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组织(IMO)的海事安全委员会103会议(MSC 103)在2021年5月5日至14日举行。
来自交通运输部国际司、海事局、大连海事大学、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船级社(CCS)等相关代表参加了会议。
会议做出了几项重要决定,这些决定将直接影响船东。
这些决定包括即将对船上消防安全系统进行的更改以帮助防止火灾以及对船上搜索和救援手册的更改等。
会议设立了MASS立法范围界定工作组、燃油安全工作组、打击海盗及武装劫持船舶工作组,并成立强制性文件起草组。
要点如下:
一、通过一系列对IMO强制性文书的修正案
1、《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
(1)非散货船的水位探测器(Water level detectors on non-bulk cargo ships)
修订SOLAS公约第II-1/25-1条:具有多个货舱的新造货船,应在每个装货的货舱内安装水位探测器。
上述内容将散货船和非散货船要求进行了统一,但并不适用于油船、液货货舱以及完全高于干舷甲板的液舱。
(2)自由降落式救生艇的降放(Launching of free-fall lifeboats)
考虑到在船速不超过5节的情况下降放自由降落式救生艇,对降放装置没有额外的动态负荷,因此取消了船舶需在静水航速不超过5节的情况降放自由降落式救生艇的要求。
根据上述修订,MSC通过了SOLAS公约第III/33章、《国际救生设备规则》(LSA规则)第4.4.1.3段和MSC.81(70)号决议的修正案。
修正案将于2024年1月1日生效,船旗国可自愿提前实施SOLAS第III/33章有关自由降落式救生艇降放的规定。
2、2011年国际散货船和油船检验期间加强检验程序规则(ESP规则)
修订ESP规则:双壳油船在第一次换证检验时只需对“可疑区域(suspect areas)”进行厚度测量。
此项修订使油船的厚度测量要求与散货船的要求相一致。
此项修正案将于2023年1月1日生效。
3、《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规则)
FSS规则第9章中,修改对固定式火灾探测系统中的短路隔离器(short circuit isolators)的要求:
货船和客船的阳台符合一定条件时无需对每个火灾探测器进行隔离;货船每层甲板配备一个短路隔离器即可。
该修正案将于2024年1月1日生效。
4、STCW公约及规则
◆ STCW公约第1/1条中增加“高压”(high voltage)的定义(1000伏);
◆ STCW规则第A-1/1条对“电子电气员”(electro technical officer)进行定义。
上述修正案将于2023年1月1日生效。
二、海上水面自主船舶(Maritime Autonomous Su***ce Ships, MASS)
MSC 103完成了对MASS现有立法框架的审查,确定了如何将法规适用于自主性程度不同的船舶。
1、制定MASS法律文书
委员会一致同意,制定一个新的基于目标的法律文书是将MASS纳入IMO立法框架的最佳途径,其总体目标是使MASS与常规船舶同样安全可靠。
新的法律文书可以通过SOLAS公约和/或其他公约进行引用,或者仅限于在初期阶段为MASS的营运提供临时性指南。
2、立法范围界定
确定了现有的IMO法律文书中针对MASS营运方面所面临的挑战,如船长在岸基人员可能控制船舶的情况下的角色和责任、远程控制站的功能要求等。
委员会同意在制定新的法律文书时,将解决这些挑战和就MASS术语达成共识这两项工作作为高度优先事项。
对于如何解决IMO立法框架内的MASS相关问题,委员会要求各成员国向将于2021年10月召开的MSC 104上提出新的提案,另需考虑相关立法工作还要与IMO便利运输委员会和法律委员会沟通。
三、燃油安全
MSC101制定了报送不合规燃油的临时建议,为将其转化为强制性要求,委员会起草了SOLAS公约修正案,要求缔约国政府向IMO报送提供不符合公约有关闪点规定的燃油供应商案例,并对交付不符合闪点规定的燃油供应商采取行动。
对此,委员会还进行了其他工作:
★ 审议了关于燃油供应商在加油时须记录实际燃料批次闪点的强制性要求;
★ 推进了船舶供应燃油可能与闪点规定不符情况处理的相关导则草案的制定工作。
在MSC105(预计2022年)召开之前,通信组将进一步审议强制性要求和导则草案,并与MEPC协调开展工作。
四、国内渡轮安全
因国内渡轮运输安全不属于IMO的职责范围,但考虑到国内渡轮事故和伤亡人数始终保持高位,委员会审议了非强制性示范规定,统一在MSC104上建立渡运安全工作组进一步制定示范规定。
委员会要求成员国对此项MSC 104提出建议。
五、加强海上保安
1、网络安全
委员会同意将《船上网络保安指南》(Guidelines on cyber security onboard ships)第四版作为MSC通函发布;统一与便利运输委员会共同商定发布《海上网络风险管理指南》(Guidelines on maritime cyber risk management,MSC-FAL.1/Circ.3),并在其行业指南中增加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的第166号建议《网络韧性建议》(Recommendation on cyber resilience)。
2、海盗及武装劫持船舶
设立了海盗及武装劫持船舶工作组,就相关问题开展了讨论。
★ 通过了《几内湾打击海盗和武装劫持船舶的推荐行动》的决议草案;
