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PSC港口国当局申诉应关注的几个重要问题
发表于 2021-04-01 15:32
港口国监督检查官(PSCO)在对船舶开展港口国监督检查(PSC)后,会针对船舶的检查结果开具整改缺陷,这其中既有船舶自身技术状况不良、船员履职不当等客观原因;也会因PSCO对国际公约的理解与判断失误等原因,致使船舶被开具错误缺陷,甚至是不当滞留。船方可以根据港口国PSC主管机构提供的国家Appeal(不同的主体可以采用诸如申辩、申诉或重新考虑等方式。为表述方便,文中统称为申诉)途径来解决争端,但是操作中,由于船方不熟悉港口国监督程序或对港口国当局申诉受理部门的特殊要求不甚了解,抑或是因文化、习惯等差异,致使船舶的申诉过程变得曲折而坎坷。本文通过对东京和巴黎备忘录官网公布的2019年度港口国滞留申诉程序的比较、研究,并结合实际案例分析、总结,以了解船方向港口国当局提出申诉的重点和方向,据此提出针对性的应对措施建议,帮助船方选取恰当的申诉途径,挽回经济损失和声誉。
主要港口国当局滞留申诉程序介绍
东京备忘录(T-MOU)和巴黎备忘录(P-MOU)的港口国当局中,除瓦努阿图和巴拿马外,其他港口国当局均通过备忘录网站公布了本国或本地区的关于船方提出申诉程序的主体、方式、期限、提交方式及文本格式等要求,船方选用正确的程序与格式文本是成功申诉的基础。
1、申诉方式
经PSC检查船舶被滞留后,PSCO会告知船方相关的申诉权利和滞留申诉程序,各港口国当局对申诉方式的规定各有不同。表1是东京和巴黎备忘录港口国当局对滞留申诉方式的要求。
表1 东京和巴黎备忘录港口国当局对滞留申诉方式的要求
注:以下表格中×代表适用,—代表不适用
从表1可知,港口国当局提供了向PSC主管机构、司法机构、仲裁、国会和备忘录组织等提出申诉的方式来解决争议,船方应按照港口国当局公布的申诉程序选择一个机构申诉,或逐级申诉。中国、澳大利亚等20个港口国当局向船方提供了向港口国当局PSC主管机构和司法机构申诉相结合的方式来解决争端,如对 PSC主管机构的复审结果不满意,可以直接向港口国当局的管辖法院提出申诉。在中国大陆港口,船方首先应向直属海事局提出申诉,如对直属海事局的复审结果不满,还可以进一步向中国海事局申诉,以再次进行复审。但是,一般来说,申诉将转回滞留案发地海事局进行处理,如船方当事人不认可两次复审决定的,可以依照中国国内法律向人民法院提起司法申诉。比利时等4个港口国当局仅向船方提供了向司法部门申诉来解决争端的方式,英国向船方提供了独立仲裁员和向国会议员的投诉途径来解决PSC滞留争端问题。菲律宾和越南在针对船舶对港口国主管机构复审结果不认同的情况下,接受备忘录秘书处申诉作为最终解决方案的途径。
2、申请主体
不同于备忘录地区申诉权限只向船旗国和RO开放,港口国当局允许更多的船方权益人,如船舶所有人(以下简称船东)及其代表、船舶管理人、船长、船旗国及其授权的认可组织(RO,主要是船级社),甚至是船舶代理都可参与申诉程序。
表2 巴黎和东京备忘录港口国当局对滞留申诉主体的要求
从表2可知,各港口国当局对滞留申诉主体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如澳大利亚、新加坡等4个港口国当局规定,船东、船舶管理人、船长和船旗国都可以提出滞留申诉;而中国、葡萄牙、德国等港口国当局则不接受以船长名义提起滞留申诉。保加利亚、芬兰则对滞留申诉主体不加限制,船舶相关权益人均可以提起滞留申诉;而其中意大利规定船东、船舶管理人、船旗国、RO等权益团体均可以采取向PSC主管机构提起滞留申诉来解决争端,而只有船东和船东代表可以采取向意大利法院提起申诉的方式来进行滞留申诉。俄罗斯规定,两级申诉方式要由不同的申诉主体提出:一级申诉应由船长或船东提出;二级申诉应由船旗国或RO提出。船方一定要看清各港口国当局的特殊要求,以免提交的申诉主体不被接受,贻误时机。
