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发表于 2018-06-07 15: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文号:无 索引号:MSA-2015-00256
行政审批事项编码:15015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一、受理方式:书面
二、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三、受理部门:直属海事局或经授权的分支海事局
四、办理地点:受理部门办公地址
五、联系方式:受理部门政务中心电话
六、许可机关:直属海事局或经授权的分支海事局
七、审批流程:
八、申请条件:
1.已取得船员服务簿;
2.满足规定的年龄要求,符合船员体检标准,海船船员需持有相应的健康证明;
3.完成规定的适任培训并通过适任考试和评估以及已完成规定的船上培训或见(实)习,持有相应的培训合格证、特殊培训合格证;
4.满足规定的服务资历,适任状况和安全记录良好。
九、提交材料目录:
(一)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2.船员服务簿;
3.海船船员健康证书;
4.身份证件;
5.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6.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或者航海教育毕业证书;
7.船上见习记录簿;
8.现持有的适任证书;
9.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合格证;
10.适任考试的合格证明。
持有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申请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第6.7.9.10项规定的材料;
按照规定免于船上见习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第7项规定的材料;
初次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第8项规定的材料。
拟在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高速船等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上任职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
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还应当提交经过相应知识更新的材料,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免于提交6.7.9.10项规定的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免于提交6.9项规定的材料。
申请内河船员适任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二)初次申请《适任证书》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船员服务簿;
4.最近1年内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
5.符合发证机构要求规格、数量的照片;
6.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证明;
7.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成绩证明。
曾经在军事船舶或者渔业船舶上担任驾驶部、轮机部职务的船员,以及曾经在海船上担任船长或者驾驶部职务并持有有效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任何有相应类别《适任证书》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交第1.2.3.4.5.7项规定的材料,以及其在军事船舶、渔业船舶或者海船上的服务资历、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证明,申请相应的《适任证书》:
1.拟申请证书类别和职务资格不高于其在军事船舶、渔业船舶或者海船上相应的证书类别和职务资格;
2.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
3.在军事船舶、渔业船舶或者海船上的水上服务资历能够与本规则附件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相适应,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4.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科目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
曾经在海船上担任轮机部职务的船员,具备本款1.2.3项规定条件的,可以凭有效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直接申请对应的《适任证书》。
申请适任航区(线)扩大或者延伸的,应当向负责相应航区(线)发证工作的发证机构提交初次申请材料中的第1.2.7项规定的材料。
(三)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的,应当向原发证机构提交如下材料(初次申请《适任证书》材料中的第1.2.3.4.5项规定的材料):
1.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船员服务簿;
4.最近1年内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
5.符合发证机构要求规格、数量的照片;
需要通过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考试成绩证明。
(四)申请《适任证书》补发的,应当向原发证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在发行范围覆盖原《适任证书》适用航区(线)范围的报纸上所登载的《适任证书》遗失声明(《适任证书》遗失申请补发时适用);
4.原《适任证书》原件(《适任证书》损坏申请补发时适用)。
十、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条、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九、十、十四条、第七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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