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约法规解读
一、MARPOL公约附则I第15.2条要求
除非符合下列条件,应禁止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入海;
1 船舶正在航行途中;
2 油性混合物经本附则第14条要求的滤油设备加工处理;
3 未经稀释的排出物含油量不超过15ppm;
4 油性混合物不是来自于油船的货泵舱的舱底;
5 如是油船, 油性混合物未混有货油残余物。
MARPOL解读:船舶机舱油污水,经15ppm油水分离器处理后,含油量低于15ppm,船舶在航行中,可以排放入海。请注意:不存在最近陆地12海里的要求。
二、《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第5篇第2章
2.2.6操作性排油控制要求
2.2.6.1 对排油的控制
(1)对于400 总吨及以上的所有船舶的机器处所舱底水的排放:
①船舶不在零排放水域内;
②船舶正在航行途中;
③油水混合物经过符合本章2.2.5 要求的滤油设备处理;
④未经稀释的排出物含油量不超过15ppm;
⑤油水混合物不是来自油船货泵舱的舱底;
⑥对油船而言,油水混合物不混有货油残余物。
(2)对小于400 总吨的船舶,应按本
2.2.5.8 要求(含油污水的储存柜)将其机器处所舱底水全部留存在船上,随后排到接收设备中,或满足2.2.6.1(1)油水分离器的排放要求,或符合下列全部要求时排放入海:
①船舶不在零排放水域内;
②船舶正在航行途中;
③船舶设有从设计上批准的设备(组合油水分离布置与舱底水沉淀柜– 仅用于400总吨以下的船舶),且正在运转,以确保未经稀释的排出物含油量不超过15ppm;
④油水混合物不是来自油船货泵舱的舱底;
⑤对油船而言,油水混合物不混有货油残余物。
2020规则解读:跟MARPOL相似:在非零排放水域内,经处理合格,允许排放,不存在最近陆地12海里的要求。
三、船舶水污染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第4条
4.1机器处所含油污水
1.内河水域,2021年1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自2018年7月1日起按本标准4.2执行或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
2.内河水域,2021年1月1日之后建造的船舶应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
3.沿海水域,400总吨及以上船舶自2018年7月1日起按本标准4.2执行或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
4.沿海水域,400总吨及以下船舶(非渔业船舶)自2018年7月1日起按本标准4.2执行或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
5.沿海水域,400总吨及以下船舶(渔业船舶)(1)自2018年7月1日-2020年12月31日起按本标准4.2执行。(2)自2021年1月1日起按本标准4.2执行或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
4.2 机器处所油污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控制按表2规定执行,排放应在船舶航行中进行。
综上所述:MARPOL,《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GB3552-2018,
一、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只要不在零排放水域内,机舱油污水经批准油水分离器处理之后,油含量只要低于15ppm,航行中即可排放,不必满足距最近陆地12海里内排放。
▲MEPC107(49)油水分离器系统简图
二、对小于400 总吨的船舶:
1.(含油污水的储存柜)将其机器处所舱底水全部留存在船上,随后排到接收设备中;
2. 不在零排放水域内,机舱油污水经批准油水分离器处理之后,油含量只要低于15ppm,航行中即可排放;
3. 不在零排放水域内,采用从设计上批准的设备(组合油水分离布置与舱底水沉淀柜或油水分离布置)油含量只要低于15ppm,航行中即可排放。
▲组合油水分离布置与舱底水沉淀柜400总吨以下的船舶适用
▲组合油水分离布置与舱底水沉淀柜仅用于400总吨以下的船舶
总结
所有船舶在非零排放水域内,经处理的机舱油污水油份浓度低于满足15ppm,船舶保持在航,就允许排放,不存在最近陆地12海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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