3、申诉提交方式
港口国当局会要求船方提供详细的公约、法规、设备资料及图片等证据来佐证船方的观点,并按照要求语言文字书写以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尽快提交滞留申诉文书资料。
表3 东京和巴黎备忘录港口国当局对滞留申诉文书提交方式的要求
澳大利亚等13个港口国当局接受船舶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交申诉文书,其中澳大利亚特别建议以电子邮件为首选;斐济规定扫描文件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提交;中国、英国等29个港口国当局不接受以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交的申诉文书;智利、比利时等13个港口国当局只接受采用信函的方式提交申诉文书。信函的方式较为传统而正式,一直是各港口国当局接收申请的首选。船舶申诉主体在选用信函邮寄提交申诉的时候,尤其要留意信函投递的状态与送达时效,确保截止日期前送达港口国当局指定的邮寄地址,以免造成不当贻误。
对船方权益相关人的建议
虽然东京、巴黎备忘录组织只公布了有关船舶滞留的港口国申诉程序,但是大多数港口国当局对于非滞留缺陷的申诉也同样会接受,船舶利益相关人可以依据自己的立场与利益向港口国当局据理力争,维护自身的名誉与利益。
在众多的船方申诉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船方申诉纠正了一些港口国当局PSCO因对国际规则理解错误而开具的缺陷,但是大多数申请撤销PSC缺陷的请求却并未得到相应申诉主管机关的支持,船方应如何采取恰当的方式来与港口国PSC沟通,一直是让船方捉摸不透的难题。笔者通过对相关船方申诉案例的分析研究,以了解PSCO与船方的意见分歧,来帮助船舶利益相关人转变思路,提升申诉的成功率。
1、PSC检查过程中,船方及RO或第三方检验机构要遵守诚信原则切忌弄虚作假。一旦不诚信行为被识破,势必引发进一步的详细检查与责任追究。PSC检查中,在被开具缺陷甚至是滞留缺陷时,PSCO如果针对相关缺陷开具ISM缺陷或判定RO责任时,还会要求船舶开展附加审核或跟踪检查,并出具相应的检验合格报告或证明文件。在PSC中,会发现船员串通造假、RO或第三方机构为船方出具虚假检验或证明文件的情况,以帮助船方尽早解除滞留或纠正缺陷。而一旦虚假证明材料被查出,不诚信行为被认定,势必导致PSCO对船舶及其相关责任方的更严重责任的判定,PSC申诉主管机构也很难再接受船方的辩解与申诉。
2、船长及高级船员在PSC报告未签发前,仍然可以充分利用与PSCO面对面的优势(中国大陆地区PSC主管机构虽然不接受船长的申诉请求,但船长及高级船员仍可以在报告未签发前阐明观点及证据),针对一些缺陷的依据和处理进行现场申辩,并能提供详实可靠的纠正、替代措施来消减对船舶安全或防污染等方面的影响,以争取PSCO做出更优化的判断。PSCO大多是有着丰富的航海及船舶管理经验,也很乐于与船方对一些热点问题进行探讨,当然在辩解过程中也要注意尊重PSCO的专业态度,要及时拿出能让PSCO信服的书面证据,而不是仅仅只靠自己的经验与感觉,不要无理纠缠或是摆出傲慢的态度来激怒PSCO。
