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消防设施多久维护检查一次?
PSCReady:这个问题不好一句说清楚回答,要结合船旗国/IMO通函,PSCReady结合MSC Circ. 1432通函的要求,在文末做了表格,大家可以参考。
消防设施检查维护保养相关依据:SOLAS 2000修 14.2条,这一条引用了MSC Circ. 1432,让这个通函也变成了强制性。
消防设施包括防火设施和灭火设施两个部分,SOLAS 2000修 14.2条从防火设施/灭火设施/保养三个方面提出了要求:
防火设施:如防火结构/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脱险通道应随时可用,但是船舶正在修理/闲置/停运/客船上无乘客时,这些防火设施不要求随时可用;
灭火设施:如固定式灭火系统/手提式灭火器应随时可用,如手提灭火器被使用了,应立即充装或者用备用的灭火器更换。和上一条一样,船舶正在修理/闲置/停运/客船上无乘客时,这些灭火设施不要求随时可用;
保养方面:应编制保养计划,供PSCO/FSCO检查,保养计划的编制应满足MSC Circ. 1432的要求。保养计划可以是电子版本。
PSCReady提醒各位在编制本船消防设施的保养计划时,一定要包含MSC Circ. 1432要求的内容,如果船旗国有特殊要求也应包含在内。
PSCReady对通函进行了整理,大家可以根据下表的内容,和自己的编制计划进行对照。
消防设施检查周期表
下面解释下大家比较纠结的两个问题:
问题一:消防设施的检查是否可以由船员完成?
PSCReady:消防设施的维护方案(maintenance plan)包含Maintenance, testing and inspection三个部分,从公约本意上并没有指明哪些项目船员可以做,哪些船员不可以做,周检/月检项目必然是船员来做,至于年检和五年检一般由第三方来做。
并不是船员不能做,而是船上不具备条件,即使自己做了,船级社也不认可!比如CO2的瓶头阀,第10年要做压力试验,船员哪里做的了。
问题二:年检项目有谁来做?
这个问题其实在于船旗国规定,船旗国如果要求第三方去做,需要第三方,如果不要求,则可以自主选择,大题上说船级社要求出证书的需要第三方检验,不需要出证书的,船员自己可以检查。
以香港船旗国为例,明确说明手提灭火器的年检可以由competent person(大副/大管以上人员)完成检测。
实际操作中,船旗国授权各RO开展检验发证工作,消防设施的检验牵涉到船舶设备安全证书(SE)的发放,有的船级社要求验船师只有看到消防设施的检验证书才会勾选SE中对应的项目,然后才发证。
从检验这个生态链条上讲,主管机关授权RO开展船舶检验工作,RO直接负责船舶的建造和检验质量。实际操作中RO的验船师并非十项全能,专业能力不足,会将相对专业的检验项目委托给第三方(统称为:船舶检修检测服务机构)来做,这背后是一个大生意。
拿我国举例,授权的RO只有CCS,CCS授权并管理第三方船舶检验机构。
理论上这么一层递进关系应该能把工作干好,实际上却难以令人满意,经常会出现检验报告弄虚作假,不检修出报告,检修人员不合格等情况,很难指望CCS把第三方机构管理妥当。
好在去年出台了:《船舶检修检测服务管理办法》及《船舶检修检测服务机构技术条件》,要求CCS进一步约束管理船舶检修检测服务机构,遗憾的是CCS是一个事业单位,没有执法权,怎么管理呢?
顶多是撤销其检验资格,不让他们干了,也没有别的办法,当然如果能够严格执行,退出和进入机制畅通,相信能够有一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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