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20规则”)及实施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至今,我们收到了很多关于“20规则”的问题咨询,发现有些是对法规政策的理解有误。为了避免船员朋友们“中招”,我们整理了海船船员“20规则”的十个理解误区,就一些热点问题进行解读,以供参考。
误区 1
持有海船三副适任证书可以直接换发值班水手适任证书。
正确解读:不同于通过三管轮适任考试可视为通过相应航区、相应等级的值班机工适任考试,通过电子电气员适任考试可视为通过相应航区电子技工适任考试,“20规则”实施办法明确了通过三副适任考试并通过“水手工艺”评估的,才可视为通过相应航区、相应等级的值班水手适任考试。因此,持有海船三副适任证书不代表能直接换发值班水手适任证书。
法规依据:
“20规则”实施办法第十八条:通过三副适任考试并通过“水手工艺”评估的,可视为通过相应航区、相应等级的值班水手适任考试;通过三管轮适任考试可视为通过相应航区、相应等级的值班机工适任考试;通过电子电气员适任考试可视为通过相应航区电子技工适任考试。
误区 2
只准备申请“仅适用于非运输船”的三副适任证书,在参加三副职务晋升考试时可以不考《船舶结构与货运》和《货物积载与系固》。
正确解读:根据海船“20规则”,申请“仅适用于非运输船”大副适任证书者可以免除《船舶结构与货运》理论考试科目和《货物积载与系固》评估项目,但申请二、三副职务晋升考试时,不区分运输船和非运输船考试科目,见习三副、二副完成除货物运输内容外其他船上见习的可以申请“仅适用于非运输船”的三副、二副适任证书。
法规依据:
1.“20规则”实施办法附录1《海船船员适任考试科目与项目》表一和表二的表注中明确只有申请“仅适用于非运输船”大副船长适任证书者免除《船舶结构与货运》理论考试科目和《货物积载与系固》评估项目;
2.“20规则”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见习三副、二副完成除货物运输内容外其他船上见习的可以申请“仅适用于非运输船”的三副、二副适任证书。
误区 3
岗位适任培训前5年内三副、二副资历只要合计有12个月是在3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且其中有6个月是在无限航区的船舶上任职的就可以申请无限航区一等大副职务晋升考试。
正确解读:岗位适任培训前5年内有12个月相应航区、相应等级的二副、二管资历是晋升大副、大管轮的基本前提,其中晋升无限航区的大副、大管轮,上述资历中至少有6个月在无限航区的船舶上任职,其余时间可以在沿海航区的船舶上任职。由于“20规则”调整了操作级船员的适任证书等级,所以晋升无限航区一等大副、大管轮除需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需同时满足岗位适任培训前5年内至少有12个月的3000总吨及以上或3000千瓦及以上的操作级资历,这个资历既可以全是二副或二管轮,也可以全是三副或三管轮,还可以是三副、二副或者三管轮、二管轮的合并。
法规依据:
“20规则”附件“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培训、海上任职资历和适任考试要求”及表注1:表中“海上服务资历”一列中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如无其他规定须是在参加岗位适任培训前取得的5年内的相应航区、相应等级、相应职务的资历,其中申请无限航区适任证书职务晋升所要求的海上服务资历至少有6个月是在无限航区的船舶上任职,其余时间可以在沿海航区的船舶上任职;申请晋升3000总吨及以上大副或者3000千瓦及以上大管轮的船员除满足上述资历要求外,5年内三副、二副或者三管轮、二管轮合计资历至少有12个月是在3000总吨及以上或者300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上任职。
误区 4
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证明具有五年有效期,在有效期内船员可以多次申请初次考试。
正确解读:2012年发布的海船“11规则”实施办法,明确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有效期为5年,2019年之后修订的“11规则”实施办法,虽不再强调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证明的有效期,并不意味着可以多次申请初次考试。“20规则”实施办法则直接明确了船员申请适任证书时应提供适任考试前1年内取得的岗位适任培训证明,因此,船员应在取得岗位适任培训证明1年内申请初次考试。
法规依据:
1.“20规则”第三十条:符合本规则附件中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要求,申请参加相应适任考试的,应当按照公布的申请程序向有相应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供下列信息:(四)相应培训证明和海上任职资历。
2.“20规则”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20规则”第三十条第(四)项“相应培训证明”系指申请适任考试前1年内取得的相应岗位适任培训证明;
3.“20规则”实施办法第十五条:“20规则”第三十二条“初次适任考试”系指船员完成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后,第一次申请相应的适任考试;“准考证签发之日”以所申请适任考试的理论考试准考证和评估准考证的较早日期为准。
误区 5
持有货物运输船舶适任证书在各类非运输船上2020年11月1日之后的任职资历不能用于职务晋升。
