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朋友请注意:这些违法行为不论情节轻重,罚款加扣证3至24个月!
发表于 2021-11-03 19:41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简称“海安法”)已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海安法》加大对船员海事违法行为打击力度,除了处罚金额大幅提高外,扣留或吊销适任证书适用明显增多,对部分海事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不论违法情节轻重,在给予海事罚款处罚同时,直接并处扣留船员适任证书3到24个月不等的扣证处罚,尤其需要警惕。
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看一看都有哪些海事违法行为。
1、扣证3个月至12个月
01、船舶进出港口、锚地或者通过桥区水域、海峡、狭水道、重要渔业水域、通航船舶密集的区域、船舶定线区、交通管制区时,未加强瞭望、保持安全航速并遵守前述区域的特殊航行规则
02、未按照有关规定显示信号、悬挂标志或者保持足够的富余水深
03、不符合安全开航条件冒险开航,违章冒险操作、作业,或者未按照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航区航行、停泊、作业
04、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启船舶的自动识别、航行数据记录、远程识别和跟踪、通信等与航行安全、保安、防治污染相关的装置,并持续进行显示和记录
05、擅自拆封、拆解、初始化、再设置航行数据记录装置或者读取其记录的信息
06、船舶穿越航道妨碍航道内船舶的正常航行,抢越他船船艏或者超过桥梁通航尺度进入桥区水域
07、船舶违反规定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
08、船舶载运或者拖带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其他物体航行,未采取特殊的安全保障措施,未在开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航行计划,未按规定显示信号、悬挂标志,或者拖带移动式平台、浮船坞等大型海上设施未依法交验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拖航检验证书
09、船舶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码头、泊位、装卸站、锚地、安全作业区停泊,或者停泊危及其他船舶、海上设施的安全
10、船舶违反规定超过检验证书核定的载客定额、载重线、载货种类载运乘客、货物,或者客船载运乘客同时载运危险货物
11、客船未向乘客明示安全须知、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
12、未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安全装卸、积载、隔离、系固和管理货物
其他违反海上航行、停泊、作业规则的行为
法律依据:新《海安法》第一百零三条 船舶在海上航行、停泊、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上述所列行为),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2、扣证6个月至12个月
01、船舶、海上设施不依法履行海上救助义务
02、船舶、海上设施不服从海上搜救中心指挥
法律依据:新《海安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船舶、海上设施不依法履行海上救助义务,不服从海上搜救中心指挥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3、扣证6个月至24个月
01、船舶、海上设施遇险或者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后未履行报告义务
02、船舶、海上设施遇险或者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后存在瞒报、谎报情形
03、拒绝、阻碍海事管理机构监督检查
04、在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法律依据:新《海安法》第一百一十条 船舶、海上设施遇险或者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存在瞒报、谎报情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六个月至二十四个月;情节严重的,对违法船舶、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新《海安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有关单位、个人拒绝、阻碍海事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六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Q1、上述海事违法行为如果仅是因为其他责任船员过错导致,能不能不对船长进行扣证处罚?
不能。新《海安法》第38条第1款规定,船长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在保障海上生命安全、船舶保安和防治船舶污染方面,船长有权独立作出决定。船长在享有相关权利的同时,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有效加强对全船的管理,督促全船船员严格遵守海事法律法规。如果因为其他直接责任船员过错产生违法行为,不论违法情节轻重,同样需要受到海事管理机构罚款及扣证的处罚
Q2、如果被处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拒不向海事管理机构送交被扣留的船员适任证书会咋样?
被处以扣留船员适任证书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将被扣留证书送交作出处罚决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当事人拒不送交被扣留的船员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公告该证书作废,并通知核发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
Q3、船员适任证书被扣留后,能否继续在船上担任相应职务船员?
不能。新《海安法》第33条第2款规定,船舶应当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配备持有合格有效证书的船员。船员适任证书扣留后,不得继续在船担任相应职务船员,公司应当安排其他适任持证船员上船任职,确保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期间船员适任。
Q4、船员适任证书被扣留,是否需要参加相关的培训及考试?
船长、责任船员因为海事违法行为被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无需参加相关的培训及考试,但如若因海事违法行为同时被实施船员违法记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5分的,同样需要参加为期5日的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培训,并接受相应的考试。
新修订《海安法》已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此特别提醒广大船员朋友们,在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切实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有效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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