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你解读】新《海上交通安全法》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变化
发表于 2021-08-19 17:54
新《海上交通安全法》
9月1日就要实施了!!!
三句话概括就是:
处罚金额更高!!!
处罚手段更严!!!
处罚对象更全!!!
一、背景
《海上交通安全法》是我国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依据。新《海上交通安全法》于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海上交通安全法》共十章一百二十二条,新增8项法律制度,充实完善6项法律制度。新法加大了对海上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提高了违法成本,强化了责任追究。本期就为你解读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新旧变化。
二、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新旧变化
1、船舶、海上设施未持有有效的证书文书
原法实施 | 新法实施 | |||
处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 |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 ||
处罚金额 | 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船舶、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船长、有关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暂扣或吊销适任证书 | 无 | 情节严重的,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18个月至30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
其它 | 对船舶持有的伪造、变造证书、文书,予以没收;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船舶,可以依法予以没收。 | |||
变化解读: 1、处罚金额大幅上升。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罚款上限提高至30万元(是原来的10倍),新增对船长、责任船员的处罚。 2、惩戒手段更加严厉。新增情节严重的,暂扣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新增对伪造、变造的证书、文书及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船舶可以没收的规定。 3、案由合并。原先未持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海事劳工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等独立设置,现合并为“船舶、海上设施未持有有效的证书文书”一项。 |
2、超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
原法实施 | 新法实施 | |||
处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 | 新《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十)项 | ||
处罚金额 | 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船长或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船长、责任船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暂扣或吊销适任证书 | 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暂扣船员适任证书3个月至12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 ||
其它 | 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船舶进行强制减载。因强制减载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新《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 |||
变化解读: 1、处罚金额大幅上升。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罚款上限提高至20万元(是原来的20倍),对船长的罚款上限提高至2万(是原来的2倍)。 2、惩戒手段更加严厉。新增一般情节下暂扣船员适任证书3个月至12个月的规定,情节严重的直接吊销适任证书。 |
3、在船舶上工作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健康证明或者所持船员适任证书不符合要求
原法实施 | 新法实施 | |||
处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相应款项。 |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 | ||
处罚金额 | 聘用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船员:责令其立即离岗,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船员: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暂扣或吊销适任证书 | 无 | 情节严重的,暂扣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
其它 | ||||
变化解读: 1、处罚金额大幅上升。情节严重的,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罚款上限提高至30万元。 2、惩戒手段更加严厉。新增情节严重对船员适任证书暂扣直至吊销的规定。 3、处罚对象调整。原先的处罚对象为聘用单位,需要判定船员和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新《海安法》生效后,处罚对象调整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4、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原法实施 | 新法实施 | |||
处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五条。 |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 | ||
处罚金额 | 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船长、责任船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暂扣或吊销适任证书 | ||||
其它 | ||||
变化解读: 新增对船长、责任船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罚款的规定。 |
5、未配备依照有关规定出版的航海图书资料
原法实施 | 新法实施 | |||
处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八)项。 |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十三)项。 | ||
处罚金额 | 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船长或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船长、责任船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暂扣或吊销适任证书 | 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暂扣船员适任证书3个月至12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 ||
其它 | ||||
变化解读: 1、处罚金额大幅上升。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罚款上限提高至20万元(是原来的20倍),对船长的罚款上限提高至2万(是原来的2倍)。 2、惩戒手段更加严厉。新增一般情节下暂扣船员适任证书3个月至12个月的规定,情节严重的直接吊销适任证书。 |
6、船舶、海上设施的配员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原法实施 | 新法实施 | |||
处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 |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 | ||
处罚金额 | 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船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船舶或者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船长、责任船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暂扣或吊销适任证书 | 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3个月至12个月处罚。 | 情节严重的,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12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
其它 | 情节严重的,吊销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有关证书、文书。 | |||
变化解读: 1、处罚金额大幅上升。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罚款上限提高至20万元(是原来的10倍)。 2、惩戒手段更加严厉。情节严重的,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时限增加(12个月至24个月),新增了吊销船员适任证书,吊销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有关证书、文书的规定。 |
7、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启船舶自动识别、船舶航行数据记录、船舶远程识别与跟踪、船舶通信等与航行安全、保安、船舶防污染相关的装置,并持续进行显示和记录
原法实施 | 新法实施 | |||
处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 |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四)项。 | ||
处罚金额 | 船舶、设施上的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船长、责任船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暂扣或吊销适任证书 | 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暂扣船员适任证书3个月至12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 ||
其它 | 发生事故的,按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扣留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
变化解读: 1、处罚金额大幅上升。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罚款上限提高至20万元(是原来的20倍),对船长的罚款上限提高至2万(是原来的2倍)。 2、惩戒手段更加严厉。新增一般情节下暂扣船员适任证书3个月至12个月的规定,情节严重的直接吊销适任证书。 |
8、船舶进出港口、锚地或者通过桥区水域、海峡、狭水道、重要渔业水域、通航船舶密集的区域、船舶定线区、交通管制区时未遵守前述区域的特殊航行规则
原法实施 | 新法实施 | |||
处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条。 |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 | ||
处罚金额 |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警告或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船长: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船长、责任船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暂扣或吊销适任证书 | 并可扣留船员适任证书3个月至12个月。 | 暂扣船员适任证书3个月至12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 ||
其它 | ||||
变化解读: 1、处罚金额大幅上升。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罚款上限提高至20万元(是原来的20倍),对船长的罚款上限提高至2万(是原来的2倍)。 2、惩戒手段更加严厉。新增一般情节下暂扣船员适任证书3个月至12个月的规定,情节严重的直接吊销适任证书。 |
9、承担无线电通信任务的船员和岸基无线电台(站)的工作人员未保持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道的值守和畅通,或者使用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率交流与海上交通安全无关的内容
原法实施 | 新法实施 | |||
处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一)项。 |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 | ||
处罚金额 | 船舶、设施上的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有关责任船员: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暂扣或吊销适任证书 | 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情节严重的,并暂扣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1个月至3个月。 | ||
其它 | 发生事故的,按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扣留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
变化解读: 处罚金额大幅上升。责任船员罚款上限提高至3万元(是原来的3倍),情节严重的,罚款上限提高到10万元(是原来的10倍)。 |
10、未按照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航区航行、停泊、作业
原法实施 | 新法实施 | |||
处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一)项。 |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项。 | ||
处罚金额 | 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船长或设施主要负责人: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船长、责任船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暂扣或吊销适任证书 | 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 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 ||
其它 | ||||
变化解读: 1、处罚金额大幅上升。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罚款上限提高至20万元(是原来的20倍),对船长的罚款上限提高至2万(是原来的2倍)。 2、惩戒手段更加严厉。新增一般情节下暂扣船员适任证书3个月至12个月的规定,情节严重的直接吊销适任证书。 |
小编有话说
新《海上交通安全法》从9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希望航运公司和船员朋友们能够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注重航行安全,认真履职,避免出现相关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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