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24日,天津海事局船员考试中心考场举行了(第03210301期)社会船员适任考试,共有134名船员参加考试。
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发现多名考生行为异常。
后经监考人员进一步详细检查,共发现13名考生利用电子工具作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考场规则》,船员考试中心对上述人员作出了取消考生申考该职务下所有各科考试、评估成绩,并在一年内不得再次参加相应的船员适任考试的处理。
同时船员考试中心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目前上述相关人员已交由公安机关做进一步侦察、处理。
此次事件反映出船员考试过程中,仍有个别考生心存侥幸,企图通过不正当手段通过考试。
为了维护船员考试的公平、公正,天津海事局将进一步加强考试管理,同时强化与公安机关的合作,共同打击船员考试作弊行为,竭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考试环境。
再此,天津海事局也提醒广大考生,要通过正当手段通过考试,切忌铤而走险以作弊行为投机取巧,维护考试公平公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考场规则》
中关于考生违规行为的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监考人员对其第一次行为进行口头警告,如再次发生,则责令其退出考场,并宣布其本科目考试成绩作废:
(一) 在考场内吸烟、喧闹;
(二) 在桌椅上涂写任何文字或标记;
(三)在答题卡或答题卷上做与答题无关的标记;
(四)在答卷的密封线外填写姓名、准考证号;
(五)在考场内交头接耳、示意、对答案;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
(七)有与计算机考试无关的软硬件操作。
第十二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监考人员责令其退出考场,并宣布其本科目考试成绩作废:
(一)随意挪动考场内的考试桌,随意调换座位;
(二)夹带纸条、资料等;
(三)携带通信工具进考场未放置在指定位置,但信息内容与考试无关;
(四)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传、接物品;
(五)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六)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卷、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卷、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张带出考场。
第十三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考生当期所有的考试科目成绩:
(一)与他人交换试卷、答题卷、答题卡;
(二)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
第十四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考生申考该职务下所有各科考试、评估成绩,并在一年内不得再次参加相应的船员适任考试: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
(二)使用手机及电子作弊工具;
(三)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四)故意损坏计算机考试的软硬件设备;
(五)威胁、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第十五条 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经发现者,是在校生的,建议所在学校按规定严肃处理;其他人员,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考试机构应向社会公布其相关信息、作弊行为等情况。
第十六条 考试期间有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等行为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考生受到取消考试、评估成绩行政措施的,由海事机构记入船员技术档案重点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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