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无线电通信是船与船、船与岸以及船舶内部的主要通信方式,良好的水上无线电通信秩序关乎船舶航行安全,关乎人命救助。不按规定正确使用无线电通信,不仅会威胁船舶自身安全,还扰乱了正常的海上无线电通信秩序,甚至会对我国水上交通安全造成不良影响。
本期内容将结合新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对海上无线电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船舶及船员的使用要求及相应的法律责任进行研究和探讨,以规范操作并使用水上无线电通信,维护良好的水上无线电秩序,为海上航行安全提供安全、有序、高效的水上无线电通信环境。
典型案例
案例一:不按照规定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2021年8月31日,执法人员对锚泊船“永*5508”轮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船AIS设备正常,但于2021年8月10日1600时许至2021年8月31日1500时为逃避海事监管而故意将AIS设备关机,构成了不按照规定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的违法事实。
案例二:未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2021年4月27号,执法人员在对“兴**169”轮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轮设有多部VHF设备,型号、数量与该轮的无线电台执照和船舶检验证书信息明显不符。“兴**169”轮存在不按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违法行为。
案例三:船舶未按规定申请或随船携带无线电相关证照2021年05月18日,执法人员在对“泉**3”轮进行FSC检查时,发现该轮未携带《无线电台日志》。“泉**3”轮存在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违法行为。
案例四:不按照规定在船舶自动识别设备中输入准确信息2021年8月24日,执法人员开展检查时,发现“帆*88”轮AIS呼号与船舶电台执照中的呼号不一致。经调查发现,该轮船舶电台执照中的呼号为“BRAX”,但该轮实际使用的呼号为“test”,与电台执照不一致。“帆*88”轮存在不按照规定在船舶自动识别设备中输入准确信息的违法行为。
水上无线电管理常见问题的法律依据
1、持有有效无线电相关证照
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当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及其他法定证书、文书,配备依照有关规定出版的航海图书资料,悬挂相关国家、地区或者组织的旗帜,标明船名、船舶识别号、船籍港、载重线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船舶、航空器、铁路机车(含动车组列车,下同)设置、使用制式无线电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发无线电台执照;需要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同时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将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的核发情况定期通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船长管理和指挥船舶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
(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二)单收无线电台(站),(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2、通信转接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通信需要使用岸基无线电台(站)转接的,应当通过依法设置的境内海岸无线电台(站)或者卫星关口站进行转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3、保持通信值守和畅通
承担无线电通信任务的船员和岸基无线电台(站)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海上无线电通信规则,保持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道的值守和畅通,不得使用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率交流与海上交通安全无关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影响海上搜救的身份识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4、按规定开启无线电设备
船舶在航行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启船舶的自动识别、航行数据记录、远程识别和跟踪、通信等与航行安全、保安、防治污染相关的装置,并持续进行显示和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5、配备无线电记录簿并规范记录
船舶应当配备航海日志、轮机日志、无线电记录簿等航行记录,按照有关规定全面、真实、及时记录涉及海上交通安全的船舶操作以及船舶航行、停泊、作业中的重要事件,并妥善保管相关记录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
遵守船舶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如实填写有关船舶法定文书,不得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
6、按规定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向国际电信联盟统一申请无线电台识别码序列,并对无线电台识别码进行编制和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铁路机车(含动车组列车,下同)设置、使用制式无线电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发无线电台执照;需要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同时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将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的核发情况定期通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看
违反水上无线电管理秩序的法律责任
1、未持有有效无线电相关证照或证照已失效
船舶、海上设施未持有有效的证书、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或者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十八个月至三十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对船舶持有的伪造、变造证书、文书,予以没收;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船舶,可以依法予以没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2、无线电设备与相关证照记载信息或与船舶国籍、所有权、法定检验等证书信息不一致
船舶或者海上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或者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有关证书、文书,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十二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一)船舶、海上设施的实际状况与持有的证书、文书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无线电证照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为中国籍船舶取得相关证书、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撤销有关许可,没收相关证书、文书,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四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4、未保持通信值守和畅通或违规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一个月至三个月:
(一)承担无线电通信任务的船员和岸基无线电台(站)的工作人员未保持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道的值守和畅通,或者使用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率交流与海上交通安全无关的内容;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影响海上搜救的身份识别;
(三)其他违反海上无线电通信规则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
5、未按规定开启无线电设备
船舶在海上航行、停泊、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四)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启船舶的自动识别、航行数据记录、远程识别和跟踪、通信等与航行安全、保安、防治污染相关的装置,并持续进行显示和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
水上无线电使用小提示
Q:A级、B级AIS设备有什么配备要求吗?
A:所有300总吨及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500总吨及以上的非国际航行沿海航行船舶,所有客船(如有免除的除外)应配备A级AIS,申请MMSI;200总吨至500总吨沿海航行船舶,所有港作拖船和参与沿海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自航船舶,应配备A级或B级AIS设备,申请MMSI。
Q:船舶原有AIS设备因老旧更换新的AIS设备,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A:需要通过补发程序办理船舶电台执照变更手续。船舶所有人可通过海事“一网通办”平台进行船舶电台执照变更;还应提供船检证书上载明航行设备和无线电设备相关页;有船检证书但航行设备和无线电设备型号等信息不详细的,还需提供相关无线电设备船用产品证书复印件。
Q:海事部门告知船舶MMSI存在多条轨迹异常是怎么回事?
A:MMSI轨迹异常是海事部门通过AIS VDL系统检查船舶无线电违法行为的一个判别方式。产生的原因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正规运营的商船被其它船舶(多数为渔船)非法套牌;二是船舶在经过某一水域时AIS信号受到地面伪基站等发射的非法无线电波干扰。船舶若发现被套牌或在航行期间发现AIS信号受到干扰情况要及时报告海事部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Q:船上VHF设备损坏,买上一台新设备就可以直接使用么?
A:需要通过补发程序办理船舶电台执照变更手续。船舶所有人可通过海事“一网通办”平台申请变更船舶电台执照,还应提供船检证书上载明航行设备和无线电设备相关页;有船检证书但航行设备和无线电设备型号等信息不详细的,还需提供相关无线电设备船用产品证书复印件。
Q:船舶VHF信号不好,可以安装一台大功率VHF设备吗?
A:船舶通信设备发射机功率应在6~25W之间,大功率无线电设备一旦开启使用,将严重干扰和破坏其他船舶,给船舶安全航行带来很大安全隐患。海事执法人员严厉查处大功率无线电设备,一旦发现船舶使用大功率无线电设备,除了责令船方立即拆除外,还将对责任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及责任船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Q:哪些设备属于大功率无线电设备?
A:大功率无线电设备通常是指超出甚高频输出功率25W的无线电设备。市面上常见的无线电大设备型号有:TM271A、TM281A、FT2900R、FT2980R、FT-1802M、TH-9000、IC-F111、IC-58F、IC-2200H、FT2900、TH-9000D、FT-7900R、FT-1907R、FT-8900R、FT-400XDR、FTM-100DR、TM-481A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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