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考规实施办法解读
发表于 2021-04-19 17:03
修订背景
随着《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2号)(以下简称《内河考试发证规则》)的修订以及内河船员电子证书的发展,原2016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海船员〔2016〕232号)(以下简称“原《实施办法》”)已不能满足当前船员考试发证管理的需要,须对原《实施办法》部分内容进行适应性修订。
修订的主要内容
1、考试和发证机构的资质核验要求
2、进一步明确了新旧规则《适任证书》的衔接问题
3、《10规则》证书换发《15规则》证书相关规定
4、进一步明确申请低类别或低职务资格《适任证书》的相关问题证书换发《15规则》证书相关规定
5、新增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船员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相关规定
6、新增配发内河船舶船员服务簿相关规定
7、新增申请补发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相关规定
8、新增签发和补发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相关规定
9、对复转军人或海洋渔业船舶船员取得的安全培训合格证或等级职务资格证书换发内河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的相关规定
10、新增《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的等效规定
11、新增60周岁(女性55周岁)以上的船员《适任证书》再有效相关规定
12、《内河船舶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与国标《船员健康检查要求》(GB 30035-2013)得到更好衔接
13、新增对初次申请《适任证书》定义进行明确
14、对仅在本辖区范围内航行的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考试前的培训提出了要求
15、《管理规则》对未满100总吨内河船舶船员培训项目的管理规定
16、增加了各辖区可以对仅在本辖区范围内航行的总吨位100以下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制定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条款
17、进一步整合全国统考《适任证书》航线签注和表述方式
18、对“非全国统考”和“非长江统考”《适任证书》延伸对延伸航区(线)的申请与签发进行了明确要求
19、“非全国统考”证书到“全国统考”证书的同时,保留原“非全国统考”证书,拓宽了的船员就业渠道
20、进一步明确在内河非机动船及水上浮动设施上工作的船员及特殊船舶和设施上工作的船员持证要求
21、明确了实际操作考试的补考应向初次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2、新增申请补考的最低时间间隔要求
23、新增对实船和模拟器实操考试、延伸航区(线)考试的相关要求
24、增加航海教育培训质量评估,船舶驾驶类和轮机类专业毕业考试可替代相应内河船舶船员适任理论考试相关规定
实施的注意事项
1、是否所有内河船员考试发证机构都要按规定建立船员管理质量体系?
是的。《实施办法》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规则》(海船员〔2019〕310号)的相关规定,明确要求承担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应按规定建立运行有效的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
2、申请补发船员服务簿应和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提交材料有哪些?
内河船员申请补发船员服务簿,应按照《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要求,填写并提交附件2《船员基本信息表》及列明的报送材料。内河船员申请补发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应按《内河考试发证规则》第十九条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按照《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要求申请补发。
3、已持内河船员服务簿申请补发内河普通船员适任证书,是否在系统中还需维护考试信息,如何维护?
对于部分船员持服务簿申请补发普通船员适任证书,但由于历史原因船员管理系统中无该船员内河基本安全考试成绩的,不需要维护考试信息。
4、签发内河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的应提交哪些申请材料,合格证书格式和制证要求如何确定?
申请内河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海船员[2007]620号)第八条的要求提交材料和《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考试、发证申请表》,目前都是在系统上完成申请。
证书格式:内河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证书格式和制作要求按照《实施办法》附件13“证书制作要求”执行,《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使用相同的空白证书进行制作(适用纸质证)。目前,船员管理系统中内河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制证模块正在抓紧调试。 培训大纲: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和考试大纲(2019版)》的通知要求实施基本安全培训。 培训机构资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9年第5号)及其实施办法。
5、关于《实施办法》中“内河船舶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附件7)与国标《船员健康检查要求》(GB 30035-2013)衔接后检查项目增加较多如何执行,是否可以设置一个执行过渡期?
内河船员健康检查应按照《实施办法》附件7中附录2的《内河船舶船员健康检查表》所列项目和要求执行,不设过渡期。
船员应在满足《内河船舶船员健康检查表》所列项目和要求的医疗机构完成健康检查,不强制指派医疗机构。根据《内河考试发证规则》第十九条、二十条有关船员健康标准体检证明有效期的规定,在2021年2月9日前两年内的船员健康体检证明予以认可,65周岁(女性60周岁)以上的船员健康体检证明为一年内有效。
6、船员申请的延伸航区(线)实际操作考试内容如何确定?
按照《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船员申请的延伸航区(线)范围应选择本办法第二十条中典型航段进行实际操作考试,其航段选择应具有代表性和覆盖性,延伸航区(线)考试由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直属海事局组织实施。
7、《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6〕620 号)已经废止,文中公布的院校毕业生理论免考的在部局组织航海教育培训质量评估前如何处理?
对于海船员〔2016〕620 号文废止前已招录入学并进行入学报备的学生,可按照文件要求免于理论考试;在海船员〔2016〕620 号文废止后招录入学的学生,在相关院校未通过部局组织的航海教育培训质量评估前,其学生适任理论考试不予免考。
8、由于海船员【2016】620号文的废止,对原来跨辖区签注的航线但参加非全国统考的证书换证时,是否仍执行620号文规定?
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于“非全国统考”《适任证书》,持有人不得超出相应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直属海事局辖区申请延伸航线,各发证机构也不得签发超出本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直属海事局辖区范围的航区(线)证书。违规跨辖区签注航区(线)的非统考证书不予认可。
《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中所描述的:原“非全国统考”带有航区(线)的《适任证书》继续有效,即,船员可以继续保留原非统考《适任证书》,目前系统也支持。
9、关于高速船的高级船员在特殊船舶上任职船员的要求在《实施办法》中未提及?
