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十四五”期全国航道养护与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表于 2021-11-25 16:22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十四五”期全国航道养护与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
航道是国家重要的公益***通基础设施,是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推动水运高质量发展,现就加强“十四五”期全国航道养护与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部署要求,着力保障航道安全畅通,强化航道资源保护和公共服务,推进航道管养绿色智慧发展,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到2025年,航道管理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养护工作更加规范精准高效,安全和服务保障能力明显提高,绿色航道智慧航道建设发展水平显著提升。
航道养护里程稳定在10.8万公里左右,内河航道一类养护达到2.4万公里,力争内河高等级航道电子航道图覆盖率60%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提高航道畅通保障能力。
1.强化国家航道网保通保畅。
加强长江干线浅险水道、库尾变动回水区、桥区、南京以下12.5米深水航道等重点区域巡查监测与养护,保障洪枯水期、三峡水库蓄水期和消落期航道畅通。
充分发挥西江航运干线通航保畅工作机制的作用,以枯水期和航道整治工程施工期为重点,加强水情、水位信息通报,强化上下游协调联动。
统筹通航标准和船闸运行调度方案,进一步提升京杭运河、淮河干线等干支流航道通航保障能力和长三角、珠三角高等级航道网畅通水平。
加强对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管养工作的指导,完善管理制度和机制,强化养护装备配备和基地建设,完善航道监控、助航设施,加强航道巡查,保障界河航道畅通稳定。
2.提升通航建筑物运行效率。
加大与相关水工程运行和管理单位的沟通协调力度,加强航运用水保障。
依法严格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管理,合理衔接跨辖区河流航道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统筹安排停航检修时间。
加强通航建筑物日常运行监测维护,研究推广快速检修技术,提高运行正常率。
优化运行调度,提高过闸(含升船机)船舶安检效能,加强检修期等重要时段运行管理,保障船舶有序高效过闸。
建立健全嘉陵江、乌江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航道通航建筑物联合调度机制,解决运行时间不统一、停航检修时间不统一、过闸效率低等问题,缩短全线过闸时间,提高梯级船闸整体运行效率。
3. 加强沿海航道养护管理。
落实《航道养护管理规定》《航道养护技术规范》等法规标准,建立健全沿海航道养护计划制度并组织实施,重点加强沿海重要进出港航道、跨海大桥桥区航道养护。
开展出海口、北部湾等沿海公用航道养护管理特点研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沿海航道管理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建立沟通机制,及时互通共享相关信息,加强协作配合。
4. 做好其他航道管养。
按照“应养尽养、干支协调”原则,加强内河低等级航道的养护和等外航道资源管理,保障与高等级航道有效衔接,对有运输需求的应安排养护,不得擅自降低航道尺度或缩减航道里程,切实保护航道资源。
探索低等级航道和等外航道管养新模式,与区域和城市生态、文旅、景观建设相融合,因地制宜发展旅游航道,发挥航道效用。
(二)推进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5.完善落实法规制度。
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实施情况评估,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完善地方性法规,健全完善管养制度。
严格落实航道养护计划和技术核查制度,根据航道现状技术等级,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航道养护计划,航道自然条件、建设等级提高等情况变化时,及时更新航道现状技术等级,并相应调整养护计划。
建立健全技术核查管理体系,出台《航道养护技术核查指南》,加强年度养护技术核查。
6.推进养护规范化。
定期开展航道例行养护巡查、测绘、通航建筑物日常运行监测,提高日常养护水平。
对规模较大、技术复杂、需要集中作业的航道养护要按规范编制专项养护技术方案,经组织专家评审后实施。
规范推进养护市场化,采取市场化养护的,依法采用招标等方式择优选择养护单位,做好监督及质量核验,并加强养护单位的信用管理。
(三)加强航道运行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
7.加强内河航道运行监测。完善内河航道运行监测体系,建立内河航道长期跟踪观测与演变分析研究机制。
强化重要干线航道重点航段泥沙原型观测、水情水文持续跟踪,加强快速测量、水下探测、水下影像等监测检测设施配备。
按规定开展航运枢纽大坝和通航建筑物水工结构、机电设施设备和闸阀门运行状态等监测检测,做好整治建筑物技术状况评价,掌握结构健康状态,加强预防性养护,及时维修保养,减少维修停航时间。
8.强化航道运行安全管理。
加强航道风险管控,研究编制航道风险辨识和评估指南,强化内河航道断航、船闸火灾,沿海航道因极端天气导致骤淤、非法倾倒引发船舶搁浅等安全风险协同防控。
加强航道隐患排查治理,强化航道巡查和监测,及时解决航道维护尺度不足、标志标识功能失常等问题。
强化本质安全,按照规定开展通航建筑物和航运枢纽大坝安全鉴定,做好除险加固、改建扩建和运行管护工作。
压实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单位反恐怖防范、消防安全和运行安全主体责任。
9.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提高预警能力,加强与水利水电、自然资源、气象等部门信息共享与水情调度信息通报。
合理配布应急抢通设施设备、物资储备,提高应急响应时效性。加强应急抢通队伍建设,强化专业化技能培训,开展应急抢通演练。
完善航道及通航建筑物运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内河航道洪水、枯水、地质滑坡、船闸火灾和沿海航道台风、寒潮等突发情况的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应急调度指挥,及时高效处置突发事件。
加强联动,同一河流上下游建有多梯级通航建筑物的,相关航道管理部门要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出现拥堵和应急情况时统筹采取措施,保障船舶安全有序通行。
(四)提升航道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10.加强公共信息服务。
拓宽信息发布渠道,利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以及甚高频、广播电台、报刊、设置标志标牌等多途径及时发布航道公共服务信息。
加强信息主动公开,沿海航道的维护尺度定期公布,内河五级以上航道的维护尺度每月至少公布一次,通航建筑物停复航安排至少提前30日公布,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船舶过闸调度计划、内河等级航道图应及时主动公布。