正确解读:持有货物运输船舶适任证书在各类非运输船上2020年11月1日之后的任职资历只是不能够晋升货物运输船舶大副、船长,但是可以作为晋升货物运输船舶二副、三副的资历。并且,适任证书上非运输船限制仅适用于船长和驾驶员,其他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在非运输船和货物运输船舶上的任职资历没有区别。
法规依据:
“20规则”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已持有适用于货物运输船舶适任证书的船员在各类非运输船上2020年11月1日之后的海上服务资历不能够作为晋升货物运输船舶大副、船长的海上服务资历。
误区 6
大副、大管轮申请到期换证前5年内的二副、二管轮资历可以用于再有效。
正确解读:“20规则”明确了船长、轮机长在申请前5年内担任大副、大管轮或者二副、二管轮担任三副、三管轮的资历,可以作为原职务适任证书再有效的海上任职资历,但并没有提及大副、大管轮再有效时可使用二副、二管轮的海上服务资历。
法规依据:
1.“20规则”第十九条:持有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以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2个月内或者届满后3个月内向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
(一)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范围相应的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其中,无限航区的船员不少于6个月是在无限航区的船舶上任职;船长、轮机长担任大副、大管轮或者二副、二管轮担任三副、三管轮的,可以作为原职务适任证书再有效的海上任职资历;
2.“20规则”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20规则”对海上服务资历如无其他规定,均为申请者需具有相应职务、相应航区、相应等级的海上服务资历。
误区 7
申请前6个月内有3个月大副资历可以到期换船长证。
正确解读:根据“20规则”,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使用近6个月内3个月海上服务资历进行再有效的,其海上服务资历需为相应职务、相应航区、相应等级。
法规依据:
1.“20规则”第十九条:持有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以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2个月内或者届满后3个月内向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
(二)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6个月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范围相应的不少于3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2.“20规则”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20规则”对海上服务资历如无其他规定,均为申请者需具有相应职务、相应航区、相应等级的海上服务资历。
误区 8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失效3个月内可以继续在船任职。
正确解读:“20规则”给与了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再有效3个月的缓冲期,是对在船任职船员办理证书再有效提供的一种便利,根据“20规则”相关要求,船员可以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3个月内向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并不意味着在此三个月的缓冲期内依然可以在船上任职,船员任职期间其适任证书应当处于有效状态。
法规依据:
1.《船员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
2.“20规则”第十九条:持有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以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2个月内或者届满后3个月内向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
误区 9
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船上见习无需报送见习计划。
正确解读:海船“20规则”中申请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的船上见习有两种途径,一是具有相应等级的船舶的不少于6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其中至少应有3个月是在船上合格的高级船员的直接监督之下履行了值班职责,二是按照见习计划和见习记录薄的要求,完成3个月的船上见习。通过第二种途径见习的,负责船员见习的公司需要报送见习计划,船员需填写《船上见习记录簿》。申请沿海航区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如公司未按要求报送见习计划,可凭《船上见习记录簿》和其他法定材料办理相应的证书。
法规依据:
