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X日,湛江东海岛海事处执法人员在宝钢湛江成品码头实施现场巡查,途经靠泊的TD轮时,发现有船员从该轮水密窗往港内投掷垃圾。执法人员随即登轮进行检查。经核实,系该轮船员杨某在收拾厨余垃圾过程中,将餐后剩余的一盘青菜往水密窗外投掷。
对此,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制止其继续向港池内投掷厨余垃圾的行为,随即开展现场调查取证工作,并对该轮涉及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人民币叁万元整。
案件警示一盘小小的青菜竟然会导致3万元的罚款,其教训不可谓不深刻。但是深刻的背后,却折射出部分人员对海洋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忽视,对海洋环境清洁保护的漠视,以及对港口码头防污管理规定的无视。1.公司船岸要加强对船员关于海洋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教育,落实水域防污主体责任。2.所有船员都要重视海洋环境保护,增强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意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勿贪图一时便利,随意向海洋弃掷污染物。不管到那个码头,垃圾千万不要往海里扔,被海事罚款最低价3万元人民币,自己管好自己,保持良好习惯。法律链接《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船舶未取得并随船携带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的;(二)船舶、港口、码头、装卸站未配备防治污染设备、器材的;(三)船舶向海域排放本条例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四)船舶未如实记录污染物处置情况的;(五)船舶超过标准向海域排放污染物的;(六)从事船舶水上拆解作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三)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四)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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