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整内河船舶涉海运输 港口不得为其装卸货物
发表于 2021-03-08 14:54
3月5日,长江海事局印发2021年1号文件《关于推行内河船舶涉海运输“七个一律”整治措施的通告》,进一步深化内河船舶涉海运输专项整治。
为加大内河船舶涉海运输违法行为打击力度,自2021年3月5日起,长江海事局对查处的涉海运输内河船舶推行“七个一律”整治措施。
整治措施:
一、一律注销船舶SMC证书,情节严重的,注销公司DOC证书。
二、一律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到港必查,并列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重点跟踪船舶名单。
三、一律不享受海事优惠便利举措,并对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所提交的各类海事许可、确认业务严格审查。
四、一律通报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并建议冻结新增运力,情节严重的,推动吊销船舶营业运输证。
五、一律通报船籍港所在地人民政府,并建议纳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问题隐患清单。
六、一律通报沿江港口管理部门,并督促港口经营人不得为其装卸货物。
七、一律作为失信行为纳入信用管理,并通报银保监机构、船检机构、公安司法、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除长江海事外,江苏海事局和江苏省交通运输厅也于2021年2月联合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长江江苏段内河船舶涉海运输违法行为的通告》。
《通告》要求,长江江苏段码头应主动做出不为涉海砂石运输内河船舶装卸作业的信用承诺;长江江苏水域从事砂石运输的内河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主动做出不从事海上运输的信用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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