1.“20规则”附件“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培训、海上任职资历和适任考试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海船员〔2018〕545号)第十六条第一款:公司应在学员开展船上见习前,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报送船上见习信息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便利船员远程学习和船上培训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第2号)附件:需填写《船上见习记录簿》见习事项清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便利船员远程学习和船上培训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第2号)第三点:在持适用于国内沿海航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船舶上见习的船员,如未按照《办法》第九条报送或部分报送船上培训相关信息的,可凭《船上见习记录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向最后出具鉴定结果的公司所在地具有相应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相应船员证书。
误区 10
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不区分航区。
正确解读:“20规则”明确了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适任证书不分等级,但国际航行船舶船员船舶船员申请该证书需要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因此证书有无限航区和沿海航区之分。
法规依据:
1.“20规则”第十一条第三款: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申请适任证书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2.“20规则”实施办法附录2船员专业外语考试大纲(仅适用于国际航行船舶非航行值班船员)。
附:“20规则”中船员考试相关规定的变化
缩短考试成绩公布时间,由之前的“在考试结束后30日内公布成绩”缩短至“在考试结束后10日内公布成绩”。
对因发生事故、非法排放物质、违反航行规则等原因,进行适任能力考核不通过而被注销适任证书的船员,如需再申请适任证书,限制参加低一级职务的评估,而非之前的“低等级、职务或者航区的评估”。
申请适任证书航区扩大所需的沿海航区相同等级和职务的服务资历,由之前的12个月缩短至6个月。
全日制航海类中职/中专毕业生可直接申请无限航区三副、三管或者电子电气员适任考试,之前只允许申请沿海航区相应考试;取消了两年制船员培训学员可参加无限航区相应考试的规定;航海类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电子技工适任考试时间由之前的“毕业或者结业前6个月”调整为“毕业或者结业前12个月”。
取消通过实操评估和船上见习的先后顺序要求,也就是通过理论考试后即可进行船上见习,实操评估可在船上见习后、申请发证前完成。
对于申请参加适任考试所需的培训证明,明确要求是申请适任考试前1年内取得的相应岗位适任培训证明。
对于初次考试准考证签发日后3年内5次补考的相关问题,明确“初次适任考试”系指船员完成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后,第一次申请相应的适任考试。“准考证签发之日”以所申请适任考试的理论考试准考证和评估准考证的较早日期为准。
也就是:对于社会船员,应在参加岗位适任培训后1年内申请初次考试。理论考试和实操评估分别最多1次初考和5次补考机会,且时间限制在其第一张准考证签发日起的3年内。
对于在航海类院校取得相应培训许可之日起入学且完成入学报备的全日制航海类院校生来说,在校期间可申请相应初次适任考试。
在航海类学生完成毕业报备后,在校期间未申请初次考试的,可在毕业之日起5年内凭毕业证向任何具有相应考试权限的海事机构申请初考。在校期间已申请初考但未全部通过或成绩失效,以及取得毕业证5年内未申请初考的,具有不少于12个月相应的支持级海上服务资历后,可凭毕业证向任何具有相应考试权限的海事机构申请初考。
新规实施后,对于通过三副适任考试和“水手工艺”评估,以及通过三管轮适任考试的人员,完成相应的见习后,可直接申请相应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在考试项目和科目方面进行了适当调整,例如未满500总吨船长和高级船员吨位提高的评估项目进行了修改,总体上增加了评估内容;无线电操作人员考试取消了键盘操作评估项目,适当减少了评估内容。
在证书再有效抽考科目和项目设置方面,500总吨及以上大副抽考评估的“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电子海图系统”调整为“船舶操纵、避碰与驾驶台资源管理”,未满500总吨的二/三副抽考评估的“船舶操纵、避碰与驾驶台资源管理”调整为“航线设计”,500总吨及以上的二/三副抽考评估“航海仪器的使用”调整为“雷达操作与应用”,“船舶操纵、避碰与驾驶台资源管理”调整为“航线设计”。750千瓦及以上二/三管轮抽考评估项目减少了“机舱资源管理”。对于无线电操作人员的再有效抽考进行了比较大的优化,增加了GMDSS设备操作与维护项目,将无线电操作人员进行细分为GMDSS限用操作员、GMDSS通用操作员、二级无线电电子员、一级无线电电子员,分别设置了对应的抽考科目和项目,避免了之前的所有无线电操作人员抽考内容都完全一样的不合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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