《15规则》第十三条对在内河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上任职的船员特殊培训问题已作出明确规定,在《实施办法》不再重复;同时,《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签发管理办法》(海船员〔2019〕491号)第四条第(七)款明确规定,内河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适用于在内河高速船上任职的船长、大副、二副、三副、驾驶员、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轮机员。合格证适用项目签注为“内河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10、长江干线晋升一类船长的实操考试权限是否调整了?
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直属海事局均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2号)第二十九条的要求组织开展各类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
11、船员已持有有效内河船员《适任证书》但证书信息未补入系统的,《船员服务簿》如何办理,建议调整协同平台相应的功能。
2016年3月1日前,已经安排过船员信息补录工作,原则上不再安排信息补录,但是却因特殊情况需要补录的,由船员向原发证机构申请,原发证机构经查询核实船员证书档案无误后,应按照信息补录程序补录。
补录工作坚持谁批准谁负责,谁补录谁负责的工作要求,对弄虚作假者将严肃处理。
12、鉴于目前协同平台对于2008年10月1日前注册的旧版《船员服务簿》无法补录,造成2008年10月1日前取得的旧版《船员服务簿》无法补发内河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建议调整协同平台相应的功能。
(一)对已取得《船员服务簿》的内河船员补发内河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主要是为解决《15规则》于2016年5月1日实施以来,已通过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但未签发基本安全合格证的历史遗留问题。
(二)从2008年10月1日起开始启用新版《船员服务簿》,过渡期到2011年12月31日,正常情况下不应该持有旧版《船员服务簿》。2008年10月1日之前取得的《船员服务簿》,如系统中有内河基安培训考试记录的,可按规定补发内河基安培训合格证;如船员只有旧版《船员服务簿》,但系统中无内河基本安全培训考试记录的,须向《船员服务簿》原签发机构申请补发或换发新版《船员服务簿》。
13、《实施办法》附件7附录1《船员职业限制》中反复出现的“健康检查周期不超过1年”,与内河职务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有效期之间如何协调?
发证机构应按照《内河考试发证规则》要求签发《适任证书》;作为船员应该主动遵守国家《船员职业限制》中相关要求,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14、《实施办法》附件7附录2《内河船舶船员健康检查表》中的服务船员是指哪些船员?
“服务船员”定义按照《船员健康检查要求》(GB 30035-2013)中“餐饮服务船员”的定义确定,即“在船舶上提供饮食、卫生服务的船员,包括但不限于厨师、服务员。”
15、《实施办法》附件7附录2《内河船舶船员健康检查表》中“结论”栏内,主检医生拒绝给出“合格”与“不合格”结论,仅盖有医院公章,是否可以作为“合格”予以认可?是否可以由海事人员根据《内河船舶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来判断是否合格?
附录2《内河船舶船员健康检查表》中“体检须知”中已明确要求,主检医师填写检查结果要规范,结论栏要如实写明“合格”、“不合格”;如主检医师未填写结论,仅有医院公章的,对健康检查表不予认可;另外,船员体检结论应由主检医师根据检查情况和专业判断填写并承担相应责任,原则上检查结果不由海事人员来判定。
16、根据《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部令第9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海发〔2014〕199号)的要求,载客12人以下的渡船可仅配备渡工。12客位以下的船舶不属于客船,渡工是否仍需持有《船员服务簿》和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根据《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部令第9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渡船船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具备船员资格,持有相应船员证书;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海发〔2014〕199号)第三条规定:载客12人以下的渡船可仅配备渡工,渡工应经过驾驶技术和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海事机构颁发的渡工证后,方可驾驶渡船。超出船员年龄的内河船长或驾驶员并持有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的,可直接申请颁发渡工证书。
17、《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初次申请”《适任证书》中“从未取得过船员服务簿”是指内河船员服务簿还是海船船员服务簿,超过60周岁的海船船员是否可以申请内河船员《适任证书》?
《船员服务簿》注册类别目前包括内河船舶、国内航线海船和国际航线海船3种,“初次申请”中的“船员服务簿”包含以上3种类别;
超过60周岁的男性海船船员如不属于初次申请,可按《办法》第十五条海船船员申请内河船舶船员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申请签发内河船员《适任证书》。
18、《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中对满足申请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的岗位适任培训和水上服务资历要求的,可重新申请适任考试,免于岗位适任培训。对满足要求的“岗位适任培训和水上服务资历要求”如何认定?
满足申请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的岗位适任培训是指之前已参加过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水上服务资历是指申请考试前满足《内河考试发证规则》附件《内河船舶船员水上服务资历要求》中相应水上服务资历要求。
19、《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船员办理相关业务时,如船员管理系统中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相关纸质材料,如船员通过外网上传了申请表、体检表、服务簿等附件,是否可以免于提交纸质材料?
如船员管理系统中已具有电子信息且能核实无误的,可免于提交相关纸质材料,如对上传的申请材料核实有疑问的,发证机构应要求申请人带原件到现场进行核验,并保留相关复印件存档。
20、办理军转内和渔转内时,军事船舶和渔业船舶船员证书和任职资历在系统里无法查询,建议明确军事船舶和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标准制式、鉴别方法及相关资历的证明文件,打通与军事、渔业船员发证系统信息的调用通道。
积极推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实现部门间船员证书和资历相关信息的互通。
《20规则》实施办法有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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