法又哪些优点呢?咱们一起来了解了解。
第一,记分对象不同。新版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了“船员”,指的是经注册取得服务簿的船员和引航员、以及游艇操作人员。旧办法的船员范围中不包括游艇操作人员。
第二,记分方式不同。新版办法和旧办法啊都规定了记分的周期是一个“公历年”,但新版办法就进一步明确了记分周期是从每年1月1日开始到12月31日停止。而且新办法中取消了船员违法记分分值与船员行政处罚金额之间的关联。
船员朋友们可以发现,新办法中记分项目更加详细,明确了54类海船和56类内河船员违法行为,对应记分分值有15分、8分、4分、2分、1分五种;旧办法中只是规定了对行政处罚船员、船舶安检缺陷船员和实操检查不合格船员实施记分,对应分值也只有1分,10分,15分三种。
第三,记分实施不同。首先呢,新版办法新增了实施的章节,结构更清晰了,旧办法将实施的章节全部纳入了第三章,也就是船员违法记分、培训和销分。
新版办法第六条中详细说明了实施记分海事机构的划分,规定了违法记分应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管辖。船员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船员违法行为的结果发现地、初始发生地和过程经过地。并明确了管辖权异议和移送等的处理方式。而旧办法中只是是对应了做出行政处罚、船舶安检和实操检查的海事机构。
其次,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说,如果船员朋友们不小心遗失了证书、证书记分附页或《船员服务簿》,海事机构就视为您的违法记分已满15 分,应该在船员参加强制培训、考试合格之后,才能按规定补发证书、证书记分附页或《船员服务簿》。而咱们的新版办法啊取消了该项规定,更加人性化。
除此之外,新版办法规定了船员一次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计记分。而旧办法中有相应情况的,就在两个分数里取较高的数字作为记分,有些许不科学之处。
记分实施的不同还在于新版办法中没有对记分的具体实施程序作出要求,但在实施意见中详细作出了说明,而旧办法没有对应的实施意见。
第四啊,在于培训考试的不同。首先呢,新版办法将“强制培训”更名为“法规培训”,明确了培训时间为5天,而旧办法中只要求培训不超过7天。
其次,新版办法明确了需扣证并参加法规培训和考试的情形有三种:第一种是船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5分的、第二种是在连续2个记分周期内分别达到15分的、第三种是连续2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40分的。而旧办法中只提到了记分分值满15分的这一种情形。
再次,新版办法规定了三种记分严重的情况下,考试内容除理论部分外,还包括船员适任能力考核。而旧办法就没有类似规定。
咱们细细研究,就很容易发现,新版办法规定的法规培训和考试不收取船员费用,这对要强制培训的船员朋友们来说,无疑舒坦许多。旧办法中的强制培训和考试可都要收费呢!
除此之外,新版办法中关于法规培训的地点,可向最后被实施船员违法记分地、船员注册地或船员适任证书签发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而旧办法中规定海船船员必须回证书签发机关申请,内河船员要由滞留证书的海事机构或证书签发机关指定。
最后的不同之处在于,新版办法中要求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员的报名后,对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培训,明确了培训考试都得由海事机构来组织。而就办法中要求培训考试在收到滞留通知书后的6个月内进行,且海事机构只负责考试。
新版办法更加细致科学,更加人性化。弥补了旧办法的不足之处,使法规更加严谨,强调海事机构的职责,尽量不收取船员参加培训的费用。既鞭策船员朋友们遵章守纪,又给予船员朋友们温暖和安全感。
好的,这新版办法和旧版办法的区别啊伊琳就先说到这里。让我们稍作休息,不要走开,稍后我们马上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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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听众朋友,欢迎回到长江水上交通安全广播电台,继续关注我们的船员会客厅节目。在刚才的时段里,伊琳和大家细细的解读了新版船员违法记分办法和旧办法的不同之处,并且指出了新办法的优点。对于《新版船员违法记分办法》啊,船员朋友们也有各种各样的问题,存在各种误解。接下来的时间,就让我们继续深入探讨新记分办法,避开理解上的误区。
(音效)误解一:很多引航员和游艇操作员都觉得这新版记分办法,与他们无关,认为自己不是船员,不用在意这些。{垫乐}
这样的想法显然不对。旧办法的船员范围中的确不包括游艇操作人员,但是新办法的第二条明确了船员的定义。“船员”是指经注册取得服务簿的船员和引航员、以及游艇操作人员。所以,引航员和游艇操作员们得注意了,新办法的实施对象也包括你们哦!
(音效)误解二:一位船员朋友开心的说:“去年上半年扣了好多分,不过我证书签发日期是6月的,下半年新周期早开始重新计算了。”
伊琳在这里要提醒大家,虽然新办法和旧办法都规定了记分的周期是一个“公历年”,但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记分周期的时间。即从每年1月1日开始到12月31日结束。所以,这位朋友的分应该是从今年1月1日开始计算,并不是去年6月。
(音效)误解三:如果一次被发现了三个扣分项,那扣最多的那一项应该就可以了。
新办法增加了实施的章节,规定了违法记分应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管辖。船员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船员违法行为的结果发现地、初始发生地和过程经过地。并明确了管辖权异议和移送等的处理方式。
同时,新办法第八条增加了以下规定:
船员一次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计记分分值。
对存在共同违法行为的船员,应当分别实施船员违法记分。对船员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船员违法记分。
(音效)误解四:船员的证书丢了,会被视为扣了15分,得重新参加培训了!
旧办法规定,如果船员遗失证书、证书记分附页或《船员服务簿》,海事机构可视为其违法记分已满15 分,应在船员参加强制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按规定补发证书、证书记分附页或《船员服务簿》。
不小心丢失了证书就视为扣了15分,未免有些不够人性化。可喜的是,新办法取消了这项规定! 船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5分的,的确必须参加培训,并进行相应的考试。可是,船员若遗失证书,只需补办即可,不扣15分。
(音效)误解五:船员要参加法规培训了,又要回签发机关所在地!
旧办法中申请培训考试的地点,只有证书签发机关所在的海事机构。而新办法规定:船员需参加法规培训的,可向最后被实施船员违法记分地、船员注册地或船员适任证书签发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名。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员的报名后,对符合上款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培训。
所以说,要参加培训的朋友们不用回签发机关所在地那么麻烦了!而且,新办法规定法规培训及考试,不再收取费用。这无疑是一个好消息呢!
新办法重新明确了,被扣留适任证书的船员在考试合格后,海事管理机构应发还其船员适任证书,记分分值重新起算。但是,如果考试不合格,就不得在船舶上继续服务。
除此之外,大家要注意了,船舶未配备某一职务船员或者该职务船员的职责与通常职责不符的,就对实际履行该职务职责的船员进行记分。如果船员在船职务职责并未明确,那么就直接对船长实施记分。
《新版船员违法记分办法》适用船员范围更广,记分分值规定更细,执行机构范围更大,记分操作细则更明,强制培训要求更高,多次违反处罚更重。伊琳要提醒广大的船员朋友一定要详细了解办法有关要求,严格遵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相关法律,争做“长江好船员”。当然,伊琳希望大家不被扣分,顺顺当当,一路平安!
好的,听众朋友们,今天的《船员会客厅》节目到这里就全部结束了,我是您的朋友伊琳。如果您遇到了什么航行中的麻烦事,或者是有法规疑问需要解答,可以与我们联系,我们的热线电话是027-82765666。感谢您的收听,我们下期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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