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多数江河的暴雨洪水的季节性与雨带南北移动和台风频繁活动有密切关系,所以各地区汛期的起止时间不一样。
例如:
■ 江南地区4~9月是汛期,5~6月是主汛期;
■ 珠江4月中旬至9月为汛期,其中4~6月为前汛期,7~9月为后汛期,5~6月是主汛期;
■ 长江5月至10月中旬为汛期,7~8月是主汛期;淮河6~9月为汛期,7~8月是主汛期;
■ 淮河6~9月为汛期,7~8月是主汛期;
■ 黄河7~10月为汛期,7~8月是主汛期;
■ 海河7~8月为汛期,7月下旬至8月上旬是主汛期;
■ 松花江7~9月为汛期,8月下旬至9月上旬是主汛期。
分析表明,中国各地汛期开始时间随雨带的变化自南向北逐步推迟,而汛期的长度则自南向北逐渐缩短;珠江、钱塘江、瓯江和黄河、汉水、嘉陵江等有明显的双汛期,前者分前汛期和后汛期,后者分伏汛期和秋汛期。那么,对于船舶来说,汛期应该特别注意采取哪些防护措施呢?
(一)评估船舶防汛风险
船舶汛期存在的主要风险有船舶断缆走锚、船舶失控、船舶翻沉等,主要问题原因有停泊水域选择不合理、系泊设施不足不规范、船舶值班人员配备不够不适任、水情信息接收处置不及时、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不落实、应急救援措施不到位等。对此,应当根据每艘船舶的航行、停泊和作业等不同情况以及辖区、流域的水陆域环境等特点,进行“一船一策”的汛期安全风险分析和评估。
注意采取如下措施:
一是分析和评估高洪水位情况下,船舶主辅机、车、舵、锚、缆、系泊设施等关键性防洪设施设备的性能是否满足防汛及安全度汛的要求。
二是天气、水情等安全预警信息收集与传递是否准确、及时和畅通,应急处置措施是否有效、可行,人员和物资配备等是否满足应急处置需要。
三是针对本船存在的防汛主要风险和问题,是否制定精准化、差异化和具体化的整改和管控防范措施,管理责任及措施是否落实等。
(二)选择船舶停泊场所
原则上应当选择在管理部门划定公布的船舶防汛停泊场所停泊,并注意选择水流平缓、水势平稳和岸坡稳定的环境,而不宜在靠近桥梁、大坝上游或大坝、水(船)闸泄洪口下游等风险性较大的水域停泊。
船舶停泊前应注意观察:
一是停泊陆域地质环境是否安全,是否存在滑坡、垮塌和冲刷等环境风险。
二是陆域系泊设施的建设配布是否合理,是否设有高中水位防洪桩,系泊设施状态是否牢固,数量是否足够等。
三是停泊水域自然条件是否优良,是否适合系泊或锚泊,水流、水位及风向变化是否可能导致船舶安全距离减小、触礁搁浅等情形,是否存在漩涡、泡水影响和激流冲击、泥沙淤积等隐患,洪水变化过程中船舶是否存在影响船舶安全移泊、驶离等隐患。
(三)检查船舶系缆情况
缆绳的栓系原则是“拴得牢,稳得住、收放快”,缆绳受力状态应保持平衡一致,避免相互交叉缠绕。
注意采取如下措施:
一是确认栓系缆绳的防洪桩必须是牢固可靠,缆绳的数量、质量、规格和系缆方式等是否规范,如两根以上主缆绳原则上不能栓系在同一个防洪桩处,水流、水位及张力发生变化时缆绳应易于收放调整,要注意避免因防洪桩淹没导致缆绳收取等困难。
二是涨水时要有能够将船向岸边靠拢的措施,水位下降时船舶要有能够随水位下降而向河道移动的措施。
三是采取必要的措施坚决防止因急流、涌浪等引起的船舶间或船舶与浮排、岸坡等硬物的直接碰撞。
四是防止船舶搁浅的撑杆支撑要到位,数量及设置方式应依据船舶和水流等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四)检查船员适任情况
一是在船人员是否符合本船的最低配员要求,是否人证相符、人岗相适,并能够按照规定进行规范操作,能否及时消除船舶陷缺并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二是船员能否掌握本船的操纵性能,包括船舶的回转性、倒车制动能力、船舶惯性控制等,能否掌握车、舵、锚、缆等的配合,是否及时掌握水域内其他船舶的动态。
三是船员是否熟知防汛应急预案措施并能够熟练操作应用,是否知晓水上遇险求救电话以及附近的船舶等救助力量,是否能够及时掌握船舶停泊水域的风向、风力和不同水位的流量流态等情况,是否能够掌握正常水流和不正常水流的特性,是否能够采取有效的应对处置措施等等。
(五)检查信息传递情况
一是检查船主和船长、船员是否密切关注并主动收集气象水文等信息以及海事机构发布的航行通(警)告,是否及时掌握水位、流量、流速大幅变动等情况。
二是检查船长和值班船员是否保持所配备的 VHF、AIS 等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能否通过预留电话、微信等正常渠道接收天气、水情等信息,核查其是否及时接收和正确响应预警信息等情况。
(六)检查应急准备情况
船舶防汛停泊期间,应急救援准备要充分,应对处置要及时有效。
注意采取如下措施:
一是根据船舶自身情况以及气象、水文等状况充分估计可能发生的险情和事故,从人员、物资和预案措施等方面做好险情和事故的处置准备,一旦发生险情和事故能够第一时间进行处置和救援;特别是无动力的大型趸船、采砂船(包括工程船)和防汛集中停靠的船舶,应当配备必要的大功率救助船艇进行应急施救。
