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近期运煤船舶爆炸事故的情况通报
各直属海事局:
2021年2月19日,一艘载运煤炭的中国香港籍船舶在直布罗陀水域发生爆炸。
事故造成四名船员受伤,船舶和设备受损。
经初步了解,该轮1号货舱下舱通道与锚机控制间相连,航行期间未关闭货舱下舱的舱门,造成货舱内的甲烷气体进入锚机控制间并聚集达到爆炸极限。
该轮大副启动锚机开关的一瞬间,充满甲烷的锚机控制间发生闪爆,导致事故发生。
请各局将此事故情况通报本辖区航运公司,并督促有关航运公司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要自查所属船舶是否存在货舱通道与电机设备间相通的情况。
如有,应严格完善相应制度并落实货舱通道、电机操作间、密闭空间的操作要求,排除电机间易燃易爆气体后,再操作电机。
二是要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航运公司要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以案为戒,严格落实《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运输规则》对装运易散发甲烷煤炭的附加措施要求。
尤其是运输类似货物的公司要加强对船员的培训,开展警示教育,对重点岗位、重点人员开展专题宣贯,避免发生类似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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