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太多?大宇造船工人因病死亡被法院认定为“过劳死”
发表于 2021-01-15 14:21
近日,韩国***院作出判决,驳回了釜山高等法院去年12月24日作出的大宇造船员工A某在工作期间因病死亡与高强度工作不存在因果关系、不能认定为工伤、不用支付遗属津贴和丧葬费的二审判决。***院一部主审***官李兴九以“如果因长时间高强度工作而积累的压力,导致免疫力下降、疾病恶化等死亡,应认定为‘过劳死产业灾害’”为由,将案件发回釜山高等法院重审。
2009年4月,时年30岁的A某以有在职经验者的身份进入大宇造船工作,并在造船厂从事焊接等体力强度较大的工种。原则上,A某每周平均工作4天,包括白班和夜班,其中白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夜间工作时间为7小时。但是,A某在死亡前七周的工作时间并不规律,其中第一周有47小时(包括夜间30小时)、第二周有47小时(包括夜间10小时)、第三周有30小时(均为夜间)、第四周有46小时(包括夜间10小时)、第五周有49小时(包括夜间40小时)、第六周有46小时(包括夜间10小时)、第七周有40小时(均为夜间)。
从2016年10月31日开始,A某就开始出现腹泻、身体不适、低烧等症状,随后被医院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肠炎等疾病。11月4日,A某在夜间加班工作时突然感到胸部疼痛,请假后前往医院,随后被诊断为“急性心肌炎”,并于十天后死亡,年仅37岁。
据查,A某除了在2013年左右发生过“有出血的急性胃溃疡”外,没有其他疾病等健康问题。
A某死亡后,其家属认为其长期加班熬夜工作导致“过劳死”,以韩国劳动福利公团为对象提出遗属津贴和丧葬费申请,遭拒绝之后,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釜山高等法院一审法庭上,A某的同事作证说:“因为A某是有经验的员工,所以跟新员工相比,做了很多难度更高,而且体力消耗更大的工作。而且自2016年8月以后,由于公司强化了对延长工作时间的控制,在实际工作时间减少的情况下,工人必须在更短的时间内完成和以前一样的工作量,因此单位小时的工作强度更高了。”
但是一审裁判部驳回了A某家属的请求。一审裁判部表示:“现代医学上的过度劳累或压力一般是疾病发生、恶化的原因之一,但发病及恶化的原因不仅与工作有关,还与属于私人领域的因素有关。因此,如果无法认定存在于其工作中的危险现实化,就很难判断其存在因果关系。”
A某家属表示不能接受一审判决并提出了上诉,但遭到二审裁判部的驳回。二审裁判部表示:“仅凭原告提交的包括诊疗记录鉴定结果在内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死者死亡和死者从事的工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不能接受原告的上述主张。“
不过,当A某家属上诉至韩国***院后,***院却站在了A某家属的一边,将案件发回釜山高等法院重审。***院表示:“死者的工作与其发生的疾病之间很有可能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死者发生疾病时是37岁的健康男性,平时也没有什么特别的基础性疾病,却在短时间内从初期感染到病情急剧恶化而死亡,除了工作上的原因以外,根本找不到导致死亡的其他原因。”
***院强调:“如果昼夜交替工作的日程和周期不规律的话,工作人员受到的疲劳和压力等负面影响会更大,这一点很容易推断出来。”***院判决称:“最终,死者因平时昼夜交替工作等积累了肉体和精神上的疲劳,在免疫力低下的情况下出现了初期感染,即使这样,在没能好好休息的情况下继续加班,导致病情急剧恶化而死亡的可能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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