二是按照水流、水位及风向等情况变化,注意观察周围船舶的动态和经常测定船位,与周边船舶及障碍物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对船舶姿态、缆绳(锚链)松紧情况以及船舶稳定等情况等进行不定时的全面巡查或系锚值守,大风浪、雷爆雨天气应及时做好封舱工作,注意及时排出积水以防止船内设施损坏和船舶积水倾覆。
三是加强船舶停泊防汛值班,船舶(特别是大型船舶)在停泊期间是否留足合格的值班人员;在高洪水期间,是否按照值班规则要求保持昼夜值班和正规了望,是否及时清理漂浮在船身、车舵和缆绳、锚链上的水草、垃圾等,是否有效管控船舶发生断缆(链)、走锚或扳桩等风险;在高洪水等影响停泊安全情况下,船舶应备车、值航行班,防止断缆走锚等突发情况。
四是防汛抢险工具与设备和防汛设备物资应准备充分,包括缆绳、铁锤、斧头、电锯、断缆钳以及救生抛投器、救生圈、救生衣、防汛照明灯具等传统和新型防汛抢险常用工具。
一、注意检查船舶船员证书是否齐全有效
要重点检查船舶的检验证书、国籍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等证书是否齐全有效,是否按照最低安全配员标准配备合格的船员,船员的适任、特培等证书及记录是否齐全有效,是否人证相符、人岗相适等;
船员的安全操作技能是否熟练,是否熟悉和有效执行“六不发航”“一船一策”等安全生产及防汛应急制度。船舶是否适航、船员是否适任是船舶防汛检查的基础。
二、注意检查船舶关键设备是否正常可靠
要重点检查船舶主副机、舵系(舵机、操舵装置、应急舵等)、锚系设备(锚机、锚和链、系泊绳缆等)、导航和助航设施设备(如甚高频电话、雷达、测深仪、AIS、灯光信号)、消防和救生设施等关键性设备是否按照规定配备、维护并保持良好的使用性能;
是否进行船体和设备、管路等日常维修保养;
船舶相关应急设备是否设置、摆放规范和使用正常可靠。
三、注意检查船舶汛前隐患整治是否完成
要重点检查船舶是否按照规定开展汛前安全隐患排查自查,船舶防汛度汛的风险管控措施是否制定实施;是否针对船舶关键性设备的完好性和水上交通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
针对防汛隐患严重的船舶和“三无”船舶是否按照规定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是否及时整改消除。
四、注意检查预警信息传递处置是否畅通
要重点检查船主和船长、船员是否密切关注并主动收集气象、水文等信息以及海事机构发布的航行通(警)告,是否及时掌握水位、流量、流速大幅变动和航路变更、航标位移等情况;
是否保持所配备的 VHF、AIS 等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检查船长和值班船员能否通过预留电话等正常渠道接收天气、水情等信息,核查是否及时接收和正确响应预警信息等情况。
五、注意检查船舶防汛停泊是否安全可靠
要重点检查洪水期间船舶停泊是否注意选择恰当的地点(如水流平缓、水势平稳、远离陡岩滑坡区等),是否停靠在当地公布的船舶防汛集中停泊点;是否设有高中水位防洪桩以及缆绳的数量、质量、规格和系缆方式等是否规范;
停泊值班期间是否注意周围船舶的动态和经常测定船位,是否根据水流风流等变化及时增加或调整锚、缆设施,防止断缆、走锚等意外情况的发生;
船舶(特别是大型船舶)在停泊期间是否留足合格的值班人员,在高洪水期间是否按照值班规则要求保持昼夜值班和正规了望,是否及时清理漂浮在船身、车舵和缆绳、锚链上的水草、垃圾等,是否有效管控船舶发生断缆(链)、走锚或扳桩等风险;
洪水期间,非船员及船员家属等无关船舶防汛的人员是否随意上船和留船。
六、注意检查船舶汛期航行作业是否规范
要重点检查船舶是否进行开航前自查,船舶驾驶人员是否具备良好的驾驶技能正确选择航路,能否正确应对弯曲、急流航段以及桥区水域的水文特性对船舶操纵所带来的影响;
是否关注确认过本船最大高度和与不同洪水位下航经水域的桥梁及过江管线净空高度相适应;
能否正确操纵船舶应对强横流等不正常水势流态对船舶的影响,有效管控可能造成的冲击倾覆等风险;
船员在舱外作业是否按照规定穿戴救生衣;
船舶是否严格遵守禁航、限航、限速和减载等通航安全管控措施,在航行作业过程中是否存在冒险航行和违法违规等行为。
七、注意检查船舶汛期装载配载是否规范
要重点检查洪水期船舶装载配载是否平衡,装货堆放垛码是否稳固,载货重心是否过高,易滑动货物是否进行系固绑扎;运砂自卸船在航行中的自卸臂、龙门架、伸缩桅杆等是否固定、平放,运砂船在装载时是否打尖平舱和超载运输等。
八、注意检查船舶防汛应急准备是否到位
要重点检查是否制定落实本船水上应急预案或者遇险应急措施,防汛应急物资是否储备到位,汛前是否开展救生、消防、人员疏散、船舶失控等应急演练;船员是否知晓遇险求救电话以及附近的船舶等救助力量,船员的应急应变能力是否满足要求等。
来源:四川省航务海事管理事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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