★ 完成了《预防和打击几内亚湾海盗、武装劫持船舶和非法海上行动》的大会决议草案,将提交第32届IMO大会审查;
★ 更新了MSC.1/Circ.1601有关修订的业界打击海盗指南;
★ 讨论了针对海盗打击和防范工作的其他工作事项。
六、人的因素、培训和值班
1、人的因素——COVID-19疫情
同意成立一个通信组,确定COVID-19疫情所造成的发证与培训问题,并制定相关的指导意见。
2、建议修改IMO战略计划(2018—2023年)
同意在“IMO战略计划”中提出关于人的因素的具体战略方向,尤其是针对疫情所导致的全球危机和海员保护事宜,此项提案将提交IMO理事会审议。
七、船舶设计与建造
针对在极地水域营运的非SOLAS公约船舶的安全问题,MSC 103批准了两项导则:
★ 船长24米及以上渔船安全措施导则(Fishing vessels of at least 24 metres in length)
★ 300总吨以上非营业性游艇安全措施导则(Pleasure yachts above 300 gross tonnage not engaged in trade)
八、工业人员(Industry Personnel, IP)
委员会提出,工作组已于2021年3月完成了新的SOLAS公约修正案草案和IP规则草案。这些草案将提交MSC 104批准。
九、船舶系统与设备
1、固定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维护和检查指南(Guidelines for the maintenance and inspections of fixed CO2 fire-extinguishing systems, MSC.1/Circ.1318)修正案
批准了该修正案,其主要内容是完善二氧化碳气瓶的液压测试要求:
● 所有气瓶在20周年之前都要进行液压测试,此后每10年测试一次。
● 应至少每5年对所有控制阀进行一次内部检查。
2、经修订的救生设备测试建议案(Revised recommendation on testing of life-saving appliances, MSC.81(70))
批准该建议案,对气胀式救生筏和静水压力释放器膜片材料测试的ISO标准进行小范围的修订。
十、批准的工作计划
1、货物与集装箱运输分委会(CCC)
(1)根据《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规则)2016年1月1日生效以来的经验,对其进行审查和修订。
(2)对海上遗失的集装箱问题,针对其检测、报告、定位、跟踪和回收等方面制定相关措施。
2、船舶设计与建造分委会(SDC)
(1)根据SOLAS公约,修订《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构造和设备规则》(MODU规则)中石棉禁令的有关措辞与指南。
(2)修订《2011年国际散货船和油船检验期间加强检验程序规则》(ESP规则),以解决2017年Stellar Daisy号油船沉没事故引发的相关安全问题。
3、所有类型船舶的应急拖带
将油船应急拖带装置的要求,扩大到超过某一尺度的所有船舶。
4、安全返港
审查《客船安全返港导则》(Safe Return to Port guidelines for passenger ship)。
5、船舶系统与设备分委会(SSE)
● 评估集装箱船的消防安全措施;
● 修订《2010年国际耐火试验程序应用规则》(FTP规则)。
6、航行、通信与搜救分委会(NCSR)
● 引入VHF数据交换系统(VDES),实现海上无线电通信数字化;
● 制定NAVDAT性能标准和支持文件,用于接收海上安全和保安信息,并纳GMDSS现代化计划。
7、IMO文书执行分委会(Ⅲ)
● 编制新入职PSCO培训手册;
● 制定《国际海事组织文书实施规则》(III规则)的IMO成员国审核机制(IMSAS)导则。
十一、COVID-19疫情有关事宜
1、呼吁将海员指定为“关键工人”(Key Worker)
委员会指出,IMO 174个成员国目前仅有58个国家将海员认定为“关键工人”。当前受换班危机影响的海员仍有约20万,呼吁各成员国尽快推进此项工作。
2、通过优先为海员接种疫苗的决议
通过了一项关于“优先为海员接种COVID-19疫苗的行动建议”(Recommended action to prioritize Covid-19 vaccination of seafarers)的决议,建议成员国在其国家疫苗接种计划中优先考虑海员,并免除海员在旅行期间提供疫苗接种证明的国家政策要求。建议各国在可行的情况下制定相关计划,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与设备,以帮助海员进行疫苗接种。
3、批准船员安全换班协议修正案
批准了业界制定的“疫情期间船员换班和安全旅行的建议性协议框架”(Recommended framework of protocols for ensuring safe ship crew changes and travel during the COVID-19 pandemic, MSC.1/Circ.1636/Rev.1)修正案。
4、便利船员换班港口信息服务
在IMO的全球综合航运信息系统(GISIS)中增设一个新模块,发布有关国家联络点和便利船员换班的港口信息,鼓励成员国使用该模块查询并提供相关信息。
来源:海事公约与法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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