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有3名船员考试作弊,取消考生申考成绩,一年内不得考试
发表于 2021-04-25 15:30
福建海事局第10210411期社会船员适任评估考试在集美大学进行,考官在巡考过程发现3名考生形迹可疑,对该3人检查时发现,皆绑带无线电通讯设备和摄像头参加考试,经调查取证,3名考生对作弊事实供认不讳。
当期考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考场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给予作弊考生取消考生申考该职务下所有各科考试、评估成绩,并在一年内不得再次参加相应的船员适任考试的处罚。
船员评估考试
这是今年发现的首起船员适任考试作弊行为。2018-2020年,福建辖区共查处破坏考试秩序行为33起,其中给予取消单科成绩29人次,取消当期成绩6人次,取消考试资格36人次。
广大考生应知晓《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考场规则》中关于考生违规行为的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监考人员对其第一次行为进行口头警告,如再次发生,则责令其退出考场,并宣布其本科目考试成绩作废:
在考场内吸烟、喧闹
在桌椅上涂写任何文字或标记
在答题卡或答题卷上做与答题无关的标记
在答卷的密封线外填写姓名、准考证号
在考场内交头接耳、示意、对答案
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
有与计算机考试无关的软硬件操作
第十二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监考人员责令其退出考场,并宣布其本科目考试成绩作废:
随意挪动考场内的考试桌,随意调换座位
夹带纸条、资料等
携带通信工具进考场未放置在指定位置,但信息内容与考试无关
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传、接物品
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卷、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卷、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张带出考场
第十三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考生当期所有的考试科目成绩:
与他人交换试卷、答题卷、答题卡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
第十四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考生申考该职务下所有各科考试、评估成绩,并在一年内不得再次参加相应的船员适任考试:
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
使用手机及电子作弊工具
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故意损坏计算机考试的软硬件设备
威胁、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第十五条
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经发现者,是在校生的,建议所在学校按规定严肃处理;其他人员,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考试机构应向社会公布其相关信息、作弊行为等情况。
第十六条
考试期间有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等行为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考生受到取消考试、评估成绩行政措施的,由海事机构记入船员技术档案重点跟踪。
福建海事局将继续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形势下船员考试工作的同时,加大巡查力度,严厉打击和处理船员考试作弊行为,进一步净化考试纪律,营造风清气正的考场氛围。
温馨提醒广大考生:
敬请合规考试
付出才有收获
切忌铤而走险
严禁作弊取巧
查获即予严惩
维护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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