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重点!船舶出港前这件事必须做!
船舶进出港报告完就结束了?
今天我们以案例回顾来提醒您,千万不要忘记,船舶出港前还有一个重要步骤不可或缺,那就是——一定要记得报告能耗情况,不然就可能面临2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哦~
近日,泉州晋江海事处就处理了两起相关案件。
案件回顾
2021年2月25日,晋江海事处执法人员通过电子巡查发现“新融海X”轮和“润康XX”轮两艘船舶存在出港前未将上一航次消耗的燃料种类和数量,主机、辅机和锅炉功率以及运行工况时间等信息按照规定报告海事管理机构的情况。
执法人员第一时间通过电话联系船方,经进一步调查发现,其中“新融海X”轮由于春节假期,原本负责该项目的二副回家过年,接班人员不熟悉此项流程,导致最近两次出港均未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能耗情况;“润康XX”轮由于负责人员完全不熟悉这项流程,导致在以往出港过程中均未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对这两艘船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对这两艘船舶进行立案处理,后期还通过电话及微信方式,对船方及公司进行了相关的普法宣传教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船舶应当在出港前将上一航次消耗的燃料种类和数量,主机、辅机和锅炉功率以及运行工况时间等信息按照规定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船舶能耗数据收集管理办法》第五条:海船应当在办理出港报告或者出口岸手续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上一航次的船舶能耗数据。
第六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海船可以采用月度报告代替航次报告:
(一)在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且单航次的航行时间不超过 4小时的船舶;
(二)在固定航线航行且单航次的航行时间不超过 24 小时的船舶。
第七条:拟采用月度报告的海船应当在船舶日志或者专用记录簿中记录每日或者每一航次的船舶能耗数据,并于每月10日前固定向其中一个挂靠港口所在地的分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上一自然月的汇总数据。接到月度报告的分支海事管理机构认为船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接收报告并通知该船其他挂靠港所在地的分支海事管理机构。
延伸知识
1、船舶进出港口时不仅要记得报告能耗情况,还要注意记得进行进出港报告。如果是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还要在危防系统进行危货申报。
2、船舶申报员在进行进出港报告时要细致认真,报告内容要真实。
3、执法人员在以往的办案过程中发现,船舶被处以未按规定进行进出港报告的原因很多是因为申报员的工作疏忽导致,航次日报与否、货量重复选择、船舶计划改港下一港目的地变更没有及时重新申报等问题屡见不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船舶进出沿海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万元的罚款,那可是好多个月的工资啊!!
温馨提示
小编在此温馨提醒船方,船舶航行的安全,流程操作的规范,需要我们共同维护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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