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解读 | 关于船舶超载后果,新修订《海上交通安全法》这样规定
发表于 2021-06-15 18:35
案情回顾
近日,执法人员查获一起船舶超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的案件,案件中船舶载运的货物吃水已过干舷甲板、超过核定载重线20公分。执法人员对船舶超过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的行为给予船舶所有人罚款5000元、船长罚款3000元、负责理货的大副罚款2000元。
9月1日新《海上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同样的船舶超载行为,违法后果将会有哪些变化呢?
01、新增船舶义务性条款
与现行《海上交通安全法》没有关于船舶超载的义务性条款不同,新《海上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了船舶客货运输的要求,具体要求包括:
1.客船应当按照船舶检验证书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运乘客。
2.货船载运货物应当符合船舶检验证书核定的载重线和载货种类,不得载运乘客。
02、新《海上交通安全法》大幅度提高了行政处罚的力度
1.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处罚由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调整为“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船长的处罚由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调整为“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3个月至12个月”。
3.对责任船员的处罚由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调整为“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3个月至12个月”。
4.情节严重的,对船员的处罚由现行“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调整为“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重要提示:针对船舶超载的行为,对船方最高可罚款20万元,对船员除了罚款以外,还需暂扣适任证书。
03、新《海上交通安全法》授权海事管理机构强制减载的权力
除了提高行政处罚金额、增加扣证时长之外,新《海上交通安全法》还针对超载行为,授权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船舶进行强制减载。因强制减载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承担。
法条检索
第五十七条 除进行抢险或者生命救助外,客船应当按照船舶检验证书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运乘客,货船载运货物应当符合船舶检验证书核定的载重线和载货种类,不得载运乘客。
第九十一条 船舶、海上设施对港口安全具有威胁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限制操作,责令驶往指定地点、禁止进港或者将其驱逐出港。
船舶、海上设施处于不适航或者不适拖状态,船员、海上设施上的相关人员未持有有效的法定证书、文书,或者存在其他严重危害海上交通安全、污染海洋环境的隐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情况禁止有关船舶、海上设施进出港,暂扣有关证书、文书或者责令其停航、改航、驶往指定地点或者停止作业。船舶超载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船舶进行强制减载。因强制减载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承担。
船舶、海上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未结清国家规定的税费、滞纳金且未提供担保或者未履行其他法定义务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可以禁止其离港。
第一百零三条 船舶在海上航行、停泊、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
(十)船舶违反规定超过检验证书核定的载客定额、载重线、载货种类载运乘客、货物,或者客船载运乘客同时载运危险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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