笔者在检查中也曾遇到某集装箱船在PSC检查中被发现舱盖基座锈蚀严重,且舱面有大量箱子堆积,当PSCO提出滞留时,船方提出清空有风险的舱面积载,并申请下一港纠正的方式来避免本港滞留船舶。PSCO经专业判断,并确认该船无其他重大缺陷,且不会对船舶安全造成影响的情况下,同意了船舶请求予以放行。如PSCO在检查中不接受船方的临时整改措施与建议,船方在向港口国当局申诉前还应与船舶管理人、RO等权益人进行综合评估分析,如觉得PSCO对缺陷的处理有其合理性,且缺陷存在普遍的疏忽,应坦诚接受,及时整改。如船方权益人经评估觉得PSCO专业判断超出程序和国际公约的要求,或在理解上存在偏差,导致船舶被不当滞留,应及时联系PSC主管机构进行申辩沟通,并找到合理问题的替代方案。
3、船方应加强对港口国监督检查程序,特别是国家申诉程序的学习,并对各区域备忘录公布的年报和滞留复审案件进行学习和研讨,还应重点关注港口国的防污染法规及通航管理规定***别要求,了解相关要求和注意事项,加强自查自纠。PSC检查中时常会发现船方未及时收到最新通函、通告及通航管理规定,或因船舶管理人员的疏忽导致防污染设备未能正常运营,未能如实记录相关操作数据,疏忽了港口国当局的特殊要求而被滞留或开具缺陷。
无论是向港口国PSC主管机构还是向司法机构提出申诉,船舶管理人和船员能提前了解港口国当局的规定和要求,可以做到及时、有效响应,有理有据,尤其是要关注港口国的特殊要求,选择恰当的申诉主体及方式向PSC主管机构进行申诉。同时还要切记,一旦船舶发生滞留,船舶申诉期间并不会改变船舶的不当滞留状态,船方在申诉期间还是要按照港口国当局的要求整改相关缺陷,及时缴纳罚款或提供担保,尽快拿出让港口国当局满意的解决方案,避免造成长期滞港,并及时收集好相关缺陷的国际公约和港口国当局的法律、法规要求和相关缺陷所涉及的设备说明及照片,撰写申诉材料,以备后期进行申诉或提出索赔。
4、船旗国和RO参与申诉,有助于提升申诉成功率。船方权益人在提起申诉的同时,可以请求船旗国或RO与港口国PSC主管机构进行沟通与协调,要求港口国当局重新考虑滞留决定。船旗国和RO的直接参与,使得滞留申诉会更加的快捷和透明,胜算也高。在那些不接受船旗国或RO参与PSC滞留申诉程序的港口国当局,船东、船舶管理人、船长或其他授权方应在船旗国和RO的技术指导下,充分准备,提供尽可能全面翔实的资料、照片等,有助于滞留复审人员客观评价滞留的公正与否,从而做出有利于船方的判定。中国海事局和中国船级社历来重视自身履行国际公约的责任和义务,曾多次协助中国籍船舶向港口国当局提出重新考虑滞留决定,帮助船舶成功取消不当滞留;并积极加强与其他港口国PSC主管机构的交流沟通,对一些地区关注的问题和分歧进行沟通,签署相互认可、豁免声明。
5、船方不应过于依赖船旗国特殊豁免。在检查中,时常会发现一些船舶由于建造时的设计缺陷整改困难,关键设备临时出现故障,或是临时性的航行安排等状况下,会要求船旗国和RO签发免除证书、替代签注等方式提交港口国申诉主管机构来避免滞留。但是免除证书并不是船舶的免死金牌,在与船旗国主管机构沟通过程中,常会发现一些方便旗PSC主管机构对船舶的豁免要求是有求必应,并未安排关键设备的替代或等效措施,此时PSCO会根据国际公约精神的理解和专业判断来决定是否可以接受此种免除,以保障船舶安全运营。当PSCO不接受船方的船旗国豁免,船方应避免过于强调自身利益而让船旗国与港口国当局“掰手腕”。要结合船舶的实际状况,通过与专业人士的探讨,综合评估国际公约条款的具体适用条件,提出船方的整改意见。
本文介绍的仅仅是东京和巴黎备忘录港口国当局,对船舶PSC缺陷申诉规定中的一些小问题,但在船方的实际操作中,时有会因一些不经意的小差错,导致申诉过程的曲折与艰难。在此,笔者建议各航运公司和船舶在做好日常安全和防污染管理的同时,也要加强对港口国当局滞留申诉规定的认知和理解,做到居安思危,有备而无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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