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第一张船舶安全证书
发表于 2021-06-09 15:33
1959年因形势所迫,某国大批华侨急需回国。而当时我国没有远洋船,只好租用其他国家的船舶接侨。租用这些船不但条件苛刻,且工作配合存在诸多困难。为了方便接侨,也为了发展我国的远洋运输事业,国家下决心建立起自己的远洋船队,并从接侨费中拨出26万英镑(当时约合90万元人民币),通过捷克公司从希腊轮船公司买进了一艘1930年英国建造的客轮,经过简单维修后,更名为“光华”轮。
按照国际惯例,国际航行船舶须具有由船旗国政府签发或授权、委托签发的符合国际公约要求的船舶证书,这是国家主权的象征。当时,国际航行船舶普遍适用的国际公约有两个,一是1930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另一个是1948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为证明符合这两个公约要求,船上必须备有按公约规定由船旗国政府签发或委托其他缔约国代为签发的船舶证书。
对于1930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来说,新中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由船舶检验局代表政府签发载重线证书是顺理成章的事。但对于1948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来说,由于新中国没有参加,所以也就不能签发该公约要求的船舶安全证书。
1960年12月中旬,船舶检验局完成了“光华”轮的初次入级检验,颁发了我国第一张国际航行船舶的船级证书和第一张与1948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规定一致的船舶安全证书。
其实,从船舶登记局成立后,便开始筹备自行签发国际航行证书。1958年更名为船舶检验局后,翌年在公告试行我国第一套验船规范的同时,便开始着手准备按照公约要求制定新中国国际航行船舶证书。
经多次与外交部相关部门沟通,最后外交部同意可“参照”公约要求来制订规范,至于公约规定的船舶证书,则可回避根据公约规定字样。于是船舶检验局制订的船舶证书格式中删去了“根据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规定发给”字样,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证明,此船业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所颁布的各种规范检验合格……”。
1961年4月26日,“光华”轮带着我国船舶检验局颁发的船舶安全证书、国际载重线证书等国际证书首航接侨。为了确保万无一失,按照事先约定好的计划,该船先靠泊新加坡港加油作为试探,如遇到麻烦则不进港,改为直接行驶至雅加达。一时间,大家都在等待“光华”轮航程的消息,就在该船离开新加坡港后不久,远洋公司接到“光华”轮船长陈宏泽发来电报,电报称:使用船舶检验局签发的船舶证书,闯关成功。
“光华”轮第一张船舶安全证书的颁发,不仅确保了接侨任务的顺利完成,同时也成为船舶检验局开展国际业务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此后,其他几艘远洋船舶——“和平”轮、“友谊”轮也顺利地使用中国人自己签发的船舶证书进入东南亚国家港口。就这样,从1964年至1972年新中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前,新中国远洋船舶一直使用船舶检验局颁发的法定证书。
船舶检验局签发的第一张国际航行船舶安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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