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航船碰撞锚泊船,究竟该谁担责?
发表于 2021-11-08 21:10
在航船避让锚泊船是基本原则。
在航船不通过锚泊船的船首是良好船艺。
摘自|《海损事故取证与分析实务》殷立起著
法律出版社,2021年8月
1.关于在非锚地水域锚泊的问题
避让锚泊船是基本原则
锚地是主管机关规划的用于船舶抛锚的水域,一般用于船舶候泊、避风。公布以后提示在航船舶,这是锚地,在该水域航行要极其谨慎,要避让锚泊船。
非禁即可锚
船舶选择锚位是根据其自身特点进行的,只要是主管机关不禁止的区域或非锚泊水域(需提供海图信息)都可以锚泊。
非锚地水域锚泊值班瞭望要求更高
在非锚地水域锚泊不一定是碰撞事故发生的原因,但如果锚泊在通航密集区、习惯航路附近,就应考虑是否将主机备妥,增派瞭望人员等。当然,值班驾驶员在值班期间,瞭望的要求要比在锚地锚泊船的要求更高。
2.关于锚泊船在非锚地水域锚泊谨慎值班义务
因在非锚地水域锚泊,其首要任务是告诉其他在航船舶我是一艘锚泊船舶。笔者认为,仅仅显示锚灯、甲板灯是不够的,谨慎的做法是需要适时地进行公共广播,如“我是一艘锚泊船,在某某位置锚泊,请各航船注意避让”。
对于有碰撞危险或有可能发生碰撞危险的船舶要进行呼叫提醒。与来船距离在1.5-2海里就应进行提醒,是谨慎的做法。
在联系无果的情形下,使用警告声号警示,并采取紧急避让措施。
3.关于锚泊船可采取最有利于碰撞措施的分析
紧急备车松锚链
紧急加装碰垫减损
对于紧急避让措施的采取,应以瞭望为前提,结合船舶特点进行分析,同时一定要考虑人员的安全性。如果可采取最有助于避免碰撞措施不及时,很可能是由于瞭望疏忽导致的。
例如,一艘船长为225米的空载散货船,在碰撞前给人造成的紧张感、***性是巨大的,在紧急情况下派人到船头进行操纵,笔者认为也是不可取的,避让的效果也不一定可行。
相关法条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二条第一款:
本规则条款并不免除任何船舶或其所有人、船长或船员由于遵守本规则条款的任何疏忽,或者按海员通常做法或当时特殊情况所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各种后果的责任;第五条瞭望也明确规定每一船在任何时候都应使用视觉、听觉及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一切有效手段保持正规的瞭望,以便对局面的碰撞危险作出充分的估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四十六条明确了船舶在锚泊时,值班驾驶员应当遵守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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