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四川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检察院、公安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林草局联合发布《四川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通告》(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四川相关重点水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施行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
禁捕范围包括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四川诺水河珍稀水生动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长江流域四川境内45个水生生物保护区所在河流及其一级支流。四川境内长江干流及其一级支流和岷江、沱江、赤水河、嘉陵江、大渡河干流及其一级支流;其他天然水域的禁捕范围由四川市(州)、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
据了解,2020年1月1日起,四川省水生生物保护区已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外的禁捕水域自2021年1月1日0时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有关地方政府或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其他天然水域的禁捕时间由市(州)、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
在专项(特许)捕捞方面,禁捕期间,因特定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科研调查、苗种繁育等需要捕捞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在特定水域开展增殖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管理,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
针对娱乐性游钓,《通知》则规定,每年3月l日至6月30日,全省天然水域禁止捕捞作业、游钓、水禽放养、扎巢取卵和挖沙采石,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雅安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气候、水温等情况适当调整上述禁止行为的时间,但每年不得少于4个月。其他时段的娱乐性游钓按有关规定执行。若有违反该通告规定的行为,则可拨打028-85548626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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