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胆忒大”14岁少年开船,致3人死亡,责任人被判刑还要巨额赔偿!
发表于 2021-06-11 15:55
2016年12月4日约1135时,农用船船主梁某煌默许潘某(初二,14岁)操纵、黎某带缆将“农用船”(船长:6.6米,宽:1.4米;型深:0.45米)开到封开贺江对岸接人,在对岸装载了15个人和重约50千克的物品后,在返航途中发生侧翻,造成17人落水,3人死亡(其中1名儿童)。
这个少年“胆忒大”,居然敢开船?
事故地点发生地点距右岸约50米,上、下游均设有渡口。
2016年12月4日,龙某村村民黎某南新居进宅。黎某南考虑到亲戚过江来参加宴席,客人从渡口搭渡船过江不方便,而其***梁某煌有一农用船,于是他在12月3日晚上打电话给梁某煌,请求梁某煌4日早上用自用船接送过江亲戚。
12月4日约8时,梁某煌驾驶其自用船搭着其外孙潘某(初二学生,14岁)来到黎某南新居。
约1040时,潘某听到黎某南要求梁某煌开船到对岸码头接亲戚过江,提出由自己和黎某南的侄子黎某替代梁某煌前往对岸接人,得到黎某南、梁某煌的默许并被叮嘱小心点,不要载太多人。
约 1100 时,潘某和黎某到达岸边。由潘某操纵、黎某带缆将“农用船”开到对岸接人。
船到达岸边后,岸边等候的15人(其中6个儿童)和4个担头(重约50公斤)依次上船,由潘某在船尾操纵、黎某在船艏带缆,驶往对岸。
约1135时,距岸边约50米,由于船艏溅起的浪花溅上船艏,船上人员要求减速,潘某迅速采取了将发动机降至怠速状态的操作,船艏由航行时的上扬状态迅速下座,水立即从船艏涌入,部分搭乘人员由于惊慌变为站立状态,船随即向右侧翻,17人全部落水。
事后,通过自救以及附近其他农用船救助,15人获救上岸(其中,1人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人被打捞出水证实已死亡。
严重超载,操纵不当,3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海事管理机构成立事故调查组,参照相关规定对该事件依法开展了调查。
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单方责任事故。
农用船装载严重超过实际承载能力和操纵人员潘某操纵不当是事件的直接原因,相关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和船主梁某煌未尽到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是事件的间接原因。
01、超过实际承载能力
事故航次该船在最多承载3人(经船舶检验机构核算)的情况下,实际承载17人及重约50千克的物品,装载严重超过实际承载能力。
02、未成年人风险意识差、操纵船舶不当
潘某作为未成年人,不应操纵船舶而实际操纵了“农用船”;在不清楚该船实际承载能力的情况下,没有意识到超过船舶实际承载能力的风险;驾船时操作不当,致使船舶船艏由航行时的上扬状态迅速下座进水。
03、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缺失
梁某煌未尽到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罔顾安全,将本人所属农用船交给心理、生理尚未成熟,认知能力不足的未成年人潘某操作。
04、带揽人未尽到制止义务
黎某作为船头带缆人,在意识到搭载人数过多的风险时,虽提出搭乘人数过多分两批过江的建议,但并没有阻止所有人上船,其已经预见可能发生危险但轻信能够避免。
05、搭乘人员安全意识淡薄
搭乘人员不应搭乘不具备载客的条件的“农用船”;未意识到搭乘未成年人操纵的“农用船”过江的风险;未意识到搭乘搭载人数过多“农用船”过江的风险。
此外,调查中发现,涉案农用船系梁某煌于2015年个人聘请木工建造,主要用于过江耕作,农闲时捕捞沙蚬。
涉案农用船以及参与救助的农用船船上均未配备救生衣、救生圈等救生设备,进一步增加了水上救助的难度,导致损害后果的扩大。
需要注意的是,农用船检验、登记、管理和操纵人员资质等尚无法律法规予以明确。《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9号)规定了农用自备船的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通航水域安全监管由交通(海事)部门负责。但对乡镇非运输船舶的建造、登记、发证和安全监管工作等均无明确规定。
2016年12月4日,梁某煌、黎某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12月19日被逮捕。
2017年4月,本案三名受害人的家属分别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黎某南、梁某煌、黎某、潘某监护人赔偿经济损失。
刑事责任
2017年12月19日,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梁某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民事赔偿
2018年3月6日,封开县人民法院分别作出判决:
梁某煌应负30%的责任,共计赔偿32.1万元;
潘某监护人应负30%的责任,共计赔偿51.1万元,
黎某应负20%的责任,共计赔偿21.3万元,
3名死者本身自负20%的责任。
事故发生后,在海事部门的推动下,当地人民政府出台了《肇庆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了乡镇自用船舶的定义,规定了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居)民委员会及村民小组的管理职责,并对乡镇自用船舶所有人、船舶操作人员应当履行的安全管理义务予以明确。
《办法》对安监、海事、交通运输、农业等管理部门的责任也作出了规定。
其中,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对辖区通航水域的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处理乡镇自用船舶违反水上交通秩序的行为并通报其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对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资料来源:
1.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2017)粤1225民初312、313、314号;
2.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12刑终321号
3.《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9号)
4.《肇庆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肇府规〔2018〕37号)
致谢:感谢肇庆海事局海事调查工作室的指导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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