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理说了,取消港口建设费!
发表于 2021-03-05 20:44
3月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开幕,习近平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开幕会。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取消港口建设费。
2021年3月5日上午,李克强总理做政府工作报告。(图片来源:中国政府网)
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针对今年的重点工作指出:要用改革办法推动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推进能源、交通、电信等基础性行业改革,提高服务效率,降低收费水平。允许所有制造业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 进一步清理用电不合理加价,继续推动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中小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全面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坚决整治妨碍货车通行的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取消港口建设费,将民航发展基金航空公司征收标准降低20%。鼓励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方对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推动各类中介机构公开服务条件、流程、时限和收费标准。要严控非税收入不合理增长,严厉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不得扰民渔利,让市场主体安心经营、轻装前行。
早在2020年2月20日,为了帮助我国航运业渡过疫情危机,中国船东协会就面向航运业界发出了“关于征求‘中国船东协会关于报送新冠疫情对航运业影响及应对建议的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报送,以期国家层面的相关政策倾斜和扶持。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2020年3月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时,部署完善“六稳”工作协调机制,有效应对疫情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运行;确定支持交通运输、快递等物流业纾解困难加快恢复发展的措施;决定加大对地方财政支持,提高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能力。
其中就包括:3月1日至6月30日,免收进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将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等政府定价收费标准降低20%。
2020年3月13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减免港口建设费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公告。免征进出口货物(即出口国外和国外进口货物)的港口建设费,自2020年3月1日零时起至2020年6月30日24时止执行,以船舶进出港时点为准,对符合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由中央海事管理机构从经批准的相关银行账户中办理退费或从缴费人应缴费额中予以抵扣。
港口建设费的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国内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4元;国外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5.6元。
货物重量吨和换算吨的计算方法,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国内出口集装箱和内支线集装箱20英尺每箱32元,40英尺每箱48元;国外进出口集装箱20英尺每箱64元,40英尺每箱96元。
20英尺和40英尺以外的其他非标准集装箱按照相近箱型的收费标准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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