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醒:船上厨师、服务员等无该类适任证书将会被处罚
发表于 2021-01-18 15:00
按照《关于做好船员服务簿签发取消后衔接工作的通知》(海政法〔2019〕107号)的要求,将厨师、服务员等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纳入船员适任证书核发申请人员范围。海事管理机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对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未持船员适任证书的,应当予以提醒,暂不进行行政处罚。
2020年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已对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海船船员申请适任证书条件做了明确,《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规则”)明确将海船船员职务分为:(一)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二)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2021年1月起,威海海事局将加强“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适任证书”的现场监督检查,对未按有关持有相关适任证书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相关条款依法予以处罚。
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适任证书样式: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条 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申请船员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
(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申请适任证书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吊销有关证件,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一)招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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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提醒:船上厨师、服务员等还未取得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适任证书的人员,请尽快按照《船员条例》第五条要求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相应适任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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