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故意关闭AIS和航行灯,这种做法太危险
发表于 2021-08-23 15:59
01、案例简介
8月17日20时许,张家港海事局南丰海巡执法大队夜间值班人员通过岸基***系统和船舶智能监控与指挥平台,对辖区船舶进行比对检查时,发现永钢专用航道北侧有一艘船舶上行,该处水域非长江江苏段定线制规定的航道,而岸基***显示该船疑似关闭了航行灯,通过甚高频多次呼叫也没有应答,船舶智能监控与指挥平台及船讯网也显示当前该水域无船舶信号。执法人员随即通过海巡艇赶赴现场。经查,该船从张家港内河驶出拟开往江苏靖江,船员为图节省燃油便违反定线制规定航行,同时为逃避海事监管就关闭了船载甚高频、AIS、航行灯等设备,选择夜间视线较差时刻航行。
上述案例主要存在以下几项涉嫌违法行为
行为一
未按照规定的航路或者航行规则航行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2003修订本)第八条、《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行为二
不按照规定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违反条款:《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第四条。
行为三
未按照规定显示号灯、号型或者鸣放声号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2003修订本)第二十九条。
行为四
未在规定的甚高频通信频道上守听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2003修订本)第四十六条。
02、重要性
航行灯,又称号灯,用于显示船舶航行、停泊等状态,夜航时他船可以借助号灯判断本船大小和航行方向。船用甚高频在特定频道用于区域范围内船舶之间通讯交流。
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是一种船舶导航设备,能够在电子海图上显示所有船舶的可视化航向、航线、船名等信息。上述设备是确保船舶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定线制规定是便利船舶通行的重要保障。
03、相关法律法规条款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船舶在内河航行时,上行船舶应当沿缓流或者航路一侧航行,下行船舶应当沿主流或者航路中间航行;在潮流河段、湖泊、水库、平流区域,应当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路航行。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2003修订本)
第八条 航行原则
机动船航行时,上行船应当沿缓流或者航道一侧行驶,下行船应当沿主流或者航道中间行驶。但在潮流河段、湖泊、水库、平流区域,任何船舶应当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道行驶。设有分道通航、船舶定线制的水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航行和避让。两船对遇或者接近对遇应当互以左弦会船。
第二十九条 在航的机动船
除本章另有规定外,机动船单船在航时,应当显示白光桅灯一盏、红、绿光舷灯各一盏,白光尾灯一盏。船舶长度为50米以上的机动船,还应当在后桅显示另一盏白光灯;除快速船外,船舶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条件不具备时,可以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和红、绿光并合灯一盏,也可以显示红、白、绿光三色灯一盏,以代替上述规定的号灯。
第四十六条 甚高频无线电话
配有甚高频无线电话的船舶在航时,应当在规定的频道上正常守听,并按下列规定进行通话:
(一)一般先由被让路船呼叫,通话时用语应当简短、明确。
(二)一船发出呼叫后,未闻回答,应当认为另一船未设有无线电话设备。
(三)两船的避让意图经通话商定一致后,仍应当按本规则规定鸣放声号。
(四)船舶驶近弯曲、狭窄航段以及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航行,应当用无线电话周期性地通报本船船位和动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七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
第十一条 船舶应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或航路内行驶。
在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覆盖水域内航行时,应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或其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船舶经过船位报告线时,应进行船位报告;船舶经过船位核对点时,应进行动态报告(船位报告线及船位核对点见附件3)。
第十四条 小型船舶应按规定的推荐航路行驶。
未设推荐航路的航段,小型船舶应当沿通航分道右侧边缘行驶。在保障安全的情况下,在与相邻通航分道内船舶主流向保持一致,且与码头前沿水域保持安全距离时,也可紧邻通航分道外侧水域行驶。
航速较高的载运危险货物的小型海船,向海事管理机构或其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后,可选择通航分道右侧边缘行驶。
《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
第四条 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自动识别系统(AIS)船载设备,并保持正常运行。自动识别系统(AIS)船载设备的相关信息应当准确并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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