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海安法》 | 那些你所需要了解的无线电知识!新《海安法》新变化!
发表于 2021-07-28 16:53
近年来,水上无线电通信秩序已成为海事管理机构的重点整治对象,然而许多船员对无线电通信的管理规定依然存在认识上的不足,无线电通信问题也未能引起船舶相关负责人员的重视,最终许多船舶因为不遵守无线电通信的管理规定被行政处罚。
2021年9月1日,新《海上交通安全法》即将生效,对无线电通信的规定也将发生变化,小编为大家梳理了这些变动,干货满满,一起来学习吧!
01、新旧《海安法》对比
旧《海安法》
VS
新《海安法》
处罚变动
旧版
Law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十九)项规定: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旧版《海安法》在无线电通信违法行为方面无详细的描述,目前海事管理机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对无线电通信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新版
Law
新《海安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一个月至三个月:
(一)承担无线电通信任务的船员和岸基无线电台(站)的工作人员未保持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道的值守和畅通,或者使用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率交流与海上交通安全无关的内容;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影响海上搜救的身份识别;
(三)其他违反海上无线电通信规则的行为。
新修订的《海安法》增加了海上无线电通信保障制度,可见国家对于水上无线电通信秩序的重视,同时对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进行一定的描述,更加便利广大船员进行学习和遵守。
其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新)
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海上交通安全无线电通信设施的合理布局和有效覆盖,规划本系统(行业)海上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及电台识别码。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本系统(行业)的海上无线电监测系统建设并对其无线电信号实施监测,会同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维护海上无线电波秩序。”
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通信需要使用岸基无线电台(站)转接的,应当通过依法设置的境内海岸无线电台(站)或者卫星关口站进行转接。承担无线电通信任务的船员和岸基无线电台(站)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海上无线电通信规则,保持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道的值守和畅通,不得使用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率交流与海上交通安全无关的内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影响海上搜救的身份识别。”
第三十七条规定:“船舶应当配备航海日志、轮机日志、无线电记录簿等航行记录,按照有关规定全面、真实、及时记录涉及海上交通安全的船舶操作以及船舶航行、停泊、作业中的重要事件,并妥善保管相关记录簿。
小
新版《海安法》相比旧版,增加了许多情形描述,对无线电通信的管理更加细致,法律层级也由原先的“条例”升级为“法”。下面我们通过多方面对比,更深入地了解新变化产生的影响。
对处罚金额的比较,我们可以发现:旧《海安法》没有明确处罚金额,海事管理机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而新版《海安法》明确了处罚的金额,其中最高罚款从1万元升至10万元,极大提高了违法成本,为规范无线电通信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对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理结果进行比较,我们可以发现:证书的扣留时限缩短了,处罚的侧重点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对船员的限制有所缩小。
对处罚对象的比较,我们可以发现:处罚对象从原来对船舶经营人、船舶所有人、船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罚调整为处罚“有关责任人员”。新版《海安法》是对处罚对象进行了整合,“有关责任人员”一词并不能简单理解为具体某一船员,所以船舶相关人员要继续加强对船舶在无线电通信方面的管理。
02、不遵守航行通信和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定的危害
水上无线电通信是船与船、船与岸、船与飞机以及船舶内部的主要通信方式,在航行安全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违规设立水上无线电台、冒用水上无线电台识别码、干扰正常无线电通信等行为会直接威胁到船舶的航行安全、生产调度、应急救援,造成人员、财产的重大损失,危害极大。
结语
从新版《海安法》的变化可以看出,对于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正在不断加强,违法成本也在不断提升。处罚不是目的,目的在于规范。愿大家一同努力,营造更好、更安全的通航环境,让所有船员都能安全出航、安全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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