强化动态信息发布,发现航道实际尺度达不到维护尺度、航标异动、通航建筑物应急停航、上下游水库应急调度等情况,应当及时发布航道通告。
11.提高公共服务能力。
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航道政务审批程序,简化相关材料要求。
利用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政务大厅等提供“不见面”办事、“一站式”服务,方便服务对象。
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及时处理群众意见建议,不断提高服务满意度。
推广船舶过闸远程申报,优化船舶过闸交通组织,缩短船舶过闸时间,有条件的应为待闸船舶提供交通、快递等便民生活服务。
为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应急物资和鲜活农产品等重点生活物资过闸开设“绿色通道”,做好特殊时期服务保障工作。
合理推进水上公共服务区建设,鼓励以政府投资或社会资本等多种方式进行建设运营,为船舶提供加油、加气、岸电、污染物接收等服务。
(五)加强航道保护和行业监管。
12.加强航道资源保护。
积极推进航道保护范围划定工作,依据《航道保护范围划定技术规定》,加强部门协调,加快推进内河重要干线航道保护范围划定公布工作,统筹推进沿海航道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并与海上交通资源规划做好衔接。
加强桥梁、闸坝等与航道有关工程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工作,涉及内河高等级航道和沿海航道的,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派出机构应将审核意见抄送交通运输部。
积极协调推进现有碍航闸坝的复航工作,通航河流上新建拦河闸坝应严格依法落实通航建筑物与主体工程“五同步”制度,确保不出现新的碍航闸坝。
加大推进现有碍航桥梁的改造力度。
13.加强行业监管。
建立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强航道管理、养护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对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及执行情况、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落实情况,以及载运危险货物船舶过闸安全管理等进行检查、抽查。
加强航道执法巡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非法采砂破坏航道、违规建设与航道有关的桥梁、闸坝、管道、架空输电线缆、码头等工程的违法行为。
开展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应知应会知识培训,进一步提高航道执法人员专业素质和执法水平。
建立健全跨省航道管养工作协调机制,加强跨省内河重要干线航道、干支航道管养衔接。
根据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要求,对西江航运干线航道管理体制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管理体制机制进行研究论证,并做好相关工作。
(六)加快绿色智慧航道发展。
14.推进绿色航道发展。
鼓励养护新技术、新工艺的创新研发。
推广应用绿色环保、低碳节能的养护设备,采用环保涂料和节能灯源航标,推进航道养护船舶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
提升绿色作业水平,开展环保型疏浚等绿色作业,加强水生生态保护。
加强养护疏浚土(砂)综合利用,依法依规处置疏浚土,提高疏浚土综合利用比例。
加强政策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待闸锚地配备岸电设施,支持使用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优先过闸。
15.推进智慧航道发展。
推进航道基础设施信息数字化,推广应用长江干线航道电子航道图,推进长江支流乌江、涪江、汉江、赣江、信江等高等级航道与长江干线电子航道图有效衔接。
推进京杭运河、西江航运干线等干线航道和长三角、珠三角内河高等级航道率先实现电子航道图全覆盖。
逐步实现全国内河高等级航道电子航道“一张图”。
推进运行状态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在内河高等级航道重要航段、滩险段以及通航建筑物等布设在线监测和主动预警设施,推广重要航段航标、水位测量设施应用遥测遥控遥报新技术,推动航道数字化感知监测覆盖,实行船闸运行状态实时监控,构建内河高等级航道感知网络。
率先推进长江干线、西江航运干线智慧航道建设。
加快北斗系统、5G、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信息技术与航道管养、通航建筑物运行调度等深度融合,逐步建立智慧航道服务体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将党的领导贯穿航道养护与管理全过程。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航道养护与管理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十四五”期航道养护与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加强监督管理,及时评估总结,切实推进重点任务的落实。
(二)加强要素保障。
稳定国际国境河流航道养护管理中央资金渠道和投入规模,加强对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资金的保障;
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航道养护资金,推动利用成品油消费税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等现有渠道加大航道养护经费保障力度,切实保障航道日常养护和应急抢通需要。
通航河流上修建的具有发电功能的水利水电枢纽、航电枢纽,按照资产权属与养护责任相统一等原则明确其通航建筑物养护费用来源。
鼓励依法依规拓展航道(含通航建筑物)养护资金筹措渠道。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保障航道养护疏浚用海用地需求,有条件的河段积极结合河道治理、环境整治、国土开发等工程项目改善航道条件,促进资源综合利用。
(三)加强人才队伍保障。
大力弘扬新时代交通精神,坚持发扬“航标灯精神”,提升行业向心力、凝聚力和影响力。
建立完善人才引进、培养、激励机制,加强专业技能、新技术应用等培训,探索高校和行业共同培养人才模式,扩充航道养护技术力量。
改善基层养护人员生产生活条件,保障航道养护人员作业安全。
加强法规标准培训和业务技术交流,提高专业和行政管理能力,加强优秀年轻干部培养,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交通运输部
2021年11月19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航道(水运、航务、港航)事务(管理、发展)中心(局),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内河航道分会,中国疏浚协会,长江航道局,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部水运科学研究院,部内各司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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